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一些思考 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一些思考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諮詢活動,在經過五場專場諮詢和一場公開諮詢,以及一些社團自行進行的諮詢座談活動之後,支持澳門特區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己基本上獲得全體居民的共識。現在有不同意見的,主要是在於現在是否是立法的適當時機,及「法案」內容尚存在著某些灰色地帶或不夠清晰明理之處。關於立法時機問題,筆者已有議及,而且至今仍是堅持現在是立法的適當時機的觀點。不過,在內容方面,筆者也有自己若干的看法。

在法案的第二條「禁止叛國行為」方面。「法案」將叛國犯罪行為的主體訂定為中國公民,這無疑是正確的。這是因為,只有本國公民才有可能背叛自己的祖國。實際上,在澳門特區,非中國籍的澳門居民在參加國家或特區公共事務的管理上,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按「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職位,必須由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因此,在一般意義上,非中國籍的澳門居民不能成為「叛國罪」的主體。所以說,「草案」將「叛國罪」的主體訂定為中國公民,這是正確的。

然而,當有澳門的非中國籍居民參與了中國公民所組織策動的叛國犯罪行為時,他們能否被列為「叛國罪」的共犯?這是需要釐清的問題。而且,由於歷史的原因,在澳門居住著一些「無國籍」人士,亦即他們雖然無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亦無需效忠其他國家。在此情況下,他們在參加由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策劃組織的叛國犯罪行為時,「國安法」的第二條「禁止叛國行為」,是否也適用這些人?如果不釐清這個問題,仍將會在國家安全網上出現「漏洞」。

而「草案」第三條「禁止分裂國家行為」中的「分裂國家行為」,則與第二條「禁止叛國行為」中的「叛國行為」,其適用對象則應有所不同,亦即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及無國籍人士,都應成為本條文所規範的主體。但亦需要將罪與非罪嚴格區隔開來。只有行為人具備了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直接故意,及具有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才構成該罪。如果只是出於狹隘的民族主義或地方主義情緒,或者出於對國家的某項政策的誤解而實施了一些過激的行為,或者雖然有一些思想上的分裂傾向,但卻缺乏任何具體的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都不應以「分裂國家罪」論處。

第四條「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其條文並未明列任何特定主體,也就是適用於一般主體亦即任何人。但一般理解,能夠具備條件進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行為的人,主要是一些竊據國家權力機關重要職務的人,或是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人。而且,他們必須是出於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而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其犯罪行為包括了「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而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則無這方面的規定,這就體現「一國兩制」的特點。不過,「草案」中的「強迫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為」,是否也包括了「強迫中央人民政府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則存在著灰色地帶,有必須予以廓清。

至於「草案」第五條「禁止煽動叛亂行為」,有必要針對澳門實施「一國兩制」的實際,作更為清晰、明確的表述。將之限定在以造謠、誹謗、歪曲事實等手法,投寄匿名信、散發和張貼傳單、大小字報、集會、廣播等方式,煽動他人進行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解放軍駐澳部隊叛亂者,才適用該條文。至於行為人雖然具有煽動行為,但不是針對國家、國家政權和解放軍駐澳部隊,或者是雖然有針對國家、國家政權的行為,但其行為方式不是煽動式的,應不構成「煽動叛亂罪」。

現在最多疑慮的是第六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尤其是新聞工作者為甚。一般說,澳門的新聞工作者很難在澳門境內接觸到有關外交、國防的國家機密,但有關「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國家機密,則有可能會接觸得到。如何在保守國家機密與維護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獲得最大公約數,在對「草案」進行修訂及付諸立法會審議前,看來有必要將之修訂得更為嚴謹。

應當說,《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一項刑法性質的單項立法,其立法技術也宜依循「刑法典」的標準。就此,《維護國家安全法》應去掉「維護」二字,就以《國家安全法》即可。實際上,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同類法律,其名稱都是「國家安全法」。延伸之,其內文各條文的小標題「禁止……行為」,似也有不夠嚴謹之處,而應以「罪名」為之。如第二條為「叛國罪」,第三條為「分裂國家罪」,第四條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第五條為「煽動叛亂罪」,第六條為「竊取國家機密罪」。第七條和第八條則較難以「罪名」作標題,或可維持現有標題。

由於「叛國罪」、「分裂國家罪」、「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煽動叛亂罪」的主體都是國家,涉及國家主權和尊嚴,故在對上述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應由中國籍的司警、檢察官、法官執行,而不能由非中國籍的司警、檢察司、法官參與其中。否則,這也同樣是侵蝕中國國家主權和尊嚴的行為。尤其是「竊取國家機密罪」的物證,本身就是國家機密,更不能讓外國人知悉。這就更應由中國藉的司警、檢察官和法官來進行對此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因此,「法案」的第十三條「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應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七條第四款增加上述內容。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