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運動•野百合學運•修訂集會遊行法

目前仍正在台北中正紀念堂廣場進行的「野草莓運動」學生靜坐,頗有當年「野百合學運」的影子。實際上,當年「野百合學運」針對的標的,是要求廢除「刑法」第一百條、「戡亂動員時期臨時條款」,及「召集國事會議」等;,而現在的「野草莓運動」學生靜坐的訴求,則是要求廢除「集會遊行法」。而且更令人驚覺到「歷史驚人地相似」的是,最初鼓勵學生前往「行政院」門前靜坐的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當年就是「野百合學運」的參加者。而前往關切及慰問靜坐學生的林佳龍、羅文嘉、范雲等綠營人士,更是當年發動和領導「野百合學運」的重要人物,其中林佳龍還被視為「野百合學運」的靈魂人物。當年的「野百合學運」,「義助」了李登輝心中本已盤算要推動的「修憲」「總統」直選,並因此而讓民進黨獲得極大的政治能量喂哺。那麼,今次的「野草莓運動」是否也將會促使社會政治發生重大的變化?這是有必要認真觀察的。

當年的「野百合學運」,不但促成了李登輝主持召開「國是會議」,廢除了「萬年國代」和「臨時條款」、「刑法」弟一百條,為民進黨的發展壯大創造了有利的政治條件,而且也為民進黨補充了一批「新力軍」。實際上,在「野百合學運」中叱吒風雲的「學運世代」林佳龍、馬永成、周奕成、顏萬進、鄭文燦、鍾佳濱、田欣、陳俊麟、羅正方、李文忠、賴勁麟、郭正亮、羅文嘉、沈發惠、段宜康、范雲、劉一德、李明璁等人,後來都成了民進黨的「新生代」核心人物。因此,今次的「野草莓運動」,是否也將會為民進黨輸送一批新的「生力軍」?值得觀察。

但諷刺的是,「野草莓運動」的主要標的:修改「集會遊行法」,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卻是在過去八年民進黨執政時期,民進黨堅決反對的。從行政系統「內政部」,到黨務系統的民進黨中央,再到民代系統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都一概反對和抵制,尤其是在「紅衫潮」泛起之時。但至如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卻以陳雲林訪台期間,馬政府「維安過當」,將綠色暴徒的暴亂行為裁定為「非法集會遊行」,是「鎮壓人權」、「踐踏集會遊行自由」為藉口,提交「集會遊行法修訂草案」,要將「許可制」修訂為「報備制」。而國民黨方面的反應,則是各有不同。其中,「總統府」堅決維護現行的「許可制」,反對修法,以維護為陳雲林維安的正當性,及防制民進黨今後無日無之地進行街頭運動,尤其是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已聲稱「今後街頭常見」;「立法院長」王金平則從「立委」本身職能出發,表態「有提案就審議」;「行政院長」劉兆玄的態度也有所鬆動。不過,如果單憑民進黨的二十多名「立委」,是難以闖得過「立法院」的表決關的;但若國民黨內部有不同意見,或是抵擋不住「野草莓運動」的壓力,則通過的機會就將較大。

集會遊行示威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已為當今世界各國所普遍認可。同時,又因集會遊行示威具有很強的煽動性,極易使參加者和圍觀者產生興奮激昂的情緒,而有可能導致理智的失控,以暴力破壞法律和秩序。因此,各國各地區除了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和限制外,警察機關也對集會遊行加強了管理。

世界各國對於集會遊行示威的管理制度,有「預防制」(又稱「許可制」)和「追懲制」(又稱「報備制」)兩種。「預防制」是指,在集會遊行舉行之前,必須由主管部門依規定予以審查,並經其許可之後才可進行。「追懲制」則是指在集會遊行前只需向主管部門報告或登記,不必經過許可即可進行。如果在集會遊行中有違法行為,事後加以懲罰。目前,美國、日本、中國大陸、台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實行的是「預防制」亦即「許可制」,而歐陸的主要國家則多採用「追懲制」亦即「報備制」。

台灣地區的「集會遊行法」,是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公佈實施的。其重點有三項:一、「集遊法」第二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由於今年六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經作出「釋字六四四號」解釋,指出「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和言論自由權利不符合,故實際上這一條文已經自動作廢。

二、「集會遊行法」第三條規定,準備集合遊行的團體,必須先向主管機關(警察局或分局)申請許可。

三、「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及其周邊範圍進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去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代表到正在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案」的「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備詢。他針對「法案」修正第三條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指出採用「事前許可制」可使申請人有充裕的時間準備,警察機關亦可即時了解事態,妥為因應,妥適規劃防處作為。而日本、美國等先進國家,亦採用「許可制」。「司法院 」釋字第四四五號也對「許可制」作「合憲」的解釋。「集遊法」第六條禁制區及其周邊地區的規定,旨在維護「國家元首」、「立法機關」及審判機關的功能,對外交通的順暢和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故除經主管機關核準外,不得在此範圍內舉行集會、遊行。韓國、德國、日本及美國等先進國家的立法例,亦均明定劃定禁區規定。「司法院」釋字第四百四十五號亦作「合憲」的解釋。因此,「集會遊行法」的修正,牽涉高度人權、公益及政治性議題,該法所須調和的「保障表現自由」與「維護公共利益」二者,皆屬不容肆意侵犯或棄守的「立法」權利與義務。另參考世界各先進民主國家,均訂有集會遊行的法令規範,且台灣地區的「集遊法」也未違背「憲法」保障集會遊行的意旨,故「集會遊行法」在現階段仍不宜修正。

而現今「政黨輪替」,去年反對修法的民進黨已淪為在野黨;而去年主張修法的國民黨則已成為執政黨。兩黨對「集會遊行法」的立場態度,也隨之發生了「輪替」。這更凸顯了法律制度必須保證其穩定性,不宜隨意修改。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