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是到了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時候了 確是到了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時候了

曹其真主席昨日在立法會辯論行政法務領域明年度「施政方針」中指出,司法獨立應是指司法裁決獨立,但若政府以「司法獨立」為藉口,將法院運作問題置諸不理,是不負責任的。她表示,案件審理往往排期兩年,等待判詞需要三年,全世界也沒有這種現象。為此,她建議政府研究改善法院運作,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包括增加法官人數,交由立法會討論。她強調司法效率問題必須正視,否則立法會也難以交代。

曹其真主席這番話,一語中的,把本澳司法系統效率不高的問題徵結--《司法組織綱要法》對司法官人數的限制,揭露了出來。如果說,在澳門回歸之日的「午夜立法」時,因澳門回歸是「前無先例」,在制定《司法組織綱要法》時,尤其第三十一條(附表一),三十八條第一款(附表二),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附表三),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附表五)對司法官編制數額是偏於「保守」,還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在澳門回歸已經九年,實踐也已證明《司法組織綱要法》的司法官編制已不適應澳門特區司法運作,仍不作修改調整,那就是不可理喻了。

實際上,按《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一條(附表一)規定,第一審法官法官編制共二十八名,其中合議庭主席四名,初級法院法庭六名,初級法院法官十二名,刑事起訴法庭二名,刑事起訴法官二名,行政法院法官二名。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附表二)規定,中級法院法官五名。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附表三)規定,終審法院法官三名。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附表五)規定,檢察院司法官編制共二十三名,其中檢察長一名,助理檢察長七名,檢察官十五名。另外,第五十三條(附表四)則規定,終審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共五名,其中書記長一名,書記一名,助理書記一名,庭警一名,司法繕錄員一名。

而按「澳門法院網站」所載二零零七年度統計資料顯示,初級法院在二零零七年度受理案件共二萬一千一百六十五宗,其中有八千九百四十九宗為承接上年未結案。以《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的第一審法院法官編制二十八人計算,平均每名法官每年需要審理七百五十五點九宗案件。扣除節假日和「年度司法假期」,平均每名法官每日需審理四宗以上案件。更何況,一些案情較為重大、複雜,被告較多的案件(以歐文龍涉貪案件的家屬、商人案為例),再加上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這就使法官的「供求關係」與「人力資源」更形緊張。這麼沉重的工作壓力,還須維護較高的審理品質,當然是難以負荷 。這也就難怪,去年q的結案數字只有一萬零七十五宗,結案率只有百分之四十七點六。再把將一萬一千零九十宗案件,拖留到二零零八年度處理。年復一年的拖延、積壓之下,就必然造成曹其真主席所指的「排期兩年,等待判詞需要三年」的現象了。

這種案件數量與法官人數比例不正常的現象,據說在全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司法機關中,也是較為罕見的。過去曾有人埋怨,為何在回歸前後,招收那麼多的司法培訓學員,培訓出較多的司法官,而現在司法培訓中心的培訓進度極慢,而且名額大為縮減,幾百人報名只錄取一、二人,因而懷疑是否已進入司法官序列者大搞「既得利益保護」,以「多個香爐多個鬼」的心態,阻止更多司法官進入司法機關?現在看來,這種猜測也真的是委托了司法官培訓中心及現職司法官們。因為問題的徵結,並不在於他們是否樂意招收數額較多的新人,而是在於受到《司法組織綱要法》所規範的司法官編制名額的限制。

以二十八名司法官去承擔審理二萬一千一百六十五宗案件的任務,真是不可思議。為了提高司法效率(當然從中也是為了提高司法品質),也是為了減輕司法官的負擔,確是需要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以增加司法官編制的時候了。

其實,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也是要吸取「歐文龍案」,及適應《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的需要。前者,因為《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性質及管轄權」第二款第八項規定,「審判行政長官、司長及立法主席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是屬於終審法院管轄。這就剝奪了上述「三種人」的上訴權利,完全違反了在澳門實施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五款「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的規定,有違司法公正原則。因此,必須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對上述「三種人」的審理管轄權及程序,進行矯正。

後者,既然《維護國家安全法》是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統一的法律,那麼,審理受該法律管轄的案件的司法官,就應是中國公民。否則,就會變成另類的「侵犯中國國家主權」。而且,在審理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條文規定的案件時,也只能由司法官中的中國公民執行,而不能由司法官中的外國公民審理。否則,他們就會接觸到案中的物證--「國家機密」。這又形成了另類的「泄露國家機密」。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由於初級法院的法官較多,尚好調度安排。但當逐級上訴到終審法院時,由於終審法院只有三名法官,其中有一名是葡籍法官,屆時終審法院就很難組成合議庭。因此,在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時,也須一併考慮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