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宜注意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立法的問題 也宜注意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立法的問題

澳門特區政府去年初推出《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大綱文本,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公開諮詢和收集意見後,近日提出《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諮詢文本,並進行兩個多月的公開諮詢。該「草案」是一個名符其實的法律草案,符合立法學上有關法的規範結構技術、法的具體結構技術、法的語言表達技術等方面的要求,較為規範、嚴謹、莊重、嚴肅。相對於已交付立法會審議的「立法法」等法律草案,該法案的規範性更強。

更令人感到欣慰的是,這個「法案」尊重在前期諮詢工作中所收集到的民間意見和建議,並將其中一些合理內容收納進去。澳門文物大使協會在《〈文化遺產保護法〉諮詢意見》一文中,就對此給予了充分的肯定。而對本欄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也是如此。繼接納本欄有關將修訂「保護文物法」提升至專為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立法,並專門制訂規範管理「澳門歷史城區」法案的建議之後,又將本欄去年對「法案大綱諮詢文本」所提的一些意見和建議,如要建立建全權威、全面、科學的世界文化遺產決策機構,建立權威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開發、利用,從規劃到實施必須充分吸取專家、學者的意見並置於社會、公眾的強有力監督之下等,收納進「法案」之中。這就顯示,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立法的工作,確是呈現了民主決策的趨向。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法案」觀念更新,從法律上將有關「文化遺產」的內涵,由物質文化遺產延伸至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不動產(建築物)延伸至動產(一切有價值的文物),這就符合世界文化保護工作的發展方向。

實際上,在聯合國通過有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公約,及中國也已加入該「公約」的新形勢,尤其是澳門也有項目被國家列入為「非遺」名錄之後,為保護「非遺」立法,也就擺在立法機關的面前。最新的消息是國家有關部門已經起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草案,並經修改多次後,已修改得接近完美,有可能提交給下月初舉行的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倘獲通過,將使我國「非遺」保護工作有法可依,並與我國已加入了聯合國的上述兩個國際公約應負的義務相對應。

由於澳門特區的「非遺」現狀較為簡單、單純,故暫時是沒有必要專為保護「非遺」單行立法。故將保護「非遺」納入《文化遺產保護法》,由該法案同時統籌涵蓋規範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較為合理的做法,可避免疊床架屋。

但事物是不斷發展的。在未來,澳門特區還將可能會遇到如何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的問題。實際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日的第三十一屆全體大會以明顯多數正式通過了《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這是國際法上又一部保護文化遺產類的重要法典。該「公約」對保護水下文化遺產提出了六項原則:一、保護公共利益原則;二、就地保護原則;三、禁止商業性開發原則;四、國際合作原則;五、適當保護原則;六、尊重國際法現狀原則。並設立了管轄權制度、水下文化遺產之定義制度、撈救法與打撈法之適用的限制制度、水下文化遺產的扣押與處置制度等多項制度。

我國一向關注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已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執行規則,對於違反《水下文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如破壞水下文物、私自勘探、發掘、打撈水下文物,或隱匿、私分、販運、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的人,可以分別依據《文物保護法》相關條文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刑法」上的處罰。另外,《水下文物管理條例》還對水下文物保護,提供了相當詳細的管理機制。

雖然澳門沒有自己的專屬水域,也雖然澳門的歷史只有四、五百年,但既然國務院第二七五號法令給予了澳門特區「維護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的水域管理權力,也既然在歷史上澳門曾發生過「張保仔」等之類的事件,也不排除在澳門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之內,會有水下文物。因此,在《文化遺產保護法》中,也適當引進有關水下文物保護、管理的內容,看來是很有必要的,並使《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涵蓋範圍,更為全面、完整、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