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熱衷難民法難道也要搞一邊一國論?

據中央社報導,台灣「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昨日表示,「陸委會」推動「難民法」多年,希望能在「立法院」新會期完成「三讀」,徹底解決大陸、港澳與西藏地區「難民」在台居留的問題。儘管「難民法」屬於「內政部」業務,但近年來,在台灣尋求難民庇護或協助的外國居民,多半來自大陸地區,也因此「陸委會」對「難民法」的關注不亞於「內政部」。一旦「難民法」順利完成「三讀」,不論是哪一國人士因政治因素來台並要求政治協助,都由「移民署」會同相關機關審核並確定其「難民」身分後,將可以留在台灣,也可以合法取得工作權。也因此去年九月「立法院」會期開始,「陸委會」就曾經主動向「行政院」提報將「難民法」列入優先審查法案之一。只可惜上一會期因為「政府總預算案」爭議,「難民法」未能如期完成「三讀」。「立法院」新會期日前展開,「陸委會」也已經協調「內政部」,再度向「行政院」提報將「難民法」列入本會期優先審查法案,希望能透過「難民法」的通過,對於「難民」認定、程序與審查機制,以及申請人在台灣停留期間的一切照料、安置、醫療與就業等基本權利,給予充分的支援與協助。

由此看來,由堅持「一個中國」,反對「兩國論」及「一邊一國論」的馬英九領導下的「陸委會」,在對為「難民法」立法的問題上,與由鼓吹「一邊一國論」,以推動「去中國化」及「入聯公投」等活動進行分裂國土活動的陳水扁領導下的「陸委會」,同樣是持抱積極態度,而且還有過之而無不及。

實際上,陳水扁領導下的「陸委會」,在其主委陳明通、副主委游盈隆等人的熱然鼓吹下,要藉著為收容難民立法,而將大陸和港澳、西藏居民列為「外國人」,以凸顯和具體落實「一邊一國論」,並以此來否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居民和港澳居民「非中華民國政府管治的本國人」的定位。但意想不到的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上台後也曾多次重申「一中憲法」的馬英九所領導下的「陸委西藏居民會」,竟然對凸顯「一邊一國論」的「難民法」也是持抱積極的態度,並先後兩次主動向「行政院」提報將「難民法」列入優先審查法案之一,而且連其旨在接濟援助潛逃到台灣的大陸異議人士及西藏分離主義分子的「難民法」的立法原意和具體條文內容,也原封不動。相比之下,馬英九提出的允許港澳居民免簽證入境以推動台灣旅遊業的政策指示,「陸委會」卻是不聞不問,甚至連陳明通針對曾經批評陳水扁「台獨」言行的港澳人士所實行的限制入境裁示,也執行如儀。

據暸解,「陸委會」先後兩次主動向「行政院」提報將「難民法」列入優先審查法案的「難民法」,就是陳水扁主政、陳明通執掌「陸委會」時期擬制的《難民法草案》,一字未改。而且,就連「雙陳」時期計劃一俟《難民法草案》獲「立法院」通過,「行政院」或其下屬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還將制定《難民法》的施行細則,其中對中國大陸居民和港澳、西藏居民中的「難民」身份的認定,將會包括法輪功學員、民運團體人士、地下宗教團體人士、持政治異議者……等,也是「按既定方針辦」。

本來,台灣當局按照國際慣例就收容難民問題進行島內立法,是其行政管理所需,無可非議。但問題是,「陸委會」卻延襲「雙陳」時期的做法,趁制訂《難民法》之機,將「一邊一國論」引進其中,亦即是將本屬一個國家內部的居民,當作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就不但是嚴重抵觸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對「難民」國籍的定義,而且也是公然向北京作出挑釁:既是要在法理上大搞「一邊一國」,又是要在政治上公然挑戰北京的打擊西藏分離分子、法輪功、民運份子的政策底線。

實際上,按照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和國際慣例,關於「難民」身份的確定,必須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客觀條件。即該人羈身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之外,且不能或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其經常居住地國。這是難民與其他一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重要區別之一。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某一符合難民條件的人如已自動接受其本國的保護,或於喪失國籍後又自動重新取得原國籍,或已取得新的國籍並受其新國籍國的保護,或已在過去由於畏懼遭受迫害而離去或躲開的國家內自動定居下來,則該人即不得再作「公約」定義下的難民而受「公約」的保護。二、主觀原因。即造成上述客觀條件的原因是該人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這是政治難民、戰爭難民與經濟難民的根本區別所在。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上述同一條款的規定,除依國際聯盟主持訂立的有關協議、公約和議定書或國際難民組織約章而被認為難民的人之外,某一具有難民身份的個人如果因其被視為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得存在而不能繼續拒絕受其本國的保護或可以回到其以前居住的國家,則該人不得再受「公約」的保護。

因此很明顯:難民認定的其中一個要件,是非本國籍人。本國籍人即受遭受宗教、政治、種族等迫害,也不能說是難民。實際上,連台灣當局推出的《難民法草案》,也將難民的國籍身份固定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而並未將「本國人」涵括在內。而《難民法草案》卻將包括西藏居民在內的大陸地區居民和港澳地區居民列為適用對象,就顯然是要把中國大陸居民和西藏、港澳居民視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是將「一邊一國論」偷渡於《難民法草案》之內。這種做法,完全違背《中華民國憲法》對「固有疆域」的述定,也完全抵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地區人民和港澳地區人民所下的定義。

(發自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