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正確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應注意問題 全面正確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應注意問題

前日出版的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了第二/二零零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並規定於公佈後翌(昨)日生效。在特區立法會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維護國家安全法》前後,許多社會人士和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都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法》正式頒佈後,就應予以全面準確實施,並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特首何厚鏵就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法》不應隨立法工作的完成而結束,憲制責任不僅在於立法過程,更重要是要將特區政府的工作落實。要成功推動特區的法制建設,必須持續不斷深化法律的推廣、宣傳及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在這裡,培訓與宣傳教育應是屬於兩個不同範疇的事情。其中,宣傳教育是指向包括公職人員在內的全體澳門居民尤其是青少年而言;培訓則是專指負有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任務的公務員尤其是執法機關而言。

實際上,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一部澳門特區的憲制法律,也是「澳門基本去」的配套法律,因而必須像宣傳推廣「澳門基本法」及進行培訓活動那樣,動用各種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之家喻戶曉,人人明白道理,並自覺地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並在發現有損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時,要勇於舉報、批評、鬥爭。

至於培訓,公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有些事務可能會與維護國家安全法扯上關係。比於《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第五條「竊取國家機密」,就牽涉到依法有權持有或接觸到國家機密的人,亦即管有或在工作中接觸到國家機密的公務人員,對保護國家機密的安全負有特別的責任。他們必須負起這個責任,防止國家機密外洩,不該看的不看,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連自己的摯親至愛也不能透露,以防止國家機密洩露擴散。

培訓的第二層次,是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對由於負責偵辦危害國安全行為案件的警務人員,必須相當熟悉中國的國情尤其是政治情況,而且也應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嚴格掌握維持國家安全與維護基本人權之間的分際,避免「城市隱士事件」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中發生,因而有必要對負責執法的警務人員進行嚴謹的政治業務培訓。更重要的是,《維護國家安全法》既然是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的特區法律,其中的「叛國罪」、「分裂國家罪」、「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煽動叛亂罪」的主體都是國家,涉及國家主權和尊嚴,故在對上述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應由中國籍的司警、檢察官、法官執行,而不能由非中國籍的司警、檢察司、法官參與其中。否則,這也同樣是侵蝕中國國家主權和尊嚴的行為。尤其是「竊取國家機密罪」的物證,本身就是國家機密,更不能讓外國人知悉。這就更應由中國藉的司警、檢察官和法官來進行對此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這樣,就更顯得「培訓」工作的重要。

否則,由具有外國國籍的警務人員去負責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尤其是其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案件,因而獲悉本來不願由外國人得悉的國家尊嚴機密,《維護國家安全法》就豈非成了一紙空文。同樣道理,由具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來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也不但是有損國家,而且也有如類似當年的「治外法權」那樣,有損國家主權。而且因讓外國法官「合法」持有或接觸到中國的國家機密,這就自然是洩露國家機的行為,應是一大政治諷刺。

即使是初級或中級法院有見於此,在排案時安排由中國籍法官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但當案情上訴到終審法院時,仍將避不過「外國籍法官」的問題。因為終審庭一般是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而終審法院的三名法官中卻有一人是葡國人。也就是說,當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上訴到終審法院時,就將面臨無法組成終審庭的問題,除非是參考「歐文龍案」方式,向其下級法院「借將」。但為維護法院的等級尊嚴出發,「借將」之計畢竟並不宜經常使用。

因此,為全面、準確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有必要在相應法律中增添一個「二十三條條款」,亦即頒行一個有關實施《國家安全法  》的細則性法規,作出補充規定。規定在對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犯罪活動所進行的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過程中,必須由具有中國國籍的警務人員、檢察官及法官承擔職責,亦即是非中國籍的警務人員、檢察官、法官,不得參與對此類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另外,也應規定成立高素質的專門執法機構(類似香港或澳門以前也曾設置過的「政治部」),來承擔對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嫌疑人的偵查任務。這個專門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熟悉國情的警務人員,並可以作為司法警察局轄下的廳級或處級機構,但在業務上擁有一定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