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思考為規範選舉籌款捐輸活動進行立法 宜思考為規範選舉籌款捐輸活動進行立法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在特首何厚鏵主持下宣誓就職。由此,第四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揭開了序幕。管委會主席馮文莊在接受訪問時強調,修改後的《立法會選舉法》賦予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更大權限,進一步明確有關的執法準則,將有助當局全力打擊選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規則以至刑事行為。由此看來,對於即將進行的第四屆立法會選舉,選管會和廉政公署都下了很大的決心,嚴厲防範、打擊賄選等一切不規則活動,以維護立法會選舉的公正性和純結性,及澳門特區的政治形象,以至「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國策的尊嚴。

自第三屆立法會選舉被揭發出賄選案後,全澳市民都十關注如何保障選舉公正廉潔的問題。為此,澳門立法會修改了《選民登記法》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強化了其中的反賄選條文內容。而廉政公署也及早部署,除了是開通二十四小時反賄選熱線等進行監察之外,還針對三萬名新登記選民中有一萬四千多人是年齡介於十八至二十四歲的年青選民,因而與本澳各中學、大專院校合作,舉辦「廉潔選舉步行活動」等各項活動,宣傳反賄選。希望,能透過新構築起的法律網和監察網,有力地防範及打擊賄選活動。

但澳門的反賄選法律網,仍是有所缺失。這就是,只是注意到候選人及其所屬團體以金錢、物質等利益賄賂選民,以換取選票的問題,而忽略了政治及利益社團或個人,向候選人及其所屬團體饋贈金錢及物質利益,以圖作政治投資,作為日後尋租換取特殊利益的問題。

實際上,在實行民主政治制度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我國的台灣地區在內,構築起維護選舉公正、廉潔的法律網,是「雙向防範」的。亦即不但在選舉法律制度中設置了反賄選的條文,而且還專門為規範政治獻金立法。這樣所構築起的法律網,才是全面的及完整的。而澳門的立法活動,則是「單向防範」,只是防範及打擊候選人「不規則支出」部份,卻忽略了候選人「不規則收受」部份,這就難免會形成漏洞,因而反賄選工作也就難以做得徹底、乾淨。

所謂「政治獻金」,是指個人或企業對從事選舉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和團體,無償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員、會員或義工的服務不包括在內。一般而言,民眾對政治人物的捐額資助有兩個層面:一是透過選舉政見台上的小額公開捐款,意味選民對這位政治人物的形象、政見訴求的認同,這個層級的選民捐款自不同於政治投資,而是代表小市民對廉能政治的期待,因此政治人物不應將這些捐款視作私人財產,或者轉為其他政治目的之用,否則都將大傷民眾的心,且嚴重有違從政誠信原則;另一個層級的選民捐款,則是在「政治献金」與「政治投資」之間暖味擺蕩,彼此各取所需,而政治人物自然將這些捐輸視作為個人資財,進而助長利益掛鉤的金錢政治泛濫,形成「越選越有錢」的怪象。例如,台灣地區的陳水扁,在去年八月十八日公開承認自己在海外存有巨款時,就聲稱這是「選舉結餘款」。這裡且不說他意圖把貪污受賄的刑事犯罪行為,「淡化」為未有如實申報選舉經費的行政違法行為,並因此而避過「洗錢」罪名(倘將不法所得匯往海外,即為「洗錢」;但將「選舉結餘款」匯往海外,則是合法的),即使真的是「選舉結餘款」,也是違反「政治献金法」中有關不得將政治獻金掠為私人所有的規定,應屬刑事犯罪行為。

由此,台灣地區的「政治獻金法」規定,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以政黨、政治團體和擬參選人為限。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欲收受政治獻金的,應當在金融機構或郵局(台灣的郵局有存款服務)開設政治獻金專戶,經取得金融機構或郵局出具的零開戶存款餘額證明書,取得「監察院」許可後,方可收受政治獻金。專戶以一個為限,未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如果未經「監察院」許可,就設立專戶收取政治獻金的活,不但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將被併科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金,其所收受的政治獻金亦會被沒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以外之個人或團體,依法不得收受政治獻金,違反者不但收受的政治獻金會被沒收,還要按收受金額處同額的罰鍰。陳水扁在被偵訊過程中,將企業主送交官邸的巨款說成是「政治獻金」,但在此期間他並無參加任何公職選舉活動。僅此而言,他還是違反了「政治獻金法」。

在民主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獻金法」都規定了「政治獻金」的限額。因為巨額政治獻金的收受容易引發金權政治的疑慮,為確保政治參與的公平性,避免經濟佔優勢者透過政治捐獻,過度影響政治或進行利益輸送,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悖離大多數民眾利益,故有必要限制政治獻金捐贈的額度。以台灣地區為例,就規定個人每人每年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不得超過六十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營利事業每年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百萬元。違反者將按其捐贈金額處以兩倍的罰鍰。

因此,澳門特區否也需要規範選舉活動中的籌款及捐輸活動的問題,以防範有些政商關係良好的參選人收到巨款捐助,而弱勢參選人則「無人關愛」,而形成不公平,而且還極為可能會催生「政治投資」、預先發出「期票」,以換取未來在立法中的相關利益。只有全面堵塞法網漏洞,才能真正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