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二七地段由政府填海而得何來紗紙契? TN二七地段由政府填海而得何來紗紙契?

日前特區政府的九個相關部門,包括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設發展辦公室、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民政總署、房屋局、地圖暨繪製地籍局、社工局等,聯同TN二七經濟房屋項目的承建商在內,共出動了一百五十名人員,強行搬遷非法佔用該地段的建築物料和設備,同時清折工地上的建築物,以便TN二七經濟房屋項的基建工程得以繼續展開。這是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最大型清遷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行動,而且也進行得十分成功,為今後政府在處理同類事件創下了良好範例。

實際上,這項行動的垂範意義,是頗為重要的。其一,是展現了特區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過去,政府在遭遇同類事件,或是在施政中遇到其他的行政糾紛事件時,往往因為屈服於民粹主義,而遲疑不決、軟弱無力,甚至是被迫「投降」,放棄自己的行政權力和責任,更損害了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今次,特區政府終於「硬」了起來,敢於頂撞那些似是而非的「民意」,堅持依法行政,不但為今後處理類似未經確認的「紗紙契」的持有人阻礙政府公共工程的行為創造了範例,而且更為特區政府及其屬下各部門依法行政打了個好開頭。

其二,在司法機關已經就「紗紙契」的法律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判決後,行政機關也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以實際行動宣佈了凡未按「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在回歸前已依法確認為私有土地的土地,包括「紗紙契」在內,都屬國家所有,任何私人不得非法佔有。這就為今後政府部門處理相關問題,提供了行政執法方面的實例依據。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按此規定,除了極少數正在回歸前依法確認的「紗紙契」土地為私有土地外,特區政府不得確認新的私有土地,特區政府當然也就不會也不能承認「沙紙契」是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在這方面,終審法院第三二/二零零五號「裁判書」中有明確的判定;駱偉健、王禹等法學專家所撰著的學術論文,也有很清楚的闡述。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第五條第四項也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依照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解釋」,「決定」的「附件三」更規定,因部份款項抵觸基本法,而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法律、法令,就包括了第六/八零/M號法律《核準土地法》中有關出售土地的內容。因此,特區政府九個部門日前的行動,是依法行政的行為。其所依據的法律,既有「澳門基本法」,也有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解釋,又有澳門特區終審法院的司法見解。

其實,除了是法律規定的層面之外,就是從歷史現實的角度看,TN二七地段的「紗紙契」,也只不過是一張不具法律效力的「廢紙」而已。這裡且不說「紗紙契」年代久遠、真偽難辨的技術問題了,就說是TN二七地段所處的卓家村一帶的「紗紙契」,連前澳葡政府也從未曾承認過其法律效力。實際上,一九八三年三月間,前澳葡政府諮詢會決定批地予電訊公司興建倉庫。澳督高斯達鄭重宣佈,該發展地段位於由澳門政府填海所得的土地上,是屬於政府所擁有的土地。「紗紙契」持有者所持有的土地,是非法佔有的,並未經過登記,必須予以無償收回作發展用途。但聲稱持有該地段「紗紙契」的卓永生、卓英、卓昌及卓儀等四戶人家,卻手持請願信及「紗紙契」的影印本,前往澳督府請願及召開記者招待會大吐苦水,還聲稱將攜同「紗紙契」返回內地,要求有關方面協助,必要時向北京國務院進行投訴。就在卓永生等人東奔西跑之際,澳門政府計劃設備暨建設政務司透過新聞處發出一份公報,並附有兩幅二十世紀初的水文圖,指出在二十世紀初,卓家村一帶仍是分隔大、小潭山兩個孤島的一片海灘,約在一九二零年左右才由政府填海造地,將大、小潭山兩島連成一個氹仔島。故此,卓永生等人所持的證明在一八六零年該處便有「土地」的「紗紙契」,是後人偽造的。

同樣,TN二七地段所處的卓家村一帶,原來是一片海灘,是由前澳葡政府填海形成土地的,就像新口岸一帶的土地那樣,是明擺著的官地。亦即在「紗紙契」上所載的時間,該地段當時仍是一片海灘,根本不可能有「土地」,當然也就沒有甚麼「紗紙契」。

因此,聲稱擁有TN二七地段者所持有的「紗紙契」,是徹頭徹尾的偽造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