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立炘建議似是解決紗紙契問題較佳辦法 石立炘建議似是解決紗紙契問題較佳辦法

政府多個部門最近依法行政,認真執法,主動出擊,雷厲風行,先後清拆了(乙水)仔TN二七地段及清遷路環竹灣馬路被霸佔的政府土地。政府相關部門還宣佈,日後將繼續對被霸佔的公地進行清拆。這是撥亂反正的依法行政行動,值得支持。

然而,這卻引起了路環居民對「紗紙契」問題的懮慮,擔心政府也像對待TN二七地段和黑沙竹灣馬路被霸佔公地那樣,對未得到確認的「紗紙契」土地,尤其是世居至今的住房,也來「一刀切」的清拆。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明顯地是覺察到有此不安情緒,因而連接與路環民間團體及居民進行座談,進行調查研究,了解居民的想法,並與路環居民一道尋求解決辦法。有人說,劉仕堯是真做事、做實事的人,即使其做法是要在未來特首崔世安面前「拼表現」,希望能得到留任,不管他的出發點是否如此,他的踏實作風,卻也是值得稱道。其實,人們最近也都發現,有些被傳為有機會在崔世安對第三屆政府「組閣」時「上位」的官員,最近表現得特別積極,對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媒體上的議評,居民的議論,都認真地作出了答覆解釋。這正是「激勵機制」在起作用。希望能由此而形成一種體制內良性競爭的趨勢,促成一種「汰弱留強」機制,讓能者、勤者有機會發揮才幹,施展抱負;讓那些庸官、懶官走開。

回頭說到路環「紗紙契」的問題。日前路環黑沙村民互助會、九澳村民互助會與劉仕堯司長座談時,應邀出席的律師公會秘書長石立炘指出,「紗紙契」是客觀上存在的歷史問題,不可忽視這一歷史事實。由於現時有業權登記法例,且政府表明回歸後不承認「紗紙契」,故「紗紙契」於法律上不可作取得業權。「紗紙契」絕對不可作全部補償依據,否則可能成案例而引起其他補償問題。對此,他建議可以跳出法律框架,在得到中央政府認可下另行立法,且村民不應再堅持居住的土地為私人土地,建議堅持於名義上取得土地居住權,向政府繳交像徵式的租金,若未來有發展商想發展土地,就由發展商發給村民一定的溢價金。

這一思路,有其可取之處,可能是解決「紗紙契」問題的最大公約數。實際上,過去一段時間以來,包括本欄在內的一些想法,也是朝這個方向思考。而石立炘更想到了發展及「溢價金」的問題。實際上,路環島上的「紗紙契」問題,完全不同於(乙水)仔島的「紗紙契」問題。路環島上「紗紙契」所處的地段,都是有數萬年地質歷史的山地,並非由前澳政府填海而來。而且,當葡人佔據路環島之前,大清地方政府的管治權是及於路環島的,而島上的「紗紙契」也大多是在此時形成。應當說,路環島上的「紗紙契」有相當一部份是真的,但也不排除有一部份是後來的人運用仿古技術偽造的。正是有真有偽、真偽難辨。

早在葡治時代,路環島上一些「紗紙契」的持有人,也深知「紗紙契」不具法律效力,便設法將之「漂白化」。於是,便透過各種辦法,以「紗紙契」作憑,取得了官署所發出的「西契」。尤其是在「澳門基本法」頒佈之後,一些「紗紙契」的持有人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深刻理解「澳門基本法」第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支配」的規定,暗中掀起了一股「紗紙契合法化」的小浪潮,透過各種門路爭取澳葡政府相關部門,「確認」其所持有的「紗紙契」為 「私人土地」。據說,不排除有人是使用了「賄賂」的手段。這也正是那些「後知後覺」,或是「有知覺」但「無賄金」,因而未能搶在澳門回歸前辦妥「確認私有土地」手續者,至今仍不服氣的其中一個原因。

不過,正如前述,路環「紗紙契」問題有其本身的特點,不能完全採用處理TN二七地段的手法。因此,劉仕堯司長曾採用了既要執行法律,又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更要照顧居民合理權益的做法,召開較高層次的晤談會,宣佈政府處理路環「紗紙契」問題的政策:對於特區政府成立之前已經居住於該等地段的居民,政府可以在不影響公共設施的建設、城市規劃下讓其繼續在原來地方居住。在該等地段上的房屋因日久失修或天災等原因造成倒塌或損毀,需要修葺或重整,居民可以循合法的徑途向政府提出修葺或重整工程的申請,在保證居民的生活質素及符合整體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政府將依法及按既有程序進行審批。而對未經政府合法批給、非法霸地佔土,破壞山體、阻礙政府護林工作,以及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不但會作出嚴厲的打擊,還會以強硬手段阻遏此類違規違法行為。而凡未取得政府許可的樓宇修葺或重整,均被視為非法工程,政府將作出嚴肅處理。

政府相關部門的這一做法,是相當務實明智的,既申明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又照顧了「紗紙契」持有人的合理權益。而且,還有可能會形成一個政府擁有物業權,「紗紙契」持有人享有使用權,但又無須繳交「土地租金」的解決「紗紙契」問題的模式。不過,這仍將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特區政府當需要建設公共設施或落實城市發展規劃時,有「收回」這些土地的權力。

而石立炘的建議更進一步,不但找到了宣示政府公地的方式——向政府繳交像徵式的租金,而且還想到了若未來有發展商想發展土地的發展前景,由發展商發給村民一定的溢價金。這是值得政府思考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