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四十周歲是特首候選人積極資格之一 年滿四十周歲是特首候選人積極資格之一

澳門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張貼確定接納的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名單,前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正式成為特首候選人,亦是唯一候選人。這意味著崔世安成為第三任特首選舉候選人的法律程序已經完成,也意味著第三任特首選舉的「訂定選舉日期/確定候選人名單」階段,已經結束。接著下來的,就是候選人競選活動階段。

按照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訂定的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程序日期表,其中「公佈被確定性接納候選人名單」有兩個日期,其一是「沒有異議及上訴」的七月二日,其二是「有異議及上訴」的七月十日。由於今次特首選舉有一位曾領取並交回了提名表、名叫呂子育的市民,在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結束後先後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和終審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和上訴,故適用於後一個日期。不過,這位呂子育並沒有委託律師代其進行訟訴程序,而終審法院大法官利馬在審核呂子育的上訴後,也裁定其上訴證據不成立,予以駁回,因而終審法院無須在昨日執行「傳喚利害關係人及答辯」程序。因此,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無須等到「有異議及上訴」的七月十日,就提前了四天宣佈這次特首選舉的「確定候選人名單」——崔世安正式成為特首候選人。

其實,利馬大法官駁回呂子育上訴的理由,已經十分明確:其一、呂子育的年齡未滿四十周歲,不符合「澳門基本法」規定擔任行政長官的年齡資格;其二、呂子育領取提名表後沒有取得任何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也不符合《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但呂子育仍在聲稱自己是已做了選民登記的選民,具有參選特首的資格。這種連「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都不甚了了的「法盲」,也侈言要參選特首,真是對法律的褻瀆。

不錯,已作了選民登記的澳門永久性居民,確是參選特首的其中一項資格,但這仍不足夠。按照「澳門基本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參選特首必須具備的資格,在「積極資格」方面,還有以下幾項:一、年齡,參選人須年滿四十周歲;二、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及不具有外國居留權;三、須在澳門地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四、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區; 五、須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五十名或以上委員的提名。另外,參選人資格還受到有「消極資格」的限制,即:一、已連任一次的行政長官;二、在行政長官提名開始日之前尚未宣佈辭職的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行政長官選舉管委會委員、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宗教或信仰的司祭;三、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內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十日以上定讞的人士。此外,政治社團成員及立法會議員參選特首也各有某種程度的限制。如果要對應「立法會選舉法」的話,凡被法院宣判為禁治產人的人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士或被認為明顯精神錯亂的人士,也不得參加特首選舉。

很明顯,出生於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的呂子育,才剛滿三十周歲,不符合四十周歲的「積極資格」。他在領取了報名表之後,並未取得五十名選委會委員的提名,同樣也不符必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委員足夠提名的「積極資格」。實際上,連參加立法會議員選舉,都也不是「想做就去做」那麼簡單,必須由有三百名選民聯署支持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才可參加,而不是任何選民個人就可貿貿然宣佈自己有資格參選。,

呂子育除了沒有取得任何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之外,其所面臨的問題,最主要是未年滿四十周歲。全世界選舉行政首長,都有年齡的規定,澳門也不例外。這是因為,行政長官是一種十分重要的職務,他既是澳門特區的首長,又是澳門特區政府的首長。在處理中央與澳門特區關係的事務中,他代表澳門特區;在處理高度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或處理中央授權處理的對外事務時,他又代表澳門特區政府。因此,這樣重要的職務,不但需要擔任者在政治上、經濟上、閱歷上豐富和成熟,而且還必須在澳門特區內外享有較高的聲譽和威望。只有到了一定的年齡的人才可能具備這種條件。因此,「澳門基本法」規定當選行政長官者,必須達到四十周歲的法定年齡,是在於確保當選為特首的人,具有為履行職務所必須的閱歷、資歷和管理經驗。

幸好,呂子育在終審法院駁回其上訴後,沒有像香港的那個「法律界青年才俊」那樣,在年齡問題上繼續糾紛下去,徒浪費納稅人的金錢。呂子育如果真的懷有為澳門居民、為澳門特區效勞的雄心壯志,就應耐心等待十年,並在未來的十年加緊努力,積累經驗和聲望,在年滿四十周歲後,再報名參加第五任以至以後各任行政長官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