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戰激烈卻已模式化 注重反賄選仍有漏洞 選戰激烈卻已模式化 注重反賄選仍有漏洞

第四屆立法會參選組別遞交候選人名單及政綱期昨日結束。獲確認參加直選的十六組提名委員會提出的侯選人名單合共一百二十三人,競爭下一屆立法會的十二個應選議席。無論是在參選舉別及還是在候選人方面,均分別比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減少二組和二人。至於參加新一屆立法會間選的情況則與第三屆相同,間選四個組別均只有獨一候選名單參選,候選名單上的共十名候選人已篤定當選。

表面上看,今次立法會選舉的直選部份戰況十分激烈。但細心分析,可能仍會像上次選戰那樣,主要是在幾個熱門組別之間的爭奪。其餘的一些參選團體,要不就是純粹的「陪太子讀書」,志在獲得參政經驗以至是某些政治本錢,要不就是帶有「犧牲自我,成全大局」之動機,明知自己難以當選,也要扯薄某些特定組別的選票,不讓其獲得高票。

因此,今次選戰的形勢,仍將是在上次選戰中獲得議席的幾大組別的「天下」。但由於某些組織的陣容有變,可能會有微調而已。比如,原來的「民主新澳門」分拆為「民主昌」和「民主新」組別後,能否真的做到可以避免上次選戰其第三候選人陳偉智因受「改良漢狄比例法」所限而告「高票落選」之憾,從而為「新澳門學社」爭多一個議席?甚至因為在這四年間,特區政府發生的一些行政失誤以至是爆發了「歐案」,證實了吳國昌、區錦新二議員的揭批式問政並非無的放矢,再加上受各種內外因素影響,而達到其 「保二坐三望四」之目的?確是有很大的發揮空間。不過,由於澳門並非政黨政治社會,而「民主新澳門」的支持者又處於游離狀態,如何配好票,使支持選票符合「黃金配票率」,恰到好處地分別投票給兩個組別,則充滿不確定性。

相比之下,原先曾打算也分拆參選的「澳門民聯協進會」,仍是維持原來「集中力量打殲滅戰」的較為保守方式,能保住兩位議席應是沒有問題,但要增加一席則要加倍努力。

其餘的曾獲分配議席的組別,「有人辭官返故里」,或是「轉移陣地」參加直選。其原來支持者的選票,是否會自然而然地轉移給其「接棒人」或與其同質性較高的組別,抑或是被其他同質性較高的組別「乘虛而入」,將之吞噬,這是值得觀察的。

今次參選的各個版塊是否發生變化,在很大程度上還將取決於「反賄選」的機制及措施是否有效。在去年修訂兩個「選舉法」時,特區政府之所以向立法會送交了兩個在政制發展方面是「固步自封」的法案,主要出於如下兩方面考量:一、今年是敏感政治年,在已經發生了兩次「五一遊行」後,「求穩怕亂」的思維佔了上風,「穩定壓倒一切」,待過了這個政治敏感年再談政制改革問題。延伸開來,第三任特首選舉之所以形成了只有崔世安一人參選的態勢,同樣也是「穩定壓倒一切」的思路就在起主導作用。二、鑑於上次立法會選舉的賄選問題嚴重,連同「歐案」一起嚴重影響澳門特區的聲譽,因而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就以嚴防賄選為主,加大反賄選的法律力度,而一時顧不到增加直選議席的問題。因為按「澳門基本法」附件二規定,增加直選議席的程序較為繁複,「門檻」較高,並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既然如此,等過了這個政治敏感年再說。

但是,時代在進步中,賄選的手段也在「同步發展」,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在防制澳門境內的賄選行為及賄選手法,雖然是規範得較嚴,但隨著「珠澳同城化」及電子通訊工具的發達,以及香港媒體普遍進入澳門居民的生活 ,其在應對跨境賄選活動及新興賄選手段方面,卻是軟弱無力。

比如,澳門的面積細小,與珠海的交通也十分便利,這就給「跨境賄選」提供了方便,也有利於賄選者逃避法律懲處,因為澳門的司法管轄權並未及於珠海,執法機關在搜證等方面存在困難。在此情況下,倘賄選行為是在澳門地區以外的地方作出〔如旅遊、飲食招待、贈送禮物以至「買票」等〕,由於司法管轄權問題,澳門執法及司法部門就不便於跨境採取行動及取証。

又如,「立法會選舉法」第十章「選舉的不法行為」,只是對傳統的選舉不法行為進行定義及訂定處罰標準。所謂「傳統不法行為」,表現在競選宣傳方面,「選舉法」只是列舉了商業廣告、資訊性刊物、電台、電視台、劇院等載體。然而,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已出現了新的訊息載體工具。比如,互聯網、手機短訊、電子郵箱等。倘若這些資訊工具作出「不法行為」,盡管在主觀認知方面,人們都將會認為應當適用「選舉法」中有關的處罰規定;但以法治觀點看,「選舉法」並未對此類資訊傳播工具的「不法行為」訂定處罰標準,當檢察院和法院要對此類人們主觀認知的「選舉中的不法行為」採取司法程序時,將會遇到「無法可依」的情況。亦即是明知此類競選活動是屬於「不法行為」,但因未被納入「選舉法」的規範範圍之內,而有可能會無法可辦。因此,我們有理由擔心,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可能會有人鑽這個法律「空白點」,利用手機短訊、互聯網、電子郵箱等新興傳播工具,進行不法競選宣傳活動。或是散播不利於其他候選人的言論,意圖使他人不當選;或是在法定的「冷靜期」中,仍然繼續為某組候選人進行競選宣傳活動,甚至是「號召」接收訊息者投票給某組候選人。

這些「立法會選舉法」未能顧及的賄選行為,還須待廉政公署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精神和規定,制訂具體的行政指引予以防制。否則,特區政府當初在擬制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法案時,專攻防制賄選問題的苦心和努力,就將付諸東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