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於立法法明確立法會為唯一立法機關 有感於立法法明確立法會為唯一立法機關

澳門立法會昨日召開的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了《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立法法)。這個文本,由原來由特區政府送交的文本只有六個條文,增加到十一個條文。其中最具核心性質的,是明確了在澳門特區範圍內,立法職能僅屬於立法會,立法會作為特區唯一具有立法權的機關。這就與「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的規定,完全吻合,將成為具體落實「澳門基本法」的重要法律,並從而結束了一場「行政長官也具有立法權」的憲制爭論。

實際上,在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判決特區政府相關行政法規「違反法律」,從而引發「立法權」爭論時,其中一個主要觀點是「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實行行政主導,因而行政長官也擁有立法權。而且,承襲著回歸前的「立法二軌制」,前澳督制訂的「法令」,行政長官也有權對之進行修訂。由於持有這種觀點的政府法律顧問打出了「行政主導」的旗號,因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也一直未有對澳門特區「立法權」的問題作出指引性的解釋,這就使這種觀點具有很大的市場,造成思想混亂,從而令「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的權威性,有所動搖。即使是後來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法案,也迴避了「立法權」的問題,只是就法理學上的一些基本原則,如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規是下位法,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等,作了相關立法建議。因此,即使是《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法案獲得通過,也難以保證今後不再發生行政權侵蝕立法權的不符法治精神的情事。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不但是在上述的第六十六條規定了澳門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而且也在其他的一些條文,對此規定予以「補強」。比如,第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及第十八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根據該條條文規定,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由四個部份組成:一、「澳門基本法」,這是在澳門特區實施的最重要的法律,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法律依據。二、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規定的決定》中所列明的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等。三、澳門特區立法會根據基本法制定的法律。在澳門回歸之後,只有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才能行使澳門特區的立法權,才能夠制定、修改、廢除在澳門特區實施的法律。四、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的全國性法律。

在「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中,有一個關鍵詞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說,只有立法機關亦即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才是法律;特區政府所制定的行政法規,不能算是法律。因此,只有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也必須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特區政府所制定的行政法規,並不享受這一「政治待遇」。就此而言,已明確區隔了法律與行政法規並不處於同一水平線上,亦即不能相提併論。另外,在「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並未將特區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列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因此,澳門回歸後在實施「單軌立法」制度之下的「行政法規」,與回歸前實施「雙軌立法」制度下的「法令」,並不是同一回事。這就是特區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不能侵蝕「法律」的權力,亦即特區政府不能侵蝕立法機關才擁有的立法權,及「行政法規」不能修改、廢除回歸前的「法令」的關鍵原因所在。

其實,曾任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憲法學權威蕭蔚雲、王叔文等教授,也在其著作中,有相應的論述。比如,蕭蔚雲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中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性質決定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地方政權的重要組成部份。只有它享有立法權,別的政權機構都不享有此權力。因為它又具有代表機構性質,所以行政機關必須執行它所制定的法律,對它負責。又如,王叔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一書中也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會,行使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即立法權。行政長官不享有立法權。所有澳門特區的地區性法律,均由立法會制定,其法律地位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這與回歸前總督也享有部份立法權亦即實施「雙軌立法」,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澳門「立法法」如果只是重述法理學上的一些基本原則,及羅列澳門立法會的專屬立法權限項目,是仍不足夠的。只有依據「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澳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澳門特區的立法權僅屬於立法會,這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再次在立法權問題上出現未能全面、準確地貫徹「澳門基本法」,未能完全「依法治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