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立法律制度以規範新現任特首交接事宜 應設立法律制度以規範新現任特首交接事宜

崔世安經第三屆特首選舉委會以二百八十二票,百分之九十四的高得票當選為第三任特首候選人,估計國務院日內就將舉行全體會議,就任命崔世安為第三任行政長官作出決定,並由溫家寶總理向崔世安頒佈國務院的任命令後,就將正式成為候任特首。十二月二十日,崔世安將在國家主席胡錦濤監誓下宣誓就任第三任行政長官,並從何厚鏵的手中接過行政長官的職權。

崔世安由正式成為候任特首到正式出任特首,僅有四個多月的時間。在這段時間中,崔世安將組織自己的政府班子,包括對現時特區政府的五個司長的設計進行研究,是否有併設或增設的需要,及甄選新任司長的人選,還有行政委員會委員,及廉政專員、審計署長、海關關長、警察總局局長的人選,也需要甄選。此外,還須對司法機關的主要司法官,進行考察。由於澳門特區根本不存在所謂「政黨交替」,也由於崔世安是來自何厚鏵團隊,因此可說是「傳承」。但盡管如此,看來還須考慮進行「政府交接法制化」的研究,必要時制訂規範「政府交接」的法律制度,以保障政府交接能夠順利地進行。

實際上,按照西方政治學和憲法學的理論,新任和現任政府的交接,並非僅是表面上的儀式工作,其最重要的精神是在保證國家機器能夠順利進行,以便盡速落實新任政府的政見及施政理念。為此,美國於一九六三年立法通過《總統交接法》,來制度化總統交接的過程與經費,該法律於一九七六年、一九八八年及二零零零年經過修訂。二零零零年的《總統交接法》,針對人員訓練、交接指南編制,與候選人競選團隊磋商及提昇財務申報效率化及標準化等四項內容進一步規定。由此可見,政府交接並不一定平穩,就連有相當多經驗的美國,也必須立法來規範此一過程。另外,法國、德國、日本和俄羅斯等國家,也制定了「政府交接法」,而且不但有為中央政府的交接立法,也有為地方政府的交接立法。澳門特區作為中央授予立法權的特別自治區域,是否也需要在這方面「先行先試」,制定有澳門特色的地方自治政府交接法,以體現「法治」精神,確是值得思考。

在政府交接實務上,確實的是有許多實務問題需要解決。這就是,現任特首何厚鏵的任期到今年十二月十九日就要終止,但在其任期結束之前,卻有一些政務工作是與候任特首崔世安的任期重迭的。比如,即將進行的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在直、間選員議選舉產生後,何厚鏵必須委出委任議員,以便新一屆立法會能如期在十月十五日起正式運作。因此,何厚鏵所委任的議員,其中有三年多的任期是與崔世安的特首任期相重迭的。為了充分體現委任議員與特首之間的關係,似是何厚鏵在物色和宣佈委任議員的過程中,應當徵詢崔世安的意見。

又如,今年十一月中旬,現任特首何厚鏵將向立法會作二零一零年度的政府施政報告。但是,二零一零年已是新任特首崔世安的任期。因此,何厚鏵實質上是在代崔世安作施政報告。然而,按照崔世安參選政綱《傳承創新,共建和諧》的主軸,其施政理念並不一定與何厚鏵完全相同。況且,崔世安在二零一零年度的施政中,必須要兌現其在參選政綱中和在祝選時作出的承諾。因此,何厚鏵及其文案班子在草擬二零一零年年度的施政報告時,似是也應當徵詢候任特首崔世安的意見,甚至是雙方共同構思、研擬新年度的施政報告。

其實,還有若干政務,是現任特首與候任特首相重迭的。我們如細閱「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有關行政長官職權的規定就可發現,其中的一些職權,在政府換屆時,是存在著現任特首與候任特首重迭,亦即並非是扁平式交接,而是立體式交接的。比如,第三項的「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第十四項的「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等職權,因為跨越了政府屆期而本應是屬於候任行政長官的。而「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特區政府的職權,也存在著與候任特首的未來職權重迭之處。比如,第一項的「制定並執行政策」,第四項的「編制並提出政預算、決算」,第五項的「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還有,直屬於行政長官的幾個局級部門,如新聞局、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個人資料辦公室、澳門基金會,及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澳門特區駐北京辦事處、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等,其主管的任期,有的可能是在現任特首何厚鏵的任期結束前就已屆滿。倘為了避免出現「真空」,而確有必委任新的主官,由於其任期主要是在新一任特首崔世安的任期之內,因此何厚鏵在作出任命之前,也應與崔世安諮商,甚至是由崔世安提出人選,再由何厚鏵作出任命。

根據各國的「政府政務之銜接交接法」的經驗,「政府交接法」大致上還應具有如下內容:一、當選人的定義:自選務機關依法公告當選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的當選人;二、當選人的禮遇及保護:當選人應受比照現任首長的保護,其所需車輛、人員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支應或由相關機關負責;三、當選人的辦公室:自選務機關正式公告日起當選人得成立候任首長辦公室,辦理就職前的準備事項;當選人得調用人員辦事,其借用人員如系公務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並於辦公室裁撤後,隨即歸建,恢復工作;被借調的人員於調用期間,僅對新任行政首長負責,其原有一切政府津貼、福利不得變更,當選人辦公室所需要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制預算支應,並依法定程序核銷;五、應當選人要求,各行政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提出簡報;當選人得要求調閱相關文書及其他物件,訪視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受要求的機關不得拒絕;六、交接應移交的事項;七、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除立法機關已通過的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開支外,凡未執行的爭議性政策、命令、特別預算等均應予凍結,但連任者不在此限;八、主管機關應舉辦新任政務官講習,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制預算支應;九、現任首長連任時,不適用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