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意展覽服務合約是現屆特區政府之作為 派意展覽服務合約是現屆特區政府之作為

香港《萍果日報》似乎成了「逢崔必批」的「標桿媒體」,即使是在崔世安已經以二百八十二票的高票當選第三任澳門特首之後,仍未「放下批鞭」,繼續「批崔」。這不,前日又以《澳門三千二百萬元合約批給崔世安親信》為題,將派意市場推廣服務有限公司獲得現任特首何厚鏵直接主管的新聞局批給在北京舉辦「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成就展」展覽服務合約,與因已辭去現屆特區政府社會保安司司長職務而不具官方身分的崔世安「綑綁」起來,及將盧德華在受崔世安邀請出任其第三任特首競選辦副主任之前就已談妥確定的展覽服務合約,與她現任的第三任特首競選辦副主任職務混為一談,似有混淆視聽之嫌,並不厚道。

誠然,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是負有監督政府的責任。但這個監督是應以事實為依據的,不能背離事實,更不能將互不相干的事情攬混在一起。也就是說,媒體享有監督的權利,但是這種自由不能濫用。媒體監督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監督水準,提高媒體的職業化程度,提高媒體工作者的素質,樹立自身良好的法律意識。媒體監督應當在遵循新聞自由的同時,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報導原則,要注意平衡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二者之間的關係。建設法治社會,媒體應當把謹防超越新聞報導許可權變成自己的一種自覺行為,始終準確把握。

實際上,正如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的澄清稿所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成就展」是於去年第四季度就已開始開展籌備工作的,因而相關的服務合約也早已商談確定,並已呈報特首何厚鏵核准。只不過是因為行政程序流程的問題,有關展覽服務合約的授權正式簽署的行政長官批示,是於七月二十八日才作出,並於八月二日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這種情況,有點類似於「銀河」賭場酒店的用地及「澳門日報新大樓的用地,早已於年前批出土地使用權,而用地單位也早已動工興建並接近完工,批地批示才於日前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情況。試想,現在距離「十年展」開幕的十一月只有三個月的時間,如果不是從去年底就開始策劃、構思、設計、審核,到現在才動手進行上述的一系列流程,還能來得及嗎?何況,盧德華是在今年五月才接受崔世安邀請出任其第三任特首競選辦副主任。因此,這兩項事是八桿子也打不到一塊去的事,完全不沾邊。但香港《萍果日報》卻將之綑綁在一起,這與某些網民竟將澳門五月後才發生的新感流案例,要已經辭去澳門特區社會文化司司長職務的崔世安「負責」一樣,極為荒謬。

誠然,如果是質疑「十年成就展」的預算為三千二百萬元是否「物有所值」,可以籲請審計機關審核。但從新聞局澄清稿所透露的「十年展」的規模、內容、展示手段等情況看,這是一個較大規模的展覽,使用展示手段也較為新穎,透過科技結合多媒體影音技術效果,讓內地同胞能對澳門這十年間的變化、發展和成就有一個立體、全方位的體驗和感受。這不是那些僅以平面圖片為主要展示手段的普通展覽可擬的,因而與香港特區同一標題展覽的二百餘萬元經費,不具可比性。

新聞局的澄清稿說,「派意」公司曾參與及策劃多項受特區政府委託舉辦的大型活動,其在北京的分公司亦多次承辦了澳門與內地的大型展覽和推介活動,具備了大型活動和會議展覽策劃工作的技術和經驗。基於項目的特別性、承攬公司須具有的專業技術和經驗等方面的考慮,按照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相關規定,豁免公開招標,判給「派意」公司提供「十周年展」展覽承辦服務。確實,「派意」是自「CEPA」簽署以來,首家取得「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並首先開始在內地業務的獨資公司,也是首家在北京設立分公司的澳門獨資商展廣告業服務者。由於這個「首家」對於貫徹落實「CEPA」而言,具有特別的意義,因而派意國際會議展覽(北京)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四日在北京成立時,澳門特首何厚鏵、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和北京市副市長陸昊等,出席了其成立儀式 。也因此,北京市投資促進局局長邱水準對新華社記者表示,「派意」是第一家以獨資形式進入北京的會展公司,像「派意」這樣的中小型企業是北京市投資促進局服務的重點對象。此後,「派意」北京公司承接了多個澳門在北京的官式展覽,包括《澳門與奧運同行》大型文化展覽等。而在此之前,「派意」也在澳門承辦了由胡錦濤主席主持的澳門西灣大橋落成儀式,及葡萄牙國有銀行與澳門誠興銀行的簽約儀式,及在北京與其合作伙伴承辦的「WTO與中國:北京國際論壇二零零四」等展覽。可能正因為是此背景及經驗,尤其是考慮到「派意」是唯一一家在北京設有分公司的會展公司,在籌展過程中將可獲得內地有關單位提供的許多便利,有利於「十年展」的順利籌辦,因而才將承辦合約判給「派意」,這與所謂的「私相授受」,絕不是同一回事。

當然,所謂「吃一塹,長一智」,相關機構、人士在經過這一事件之後,也應從中吸取某些教訓,在籌辦相關活動及批出其服務合約過程中,及時將有關訊息向澳門的公眾「說清楚、講明白」,即為何需要支付較大數額的預算經費?為何未經公開開投就選定某一個服務公司,該公司在提供該類服務時擁有哪些獨特優勢?當然,更進一步,澳門特區政府適宜建立政府採購制度,凡超過一定數額的政府採購(包括提供服務),均需公開招標。尤其是澳門作為「WTO」的會員體,也須考慮參與簽署「WTO」的「政府採購協議」,並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立法的問題。本欄過往就曾提出過類似的建議。此又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