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EPA」為基礎建立粵港澳緊密合作區 以「CEPA」為基礎建立粵港澳緊密合作區

本欄昨日有關在粵港、粵澳合作會議的基礎上,粵港澳三方應當坐下來,正式商討建立「粵港澳緊密合作區」之事宜,並請求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國務院相關單位及廣東、香港、澳門三方共同參與,擬制《粵港澳緊密合作區規劃綱要》,作為《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子規劃」,並與「長三角」、「天津新區」、「環北部灣」的「規劃綱要」同等的地位的建議,引發一些讀者朋友的興趣,認為確是需要如此。因為無論是《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中所提的「推動粵港澳更緊密合作」,還是中共廣東省委、省政府發佈的《關於推進粵港澳更緊密合作的決定》,其「推進粵港澳更緊密合作」,只是一種政策、一種態勢;而「粵港澳緊密合作區」則是高於政策、態勢層次的實體狀態,這個實體層次的架構,已有類似「自由貿易區」的意味。因此,是需要中央授權,甚至可能還需要向「WTO」報備的。

其實,「CEPA」的全稱--《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也有「更緊密」的要素,其本身就是一種類似「自由貿易區」的安排。實際上,「CEPA」的性質和特點,就是「自由貿易協議」,亦即是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香港、澳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旨在於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取消相互間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逐步消除服務貿易中的各種限制,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相互間貿易投資的增長。「CEPA」符合「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

所謂區域貿易安排,是根據「WTO」成員體之間貿易自由化程度不同,通常可以分為「優惠貿易安排」、「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和「經濟同盟」等五種類型,其特徵是允許區內成員之間相互提供優於最惠國待遇的關稅、非關稅措施和其他待遇。其中最低層次的是「優惠貿易安排」,一般是在發展中國家之間建立的一種初級安排。而最高層次的是「經濟同盟」,目前歐盟正朝著「經濟同盟」的方向發展。在五種區域貿易安排中,「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協定)是目前世界上區域貿易安排最主要的形式,在約二百五十個區域貿易安排中,絕大多數屬於「自由貿易協定」。

內地與香港、澳門的兩個《安排》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貿易協定」。從貨物貿易看,《安排》規定對原產香港、澳門的產品分兩批不遲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實行零關稅,並取消非關稅措施和關稅配額,實現貨物貿易的自由化。後來陸續簽的六個「補充協議」,實行的優惠措施還擴展到更多的領域。《安排》中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和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序既參考了其他「自由貿易協定」的通行做法,也充分考慮了香港、澳門的實際情況。從《安排》的實施進度看,貨物貿易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兩年內實行零關稅,服務貿易十八個領域從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開放承諾。在眾多的「自由貿易協定」中,這麼快的實施進度屈指可數。相比較而言,「北美自由貿易區」一九九四年生效,直到二零零三年底才真正實現零關稅的目標;正在商談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從二零零五年開始降稅算起,計劃將用五至十年的時間才能實現貨物貿易的自由化。此外,《安排》中還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也就是說《安排》具有與時俱進的開放性質,將根据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增加新的內容。根据《安排》成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也為這种開放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綜上所述,《安排》毋庸置疑是一個豐富全面的「自由貿易協議」。

「WTO」規則允許簽訂「區域貿易安排」,為此在其主要協定文件中專門制定了一系列條款,為建立各种「區域貿易安排」提供了法律基礎,主要有:《關貿總協定》第二十四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條和「東京回合」的授權條款。這些條款允許「WTO」成員間簽訂「區域貿易安排」,要求「區域貿易安排」成員間取消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消除服務貿易中的各种歧視性限制;同時允許「區域貿易安排」悖離最惠國待遇原則,但不應對非成員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上增加新的限制。在「WTO」為開展各种「區域貿易安排」所制定的條款中,要求「區域貿易安排」的成員在貨物貿易中必須取消彼此之間「實質上所有貿易」的關稅和其他非關稅壁壘;在服務貿易中應囊括「眾多服務部門」,取消「實質上所有歧視」。   

按照上述原理,完全可以在「ECPA」之下,設置一個更近似「自由貿易區」的「粵港澳緊密合作區」,在由國務院發佈《粵港澳緊密合作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由廣東、香港、澳門三方簽署《建立粵港澳緊密合作區協議》。前者,作為《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子規劃」;後者,作為源自「CEPA」、高於「CEPA」的「CEPA子協議」。

當然,「CEPA」是以作為「WTO」單獨關稅區的整個「中國」與分別也是作為「WTO」單獨關稅區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簽署的; 而廣東只是「中國」的一個地方區域,不具單獨關稅區的地位,能否與港澳形成「自由貿易區」,尚要看「WTO」的態度。但既然有「CEPA廣東先行先試」的說法,那麼,以此來作為廣東與港澳共建「緊密合作區」的理論基礎,相信是具有說服力的。倘此,廣東、香港、澳門就能在「東盟與中國」的「十加一」,和「東盟與中國、日本、南韓」的 「十加三」的「夾縫」下,殺出一條「血路」,也在「兩岸CAPA」的基礎上,為福建和台灣地區建立「海峽緊密合作區」,創立榜樣,並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以至為實現國家統一大業,作出特殊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