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可考慮設置立法會和特首選舉補助金制度 或可考慮設置立法會和特首選舉補助金制度

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辦公室昨日下午開放部份地方讓傳媒參觀。據第三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此面積達一萬平方呎的辦公室的租賃、裝修及工作人員薪金、辦公經費等一切費用,均由特區政府調撥。此一做法,符合世界各國各地區的通例。而本欄日前的一系列評論,也強烈主張,澳門特區應設立制度,規定在中央政府任命新特首後,新特首得成立候任特首辦公室,辦理就職前的準備事項;得調用人員辦事,其借用人員如系公務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並於辦公室裁撤後,隨即歸建,恢復工作;被借調的人員於調用期間,僅對候任特首負責,其原有一切政府津貼、福利不得變更,候任特首辦公室所需要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制預算支應,並依法定程序核銷」。

隨之而衍生的,是崔世安的競選經費問題。最先提出這個問題的,是某報一位名為「禇瑩」的作者指出,崔世安為參選第三任澳門行政長官,共花去競選費用約一百六十八萬元,這些費用全部由崔世安本人支付。一百六十八萬元大概相當於澳門行政長官一年的薪水,這也就是說崔世安雖然現在還未上任,但他今後一年的薪水已付之東流,他今後一年基本是為澳門市民當義工。……俗話說「人窮志短」、「狗急跳牆」,行政長官如果在經濟上過於窘迫,他就難免會尋找其它途徑來為自己謀取經濟利益,為「五斗米」向一些富豪折腰。所以「禇瑩」認為,崔世安的這一百六十八萬元競選費用,應該由特區政府用公款來支付,至少是支付其中的一部分。這樣做既可以讓崔世安感受到澳門市民對其的關愛,也可以讓崔世安免受經濟壓力,將更多的心思用於做好行政長官的工作。

其實,此問題同樣也存在於立法會選舉方面。依相關法律規定,今屆立法會選舉的經費上限是近九百萬元,這是「富人的選舉」。盡管吳國昌等組別所花費用可能不多,但更多的候選人卻是砸下了大錢,包括印刷品、各種活動開支,還有游走法律邊緣的「請飲請食」及旅遊等,少一個鏰也辦不成。因此,人們有理由擔心,他們當選後會運用手中的權力,從別的地方「拿」回來。比如,台灣就出現了這種情況。一些「立委」花了巨額經費才當選,就利用審議法案的權力去「設租」,誘引相關利益集團「尋租」,雙方完成交換利益。在澳門立法會議員方面,雖然至今尚未發現過這種情況,但難保隨著今後有人在引進台灣的選舉作風的同時,也會有意無意引進這種不良風氣。因此,選舉經費的問題,確實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為了解決此問題,日本、德國等國家設立了政黨選舉津助制度。比如,日本政治上因發生多起國會議員收受政治獻金事件及貪污案,引發人民對政治之不信任。其間政府諮詢機關第八次選舉制度審議會提出,「為消弭政治腐敗,以及強化政黨投入政治活動之財務,須予其公共之補助」。為防止類似事件發生,並限制企業等團體對政黨等政治團體之政治獻金,國會於一九九四年三月制定「政黨助成法」,作為新修正政治資金規制法大幅限制企業、團體對政治人物個人的捐款後之替代措施。該法不僅為政治改革四法之一,屬選舉制度及政治獻金制度改革的一環,並創設國家對政黨補助的制度。其目的在確保政黨公開公正從事政治活動,以健全民主政治之發展。該法規定,凡擁有五席以上眾議員或參議員的政治團體,且於最近一次眾議員總選舉,抑或前一次或前前次參議員通常選舉,全國得票率百分之二以上,得由國家給付政黨補助金,其金額之計算及分配標準如下:一、補助總金額以每年一月一日的人口數為基準,乘以每人二百二十日圓,所得之金額總數即為補助金之總金額。以日本人口為一億二千六百萬人計,政黨補助金總額約為三百一十七億日圓。二、各政黨得獲得之補助金,係以補助金總額半數,按各政黨所屬議員數佔總議員數的比例分配給各政黨,半數則依得票率來分配。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許信良當選民進黨主席,他面臨黨務運作經費頗為困難,經常入不敷支,不但是房租拖欠積壓,而且黨工的薪水也遠低于職業市場的問題。於是,他「夜奔敵營」,與李登輝秘密商談,以接納中國國民黨以「凍省」為核心的「修憲」主張為條件,換取了「立法院」通過《政黨選舉補助金條例》,讓各個在「立委」選舉中總得票率跨過百分之五「政黨門檻」的政黨,每年都獲得每票五十元新臺幣的「政黨選舉補助金」。這終於使得民進黨中央不但可以清繳所有欠帳,而且還可以為黨工加薪,使黨工在工作時無生活上的後顧之懮。與此同時,又將中央黨部搬到北平東路新落成的華山商務大樓,辦公條件也有所改善。後來,在修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更將「政黨選舉補助金」引進該法,專設第四十三條。隨後,這種選舉補助金制度又引進了「總統」選舉,。於是,「立法院」修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時,增訂了第三十九條,「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盡管如此,台灣的政治學者頗有意見,因為德國政黨補助金的門檻是百分之零點五,亦即台灣的十分之一,顯得台灣的門檻偏高。

從理論上說,「選舉補助金」確是可以解決選舉經費問題,但澳門特區的現實情況是並沒有政黨,故即使是要設立這種制度,也只能是借鑒其「選舉補助金」部分,拋棄其「政黨」部分。亦即發款給按「改良漢狄比例法」計算獲得若干選票的當選人及落選人,而不是政黨。同樣,特首選舉也宜引進這種制度,但由於特首選舉並非是全民普選,而是由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產生,亦即選票基數不大,故每票補貼標準就宜按比例適當提高。即使是落選者,因其在爭取選委提名時已擁有百分之十六點七以上的支持度,早已跨過百分之五的門檻,也應得到此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