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或亦宜設立選舉補助金及保證金制度 澳門或亦宜設立選舉補助金及保證金制度

本欄昨日談及「選舉補助金」問題,引發一些讀者朋友的興趣,並要求能扼要介紹「選舉補助金」的操作辦法。為此,本欄願作續篇,並順帶補上本來前晚已經有所觸及,但在校對時因篇幅關係而刪棄的「選舉保證金」問題,一併予以補強。

本欄昨日已粗略介紹日本「政黨養成法」所規範的選舉補選金的內容。現以筆者最為熟悉的台灣地區的選舉補助金制度作介紹。台灣的選舉補助金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立委」選舉,其補助金就正如其稱謂中有「政黨」兩字一樣,是由政黨領取的,「立委」參選人個人沒有任何得益。而「總統」選舉和直轄市長選舉等類選舉的補助金,則是發給參選者個人,但參選者往往考慮到其參選是由政黨提名並提供部分經費,而自己也向社會、財團籌募部分經費,真正是由自己掏腰包的錢并不多,故而大多是不敢獨吞。比如,馬英九參選台北市長時所領到的補助金,就全拿來作為建立「新台灣人基金會」的基金,支持文化公益事業使用。又如,宋楚瑜二零零零年參加「總統」選舉後所領到的選舉補助金,也全部撥作成立親民黨的基金使用。只有貪婪成性的陳水扁例外,他在去年被揭發將巨款匯到海外之初,也狡辯是「選舉補助金」及「選舉節餘款」。這就暴露了他不但是把主要是黨提供和向社會、財團籌募的選舉經費當作是「私產」,而且把由黨提供和社會、財團募捐湊得選舉經費才有能力參加的選舉活動所產生的選舉補助金,也視為「私產」。

「立委」選舉的政黨選舉補助金,其法源依據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也就是說,凡在「立委」選舉中「政黨票」部分得票率達到百分之五以上的政黨,不但可以政黨名義直接提名候選人參選「總統」(亦即不須徵求二十多萬名選民聯署提名),而且還可領取選舉補助金。以去年「立委」選舉為例,中國國民黨獲五百零一萬零八百零一張「政黨票」,以每票五十元計,從去年起四年內每年可領取二億五千零五十四萬零五十元;民進黨獲三百六十一萬零一百零六張「政黨票」,每年可領一億八千零五十萬五千三百元,「國庫」每年支出四億三千一百零四萬五千三百五十元。至於其他政黨,則由其「政黨票」的得票率均跨不過百分之五門檻,故均無權分配政黨選舉補助金。此也是「單一選區兩票制」促成「兩大黨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選制,更符合「政黨選舉補助金」的政黨制度特徵。

正因為「政黨票」部分有機會分配到政黨選舉補助金,故一些政黨即使是找不到適當的人選參加「個人票」部分選舉,也要參加「政黨票」部分選舉,就是要博取政黨選舉補助金,親民黨、新黨、台聯黨等均如此,但可惜全部敗北。其中新黨的前踞後恭態度,最為典型。一九九七年「立法院」審議「政黨選舉補助金條例法案」時,新黨黨團是堅決反對的,並投了反對票。但畢竟這是白花花的金錢,不領白不領,在郁慕明繼任黨主席後,採取務實主義,改為領取了,這使新黨解了財政之困,黨務經費有了著落。但後來新黨由於衰落,選舉敗北,想領也沒得領了。

至於「總統」選舉方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不過,與「立委」選舉不同的是,其選舉補助金只能發放一次。以去年為例,「馬蕭配」獲七百六十五萬九千零十四張選票,可一次過領取二億二千九百七十七萬零四百二十元;謝長廷、蘇貞昌獲五百四十四萬四千九百四十九票,可一次過領取一億六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七十元。

按此模式,可以設想,立法會選舉也是以投票率百分之五為「門檻」,凡跨過此「門檻」的參選團隊,每年可獲發放五元計,「民主新澳門」二萬三千四百八十九票,每年可領十一萬七千四百四十五元;「民聯」二萬零七百零一票,每年可獲十萬零三千五百零五元;……餘類推。至於得票率跨不過「門檻」的團體,則不予發放。這樣做,由於「民主新澳門」也可「分享現金」,享受到一視同仁的待遇,至少就不用「眼紅」工聯總會和街坊總會可獲澳門基金會撥發社團活動資助款。

至於特首選舉,正如昨日所述,由於「選舉人」基數太小,每票的補助金額標準可適當提高,如以五千元計,一次過領取。就以今次選舉特首選舉為例,崔世安獲二百八十二票,可領一百四十一萬元,這就可以因應到「禇瑩」所關注的「既可以讓崔世安感受到澳門市民對其的關愛,也可以讓崔世安免受經濟壓力,將更多的心思用於做好行政長官的工作」問題。

當然,有權利就必有義務。在實行選舉補助金制度的同時,也應對參選人設立「選舉保證金」制度。一些國家和地區為了避免不具資質者或缺乏民意支持者也濫芋充數參選,浪費社會資源,設計了「保証金」制度,規定參選人在登記報名參選時,必須繳交一筆保証金。倘其得票率跨過規定的「門檻」,可獲發還保証金;反之保証金則被充公。候選人須繳交保証金,這是有學術理論作依據的。由雷競璇著、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出版的《選舉制度概論》一書就指出,為了防止一些根本沒有選民基礎和支持的人參加競選以致造成候選人泛濫的情況,一些國家在選舉法中又規定候選人需繳交一定數額的「競選保証金」,如果在競選結果公佈後,候選人所得票數不足全部有效票數的某一比例〔例如百分之五〕,則保証金被沒收,若超過此比例,則可獲發還。因此,為了防止發生濫行參選的行為,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澳門特區日後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似是也宜考慮引進「保証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