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色民進黨人在扁案土石流中的眾生態

台北地方法院昨日下午就陳水扁所涉「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弊案、海外洗錢,以及「喬」金融機構人事,以募集「政治獻金」為名收受巨額賄款等案進行一審宣判,分別裁定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相應的罪名成立,均數罪並罰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其政治權利終身,並合共科罰款三點五億元。而對陳水扁的家人和幕僚馬永成,林德訓等人,也分別判以不等的有期徒刑。相對於「八八水災」給馬英九團隊帶來的「政治泥土流」,這個判決結果對民進黨來說,不啻是更凶猛的「政治泥土流」。

實際上,不但是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所認定的各項犯罪事實,對自我標榜「民主、進步」,清廉、勤政的民進黨造成很大的政治道德衝擊,在繼連續輸掉了二零零五年縣市長選舉、「立委」和「總統」選舉後,可能還將會連累到今年底的「三合一」選舉,以至未來的「總統」、「立委」選舉,令到民進黨難以在政壇上翻身,多少黨外前輩為之而奮鬥的政治理想毀於一旦,而且也將使民進黨內陷進「挺扁」、「嗆扁」,以至是黨內權爭的「政治泥土惡流」。蔡英文如果拿捏不準,處置不當,隨時會被意圖參選黨主席的許添財、蔡同榮,及有意參選「總統」的蘇貞昌、陳菊等取而代之。

因此,蔡英文昨日的反應,並沒有如許添財等激進派那樣的激烈。她在痛斥台北地方法院的「違反程序正義的瑕疪與爭議」,維護陳水扁的「司法人權」的同時,卻又不得不承認,陳水扁「匯款海外的行為,混淆公私分際,違反民進黨的廉政條例;對於政治資金的管理,引發政商關係的爭議,未能符合社會的期待;疏於對家庭成員的約束,以致於衍生許多負面批評」,因而應當負起政治責任。盡管仍是避重就輕,不敢直接觸扁案的貪腐實質並作反省,但總不致於否認陳水扁有罪。另外,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亦否認了民進黨將發動抗爭之說。由此可見,民進黨中央是小心翼翼地要在聲援陳水扁的「司法人權」與尚不至於認為陳水扁無罪之間,作出平衡,既要維係住黨的團結,又要守住「走一條沒有陳水扁的路」的承諾,尤其是避免陷入激進派的泥淖,致使自己沒頂。

實際上,在「挺扁派」諸色人等中,有些人的動機是頗為複雜的。比如,曾經「嗆扁」的台南市長許添財,竟然要發動群眾抗爭,其實是挪火為自己煮食,借助鍾馗打鬼。其目的一是要爭奪民進黨主席,這一意圖他在接受呂秀蓮主辦的《玉山周報》訪問時,已經坦然承認;其二是要「接收」陳水扁在台南縣、市的政治資源,力拼明年底台南縣、市合併的大台南市長。這後一個意圖,蔡英文尚可以不理,因與自己的切身利益並無直接衝突,屆時自己主持公道,讓其他也有意此位的現任台南縣長蘇耀智,獲陳水扁欽點參選台南縣長的陳唐山,獲民進黨徵召參選台南縣長的李俊毅,還有賴清德、葉宜津等人公平競爭即可。但許添財要爭奪民進黨主席,卻不得不防。所謂「毛之不存,皮將焉附」,屆時蔡英文如果連黨主席都丟了,還有甚麼資格去選「總統」(即使是當蘇貞昌的副手)?因此,蔡英文對許添財的咄咄迫人,是有所戒避的,因而她即使是輕描淡寫地指出陳水扁的錯誤,顯然也是要降減許添財要發動群眾抗爭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然而,就是許添財自己,其實對能否搞得成「抗爭」,心中也無數。他所說的釋放陳水扁「上、中、下三策」,並不能對法院產生什麼脅迫作用。實際上,雖然昨日台北法院在宣判後並沒有當即釋放陳水扁,但許添財卻也沒有「趁熱打鐵」地發動「抗爭」。而到了「中策」的九月二十三日陳水扁羈押終止期滿,倘法院要延押陳水扁,許添財要搞甚麼「抗爭」,其實已經犯了「再衰三竭」的大忌,社會上已經完全消化了扁案,缺乏發動「抗爭」的社會氛圍。何況,如果沒有民進黨中央的支持,許添財也難以拼湊到動員安排「綠民」前往台北「抗爭」的各項開支,包括遊覽車和飯盒等。

其實,對於民進黨人的「抗爭聲援」,就連陳水扁自己也不看好,故才有他以「阿扁們的選票」來要脅民進黨之舉。現在他所採取的訴訟策略,是「放棄一審,主攻二審」,緊緊抓住所謂「換法官」、「延押」等「司法瑕疪」,意圖以推翻一審的程序正義來否定法院一審判決的事實正義。因此,他採取拒絕到法庭聆聽審判的做法,就是表達對一審法官「不信任」之意。意圖在二審更換了法官,尢其是寄望能換上「偏綠」的法官之後,能有奇跡出現。

但陳水扁雖然將主攻的方向直指一審的「程序正義」,但仍然沒有忽略針對案件的實體部分。故此,他採取了指鹿為馬、混淆黑白的手法。其一、是在一審判決的前夕,透過扁辦公佈了陳水扁一份長達一萬餘字的「法庭外答辯書」,否認「起訴書」所有對自己的指控,強調就算是有罪,也是觸犯了「社會文化罪」。其二、是透過復刊的《蓬萊島雜誌》,發表《我的自由》一文,聲稱自己卸任後的遭遇,「在於我是中國的頭號敵人,我觸犯了他們的《反分裂國家法》」,誣賴馬英九是在替大陸拿他「開刀」,意圖以「台獨」來漂洗貪腐,將自己的犯罪轉嫁為「政治迫害」。

當然,二審承審法官即使是顏色偏「綠」,也不會接受陳水扁的這些辯解。因為其一,台灣「刑法典」中並無 「社會文化罪」的罪名;其二、台灣法院根本不可能依據大陸的《反分裂國家法》來判案。但陳水扁「社會文化罪」的這個創意概念,可能會「啟發」法官:陳水扁的收賄行為,類似台灣社會文化習俗中的「禮尚往來」或「商業回扣」,以至是「政治獻金」,因而可能會以「法不治眾」為由予以改判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