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陳水扁有利於馬英九爭取淺綠選民

陳水扁所涉貪腐弊案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各項罪名均成立並判處無期徒刑後,除「獨派」團體和民進黨內死忠「扁迷」聲稱「阿扁無罪」及「司法迫害」,因而叫嚷要「抗爭」,及陳水扁本人寄望於二審可能翻案,或對「大法官會議」宣佈「一審」判決無效抱有幻想之外,其實不少民進黨人都認為即使是一審過程中出現程序瑕疵,量刑輕重也可討論,但並不妨礙陳水扁涉貪的事實,因此要「翻案」談何容易。由此,這部分比較冷靜及實事求是的民進黨人,則是為了「救扁」而呼籲馬英九「特赦」或「大赦」陳水扁。

按台灣《赦免法》規定,特赦必須是在終審定讞之後才能進行,大赦則隨時可以實施。不過,特赦只是免其刑,並未滅其罪;而大赦則是滅其罪,相信與普世價值及多數台灣人民的意愿相悖。實際上,在國際政治史上對貪污獲刑的前任領導人多數是實行特赦。比如,南韓前總統全斗煥因涉貪被判無期徒刑,在終審定讞後,經過政治協商,全斗煥以放棄上訴,向人民道歉及將個人財產全部捐獻給國家的三項條件,換取金泳三以「國民大和諧」為由予以特赦。如果陳水扁也能以此三項條件尤其是「避免國家動盪」的理由來換取馬英九的特赦,當然是符合全台民眾利益的最大公約數。但似是至今仍不肯認錯的陳水扁是不會道歉的,而且也不會把海外的財產調回捐獻給國庫,尤其是至今尚未曝光的那一部分。因此,特赦陳水扁之議能否實行,關鍵是在於陳水扁本人。

不過,特赦陳水扁,卻是對馬英九爭取連任能起到「加分」作用。尤其是馬英九在去年初當選「總統」後,曾幻想當「全民總統」,並希望在二零一二年競選連任時能獲得更高的得票率,至少是把部分原投票給謝長廷的淺綠選民也爭取過來。因此,他才有委任原台聯「不分區立委」賴幸媛出任「陸委會」主委之舉。但經過一年多的實踐證明,馬英九依靠此類行政措施來爭取淺綠選民的意圖,並不成功。或許,在二零一二年「總統」大選前,宣佈「特赦」陳水扁,才能真正收到爭取淺綠選民,至少是可以扭轉目前部分中間選民已流失之態勢的作用。

但「針無兩頭利」,討好了淺綠選民,可能會得失深藍選民。實際上,在馬英九當選「總統」但尚未就任的去年四月二十五日,其「特別費案」獲判無罪定讞,外界就建議馬英九上任後大赦其他受「特別費案」牽連的人,甚至是特赦陳水扁夫婦。此議一出,激怒了一眾深藍政客,「爆料大王」邱毅就聲稱,馬英九若特赦陳水扁夫婦,他就將會翻臉。嚇得馬英九連忙聲稱特赦、大赦、減刑都是一種特權,使用時要很小心,當領導人的第一課就是不要濫用權力。這等於是婉拒了特赦陳水扁。

然而,一年多之後,時間背景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方面,法院已經對陳水扁作出了「最嚴厲」(特偵組起訴書語)的無期徒刑判決,深藍政客討回了公道,心中的烏氣得以一吐為快,似是已不大在乎陳水扁會否「把牢底坐穿」;另一方面,馬英九的民調從當選時的過半驟降到目前的不到二成,在恢復支持度的過程中更需要收撫淺綠民心。而且,以陳水扁案一審只需八個月,而二審主要是在審理原案事實,三審則是法律審的情況看,三審定讞完全有可能趕得及在二零一二年三月第十三任「總統」選舉之前完成,這正好給馬英九宣佈特赦陳水扁提供最佳的時間點。既然特赦陳水扁的利大於弊,又何樂而不為?

何況,現在連藍軍「立委」也主張,修法令「特別費」除罪化,而且很可能會在「立法院」的新一個會期內就可完成立法。在「特別費」實現除罪化後,在陳水扁當政時期的三百多名政務官,以至以往李登輝當政時期的部分政務官,都可獲得解脫,而且也免除了馬英九必須運用「特權」來發出「大赦令」的煩惱,並將可營造藍綠「和解」的社會氛圍,這就也將可為馬英九特赦陳水扁提供較好的社會環境氣氛。

據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所示,「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而《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甚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較複雜,特赦的程序則相對簡單得多。

或許,特赦陳水扁,即免其刑,但並未滅其罪,亦即陳水扁雖可重獲人身自由,但卻仍是有罪之身,這是既可緩解藍綠緊張對立氣氛,建構和諧社會,以便於集中精力進經濟建設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又有利於馬英九爭取人心的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