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秋菊」也打官司終亦討得一個說法 澳門的「秋菊」也打官司終亦討得一個說法

終審法院昨日就立法會選舉「改革創新聯盟」受託人葉榮發針對總核算委員會所作出的「廢票復活」標準所提出的選舉司法上訴作出裁決,裁定葉榮發上訴得直,並決定撤銷總選舉委員會制訂的「覆核廢票補充規定」。由於終審法院的能趕及在昨日就該宗選舉法律糾紛作出裁決,在經由終審法院院長向特首何厚鏵呈交裁訂書及總核算委員會向行政長官呈交選舉總核算的正式結果後,可俾何厚鏵能趕在十五天的期限內,宣佈委任議員的名單,以保證第四屆立法會能按時在十月十五日正式成立並開議。

終審法院的裁決書,引來社會各界的正面積極反應,互聯網澳門討論區上也是難得一致的肯定聲音。上訴案的主角陳美儀更是發表聲明,認為裁決結果維護了澳門立法會選舉的嚴肅性和澳門的法治精神,並成為一個典範,可以作為今後立法會選舉投票有效性的最高指引,以及還全澳選民、參與選舉的所有人士及票站執行委員會工作人員的一個公道。

其實,上述各方的肯定之說,固然是屬於政治層面和法律層面的;而在實務層面上,更是避免了對澳門社會政治的紛擾以至是衝擊。實際上,如當時「廢票復活」的結果,是改變了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初步點票結果的話,就將會捲入沒完無沒的法律訴訟,直到十月十五日第四屆立法會會正式開議,可能也難以解決這「第十二席」確定當選人選的問題。因此,其影響是不能低估的,有可能會損害澳門的和諧氛圍,而且也將傷害澳門立法會選舉以至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甚至有可能會引發上街示威抗議,這就將會開啟澳門回歸後,首宗專題性的政治/法律群體抗爭行動。雖然極有可能是理性的,不致於會有損害公私財物及發生股體衝突以至傷亡事件,但其政治性質卻將會是極為惡劣的。因為在海內外人士的印象中,只有實行極權統治或政治生活極不正常的國家和地區,才會發生選舉糾紛的街頭抗爭。而澳門則一向予人「乖乖牌」、「社會和諧」的印象,倘也步上諸如台灣地區「兩顆子彈」引發街頭抗爭的後塵,其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及澳門法治形象的負面影響,就將可想而知。

發生「廢票復活」事件之後,本欄曾就廢票覆核的結果未致改變點票初步結果,而慶幸澳門避過一場行政裁量或會被判違法的危機。但此慶幸隨著後續事態的發展,表錯了一半情。表對了情的那一半,是總核算委員會對選管會初步點票結果的認定,和終審法院的裁決,都沒有改變初部點票的結果,因而沒有發生有參選團體不服結果而上街游行抗議的問題,澳門確是避過了一劫。而表錯了的那一半情,是在於終審法院的裁決卻又是實實在在地判定了總核算委員會所制訂的的「覆核廢票補充規定」,是屬於「違法」,終究沒有逃出「行政裁量被判違法」的厄運。何況,這個總核算委員會雖然是選務行政單位,卻帶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實際上其成員基本上是資歷較深的司法官,如今卻被終審法院判其所制訂的文件「違法」,卻又變成了司法官被判「違法」,不啻是「老貓燒鬚」。

其實,即使是未經法律訓練的社會人士和網友,都已能判斷「覆核廢票補充規定」不符《立法會選舉法》第六十五條「特徵」第三款的規定,並質疑總核算委員會在「球賽」開打後再制訂「球例」的做法,不利於「球賽」賽果的的公正、公平裁決,嚴重影響立法會選舉的嚴肅性,社會觀感極為欠佳。本欄也曾分析認為,《立法會選舉法》第六十五條「特徵」第三款規定,「選票上所載的每一名單的同一方向,均有一空白方格,以便投票人填上『√』、『+』或『X』符號表明其所選取的名單。」這就表明,是必須劃填在方格內,才能算有效。而《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有關「標記超越方格範圍」表述的法律原意,應是指填劃記號是在方格內,但容許部份超越空格,而不是容許填劃記號完全不與方格有關聯。再說,第六十五條「均有一空白方格」不應被延伸為整個橫行大長方格,否則就不符「空白」二字的立法原意。

現在終審法院的裁決,是認定了《立法會選舉法》第五章第四節「選票」第六十五條「特徵」第三款中「方格」的表述,才是《立法會選舉法》對「選票是否有效」的立法原意。按此裁決,並非是《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抵觸了六十五條第三款的立法原意,亦即並非是發生了「法內衝突」,而是總核算委員會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了錯誤的司法解讀。這個錯誤,對於總核算委員會成員中的司法官尤其是主席朱萬英,造成了司法職業傷害,影響其今後職業生涯尤其是在選務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既然在覆核中,第五組候選人陳美儀的當選結果並未被改變,但卻仍要進行選舉司法上訴,其原因不外是:一、要求從法律上確認其當選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杜絕今後的一切紛爭;二、維護澳門法治形象,決不能讓任何有違法治形象的事況「側側膊,唔多覺」地蒙混過關。因此可以說,陳美儀、葉榮發是澳門的「秋菊」,他們所打的「官司」,是為了討個「說法」,不但是其個人的法律權利的「說法」,也是澳門政府法治的「說法」。如同張毅謀導演的《秋菊打官司》那樣,最終是由法院主持了公道,討得了一個「說法」。而引發訴訟的人,也並非是壞人,只是法治觀念薄弱而已。

這個教訓告訴我們,所有公務人員都要不斷進修,不斷地充實自己。實際上,當年在「公務員本地」和「法律本地化」的進程中,中,不少人被「拔苗助長」、「拉牛上樹」式般推上了位,因而出現了「強特首弱官員」的情況。當然,在這十年來,有不少人將勤補拙,努力進修,已可獨當一面。但不排除也有人「船到碼頭車到站」,放鬆了自身修養,而固步自封。現在令人擔懮的是,第三任特首崔世安並無何厚鏵的強勢,而社會公民意識漸強,利益訴求日趨多元化和複雜化,如官員再呈「弱官員」狀態,又如何能助輔弼好崔世安順利依法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