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立法會議員整體仍呈超穩定結構 第四屆立法會議員整體仍呈超穩定結構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特首何厚鏵的第四八/二零零九號行政命令,委任何少金、徐偉坤、唐曉晴、崔世平、黃顯輝、劉永誠、蕭志偉為委任議員。與此同時,「公報」還刊登了特區終審法院有關立法會議員的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結果的「公告」,確定了立法會選舉的總核算結果,並宣佈當選的候選人。至此,第四屆立法會的二十九名議員,已經全部產生;第四屆立法會可按相關規定,準時在十月十六日成立並開議。

第四屆立法會議員的構成,基本上仍是屬於超穩定結構,與第三屆的差異不大,因而也與澳門特區的社會政治結構基本吻合。不過,與已進入公民社會的的鄰近地區相比,議員中的法律界和其他專業人士的比例仍然偏少,因而澳門立法會的「民意代表機構」色彩仍然濃厚,與澳門立法會更是澳門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所亟需的功能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一直在鼓吹「全面普選立法會」的民主派議員(在經本欄及其他人士引述「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中有關「立法會議員多數由選舉產生」規定後,已退卻為「增加直選議席,刪減委任議席」),本身卻沒有一人是法律專業出身。這與鄰近地區的民選議員尤其是民主派議員中,不少人是法律專業人士相比,就更顯得澳門的民主派人士對立法會議員組成訴求,其本身的底氣就並不足,至少是未能以身作則,顯得說服力並不強。

正因為澳門尚未完全進入公民社會,本應作為代議政制中堅力量的中產階級尚未能茁壯崛起,故立法會的民選議員,作為各階層利益代表的「代表性」就較強,但對於立法機關所需的專業人士尤其是法律界的「功能性」則偏弱。因此,行政長官行使其權力,委任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人士出任議員,以加強立法會的功能性,提高立法品質,也就很有必要。但有人曾提出,特首作出委任議員決定時,應從落選者中「錄取」,亦即從直選落選者中按照現行選舉規則由高票到低票來任命七位立法議員。這個說法,不要說首先就不尊重選民的意願,與將大量廢票「復活」的做法那樣,同樣是帶有「強姦民意」的意味,就是在補強立法會議員的「功能性」方面,也起不到作用。因為排序誰前七位的「高票落選者」黃昇雄、陳虹、姍桃絲、周庭希、賴初偉、林玉鳳、阮玉笑,其個人特質仍是偏重於「代表性」,與直選當選的十二人的同質性甚高,亦即其「功能性」偏弱。盡管其中也不乏專業人士,但並非是立法技術需要的法律及其他專業的人才。如按此議委任他們,整個立法會只得歐安利一人是法律界人士,在百分之九十六點五的議員是非法律界人士的情況下,又如何能保證立法品質?

因此,特首委任的七名人士中,有兩名法律界人士,使到立法會的法律專業人士達到三人,亦即佔百分之十,才能強化作為立法機關的「功能性」。但與回歸前長期立法會只有十七到二十三人,但法律界人士卻有六 、七人的情況相比,仍是顯得偏弱了。

在獲委任的黃顯輝、唐曉晴二名法律界人士中,黃顯輝其實只不過是與沈振耀「崗位互換」而已。實際上,黃顯輝原是第二屆立法會的委任議員。在第三屆立法會中,沈振耀代替了黃顯輝,現在又輪到黃顯輝取代了沈振耀。想不到,在這方面,倒是上演了一次「議員輪替」。至於黃顯輝曾是崔世安競選特首受託人的身份,不應是他須被排除被重新委任的理由。按照回歸前官委議員「代表執行權利益」的傳統,委任議員尤其是掌握立法技術的委任議員,一方面當然是要以全澳市民利益為依歸,另一方面也需為政府所送交的法案「保駕護航」,並在兩方面中找出利益的的最大交集點。這與民選議員偏重於民意及「監督」的性質,是不同的,更能體現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互相配合作互相制衡的關係定位。

應當說,七名委任議員都帶有較高程度的專業性質。其中黃顯輝、唐曉晴是法律專業人士,崔世平是土木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人士,何少金是教育專業人士,蕭志偉是「智庫型」專業人士,自不待說,就是劉永誠,也具土木工程師資格,盡管他的主要業務是建築商。不能因為其中有人經商,就簡單化地將之歸類為「商界」。實際上,澳門的大多數各類專業人士,為了「揾食」,都「開門營業」,也就是具有雙重的身分。

至於徐偉坤為政府保駕護航的表現是否「原罪」? 這要看從何角度作觀察。如按過往官委議員是「執行權代表」,且實際上也曾代表執行權在立法會中與某些代表土生葡人政治團體利益的議員相抗衡的歷史,他的這種為政府保駕護航表現無可厚非,難道要他做「反對派」乎?而他之所以能連任「林樁」,相信也正是因為他能代表和維護特區政府的利益。實際上,坊間就有某些現任委任議員被替換下來的主要原因,是在這方面的表現「無所作為」之說。而且,隨著民主派議席的增加,更需要有這樣的人員作平衡。當然,以和諧社會的要求,還是不同利益訴求之間以透過協商取得平衡為主。

由於委任議員只有七個名額,難以兼顧到立法技術所需的各種專業,尤其是醫療、科技、文物保護方面的專家。尤其是對「澳門歷史城區」被納入「世遺」名錄後,需要表達對保護「世遺」的誠意而言。不過,澳門的現實卻是至今仍未培養出可作為專業的文物保護人才,這確是需要加緊培養。由此得出一個教訓,就是今後各方勢力在部署參選立法會時,無論是傳統愛國社團,還是賭商集團,抑或是民主派團體,都應安排有利於提高立法品質的法律界人士參選並將之排在競選人名單中的較前位置。這次有若干參選團體如「民聯」等,就已意識到了這一點,在候選人中安排了法律界人士。但這仍不足夠,在候選人排序上仍應將之排在能當選的位置。這才是對澳門特區、將特區的法制建設負責任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