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昇控美案為陳水扁控美案創立案例習慣

美國聯邦上訴最高法院在北京時間十月五日晚間十時半宣佈,拒絕審理編號為零九--三三的「林志昇控美案」,使陳水扁首個赴美作證的夢想幻滅。由於美國的法律體系是海洋法系,而海洋法系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法則是習慣法即案例法,而「陳水扁控美案」的論述基礎與「林志昇控美案」雷同,故估計將在十天後揭曉的「陳水扁控美案」的結局,也將是遭到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拒絕受理。

所謂「林志昇控美案」,是指「臺灣平民民主黨」主席、「李登輝之友會」秘書長林志昇等人于二零零六年十月委托律師坎普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指稱: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宣布放棄臺灣「主權」並暫把臺灣交給當時美軍的同盟國也就是蔣介石的軍隊管理,因此認為臺灣應是「美國第六個屬地」。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宣布放棄對臺灣與澎湖列島「主權」,並「沒有將主權歸還給中國」;按《舊金山和約》陳述,美國是臺灣地區「主要佔領權國」,且美國軍事政府從未結束對臺灣地區「管轄」,美依法應被視為臺灣的「主權政府」。美政府至今擱置臺灣地區的「主權爭議」,導致臺灣人「人權遭受侵害」。為此,他要求美國法院根據《舊金山和約》及美國憲法,檢視臺灣人民「應有的權利」,包括申請美國護照,並飭令美國政府應盡快扶植「臺灣平民政府建國」。林志昇的案子于去年三月十八日被聯邦地方法院判定「臺灣人『無國籍』」。林志昇向聯邦高等法院上訴,高等法院于今年二月五日開庭審理,並于四月七日判定:「臺灣人無『國籍』、無『被承認之政府』」。林志昇仍然不服,于七月六日由律師親自遞狀上訴美國聯邦上訴最高法院,並指控在民進黨推動「入聯公投」時,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長楊蘇棣曾表明美國反對臺灣「入聯公投」態度。為此,林志昇要求上訴最高法院傳喚陳水扁,說明美國反對臺灣「入聯公投」、「運作臺灣主權」事實。林志昇八月二日到臺北看守所面見陳水扁時,陳水扁當面答應簽署「出庭作證同意書」願意到美國上訴最高法院法庭作證,其出庭作證重點在於,他執政八年期間,美國運作臺灣「主權」的事實。

其實,當初陳水扁在看過「同意書」之後是不敢簽署的,理由是「怕全家遭政治追殺」。但後來陳水扁預知臺北地院在幾日後開延押庭,必定裁決將他繼續延押,他在「扁案」一審判決前獲釋已是無望,而且還將被重判之後,就改變了主意,同意應林志昇之邀,要求到美國作證,從而不再返美,既是要逃脫牢獄之災,也是要在美國繼續從事他的「一邊一國」活動,那怕是美國上訴最高法院審理的「臺灣地位未定案」,是主張臺灣「屬于美國」,而非他所主張的「一邊一國論」。由此可見,陳水扁為了逃脫法律的懲罰,為了恢復自由身,已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

九月十一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水扁貪污受賄及洗錢等案罪名成立並判決無期徒刑,即使是上訴在台北高級法院翻案的機會也不大,最多是在量刑方面會有微調而已。民進黨中央也默認了法院對陳水扁貪污受賄及洗錢的犯罪事實的認定,亦即是並不認為陳水扁「無罪」,只是針對「扁案」審理過程中的司法程序做下「挺扁」文章,聊表「意思」而已。再加上在法院審理「扁案」的過程中,意外揭露出在去年特偵組已對陳水扁發出境管通知之後、法院決定羈押陳水扁前夕,陳水扁曾以「最速件」申辦護照,足以證明陳水扁確有以出國、停留國外逃避刑事追訴、審判或是執行之虞,使到陳水扁即使日後獲得「特赦」,也再難獲台灣領事機關核發護照逃到海外去坐享其未被曝光的巨額貪賄贓款。故陳水扁就像輸光了的賭徒那樣,只好孤注一擲「大晒冷」,竟想出了透過美國律師上訴美國華盛頓聯邦軍事法庭,控告美國國防部長蓋茨和美國總統奧巴馬,並以要「出庭作證」為由,向美國軍事法庭要求奧巴馬和蓋茨頒佈特別命令,立即釋放他並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一招,以藉機逃離牢籠,逃亡海外,逃脫法律的懲處。

所謂「控告美國總統奧巴馬和國防部長蓋茨案」,就是由所謂「林志昇控美案」演進過來的。所謂「控告美國總統奧巴馬和國防部長蓋茨案」,是由所謂「林志昇控美案」演進過來的。陳水扁在訴狀中引用《舊金山和約》,主張在第二次大戰期間,所有攻打台澎金馬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獨立所為,因此美國顯然是台灣的征服者,擁有佔領權。為此,美國應負起佔領台灣的義務,啟動在台灣仍有效的美國軍事法庭,對他所涉案件重新審判。因為麥克阿瑟委託蔣介石集團代管的「中華民國」是「流亡政權」,由「中華民國」法院判他的罪是不正確且無效的。如果美國政府認為他貪污,應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他。陳水扁還向美國軍事法庭要求歐巴馬頒布特別命令,立即釋放他,保障他的人身安全。

然而,三個「中美聯合公報」已經確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因而已經否定了「台灣地位未定論」。即使是《與台灣關係法》,也否認了台灣是美國的「第六個屬地」。因此,當陳水扁提出「一邊一國論」時,曾與陳水扁維持友好關係的美國布殊政府即時翻臉。這一點,連後來陳水扁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接受電台專訪時也承認,五年前他提出「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論時,遭受到美國很大的壓力,而且要他收回這句話。倘若他真的獲准到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應訊,無論是推銷「一邊一國論」,還是迎合「台灣地位未定論」,都必將引發政治風暴,也將衝擊奧巴馬政府的對華政策。

但由於「陳水扁控美案」的法理論述,與「林志昇控美案」基本一致,而美國所實行的法律體系是海洋法,海洋法的其中一個重要法理原則是習慣法亦即案例法,故將在十天後揭曉的「陳水扁控美案」,估計也遭到與「林志昇控美案」的同一命運,就是遭到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拒絕審理。其實,即使沒有「林志昇控美案」作案例參考,由於美國是個法治國家,司法機關判案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而無論是三個「中美聯合公報」的國際雙邊條約,還是《與台灣關係法》的美國國內法,都已確定了台灣的法律地位,再加上美國法院盡管可以受理其公民控告總統的案件,但卻不會接受外國人控告自己的總統。因此,該案的命運如何,早就已知結果。陳水扁的外逃圖謀,必將被徹底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