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甘乃威事件談從政者不應有雙重標準 由甘乃威事件談從政者不應有雙重標準

十月九日,香港特區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就甘乃威涉嫌求愛不遂解僱女助理一事,決定啟動取消議員資格的譴責調查機制查處事件。這是香港回歸以來立法會首次提出譴責議員議案,若譴責議案獲得出席全體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甘乃威便會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其實,甘乃威事件的性質,並不算嚴重。即使媒體的「爆料」全部屬實,也只不過是甘乃威向其下屬女助理「表達好感」或「示愛」而已,並沒有進行性威脅,甚至可能「連手仔都未拖過」。但為何會攪成要立法會啟用下台機制這麼「大件事」呢?撇開香港媒體所「揭秘」的民主黨元老要利用此事件機打擊不甚聽話的甘乃威,從而「炒掉」甘乃威,藉補選讓其屬意的單仲偕取而代之的「陰謀論」不提,應拭與甘乃威未能誠實以對事件,一味否認,及危機處理手法失當有關。蓋因為做得政治公眾人物,就必須誠實行事,而且在遇到危機時,處理手法要得宜。而甘乃威正是犯了這些大忌。

甘乃威事件看似小事卻惹起這麼大的風波,還反映了社會上的一個潛意識,就是以監督政府為己任的民主派議員,既然以高標準來嚴格要求政府,就應同時對自己也要有高的道德標準,而決不能搞甚麼雙重標準,把「監督」當作是「手電筒」,只照別人,不照自己。而且,民主派內部也應有嚴厲而公正的監察機制。這正如有報章所批評的,民主黨對別人犯錯嚴加處辦,對自己人犯錯則輕描淡寫,怎叫人對民主黨能代表市民提起信心來呢?香港是一個開放社會,道德風氣並不保守,所謂辦公室緋聞或醜聞,市民早已見慣不怪,沒什麼大不了;但問題在於,甘乃威不是一個普通市民,他是一名位高權重的議員,享受著高薪厚祿和議會尊榮,如此恃勢橫行、欺壓女性,就是港人社會所絕對不能容忍和為之不齒的。過去政府一些部門在工作上出現錯失,如醫院派錯藥或打錯針,醫管局展開內部調查,民主黨就指為「自己查自己」,認為不可信,怎麼如今輪到「自己友」出事,民主黨卻又要「自己查自己」了呢?如此不是講一套、做一套,雙重標準嗎?不久前,前房屋署署長梁展文,在任內曾處理紅灣半島地價問題,退休後受聘於「新世界中國」,即被民主黨中人指為「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儘管事件迄今查無實據,但民主黨議員在議會中就是不依不饒、糾纏不放,且為了要運用「特權法」傳召鄭家純而不惜動用巨額公帑打官司,而其「理據」,就是社會關注和公眾利益。那麼,如今的甘乃威涉嫌性騷擾女助理事件,甘乃威的薪津及其辦事處一切開支均由公帑支付,且事涉道德風氣,當然關乎公眾利益;至於社會關注,則甘乃威事件絕不在梁展文事件之下,且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此立法會正好繼續發揮反映民意、維護公義的作用,民主黨則更要進一步發揮追打梁展文的大無畏精神,實行成立甘乃威事件獨立調查委員會,展開調查,並再次運用「特權法」傳召女事主及一干人等到會作供!前不久,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因為說了一句「社會要和諧」,立法會民主黨議員也氣勢洶洶的要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來調查,要曾德成到會交代,如今又豈可「厚此薄彼」而不徹查甘乃威?

實際上,作為制衡政府、代表民意的立法會議員,應當對自己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要求。既然是嚴厲監督政府,自己也要保持比受監督對象更高的政治道德標準。香港的直選議員只有三十席,而香港有七百萬人口,亦即平均每二十三萬人才選出一個直選議員,可謂是「萬中挑一」,就更應以高道德來要求自己。誠然,因為選民各有政治立場,自己所屬意的人即使犯錯,也要支持到底,就如台灣那樣,即使「肚子扁扁」,也有人要「票投阿扁」。這已撇開道德標準範疇了。但以道德標準來說,是極為嚴格的。所謂「食得鹹魚抵得渴」,要出來「混政治」,就要有人們把自己的一切都會用放大鏡來檢視的心理準備。

這樣的道理,同樣適用於澳門的政治生態。澳門的民主派議員要監督政府,這是其天生權利,當然是有益於社會進步、遏制貪腐,因而也得到了部分選民尤其是中產及年青選民的認同和支持。但同樣地,既然嚴格要求別人,也得至少是用同樣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否則,將監督批評的利器當作是「手電筒」,只照別人,不照自己,就難免會流失公信力。其啟蒙前輩何思謙就是活生生的教訓。實際上,何思謙從「票王」拿下直選應選議席的一半席位到落選,只不過四年時間而已。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以雙重標準來對待自己。所謂「勝則滿,滿則驕,驕則損」,就在何思謙聲望如日中天之際,他卻做出了幾件與其出身背景、聲望、應有作為等並不相符的蠢事。其中那個「議員終身津貼」議案--在職議員的家屬可以享受等同議員的旅遊休假福利,卸任議員可享受終身福利津貼,更是被視為「牟取特權」、「以權謀私」的典例,因而在澳門社會掀起小型政治風暴,甚至有其競爭對手發起聲討、反對運動,走上街頭徵集簽名,可說是「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正因為如此,當社會上有更為進取的政治力量興起時,他就流失了大量曾是支持者的選票,他的「建制外民意領袖」的位子也被取而代之。在這次立法會選舉中,就有人提出了「民主派是否會步何思謙後塵」的問題來。

筆者提出此問題,並非無的放矢。實際上,在選舉過程中,當社會上揭發平時喜歡監督政府的「新澳門學社」兩組的「醜聞」時,並非嚴格反省自己,而是一律以「抹黑」來反擊之,拒絕承認自己的錯誤。誠然,互聯網上的一些「揭秘」,或許其會感到不是事實。但有法院判決書作證的事情,居然也說是「抹黑」,其道德標準底線到底是什麼?倘真的是「抹黑」,當事人就膺理應理直氣壯地堅持到底,為何又要宣佈退選?因此,這種把選民監督說成是「抹黑」,就其實就是實行雙重標準。國際政壇上有句話,是「官員怕議員,議員怕選民」,就包含了逐層監督之意,亦即在議員監督政府的同時,也應接受民眾的監督。相信自稱為民主派的人連這個最基本的民主道理都不懂。持著這樣的低道德要求標準去問政,還有甚麼政治公信力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