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涉貪諸罪未審結又犯外患罪

日前本欄以《特偵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為題分析認為,特偵組雖然在陳水所涉的「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弊案、海外洗錢,以及「喬」金融機構人事,以募集「政治獻金」為名收受巨額賄款等案件中屢建奇功,但似是仍有「顧此失彼」之嫌。那就是,特偵組至今尚未就陳水扁所涉的其他領域的犯罪事實,進行偵查:其一是陳水扁公然聲稱自己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前總統」,及聲稱自己在位時是在為美國政府工作,接受美國在台協會的指揮,因而要求由美國軍法庭來審訊他,這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通謀喪失領域罪」;其二是陳水扁在高等法院合議庭召開羈押庭時,竟然泄露了「總統府」、「國防部」之間供「總統」在緊急時撤離的「萬鈞計劃」部分內容,這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泄漏交付國防機密罪」。這兩項罪名的侵害法益都是「國家」和社會,屬於公訴罪,特偵組是有權在沒有任何人按鈴控告之下,就可主動自行進行偵查並予以起訴的。

而據來自台北的最新消息,不但是檢方正在行動,而且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已到台北高等法院檢署按鈴控告陳水扁「外患罪」。也就是說,告發陳水扁「外患罪」,是公訴、自訴同時進行。前者,「法務部長」王清峰指出,「最高法院」檢察署將會審查陳水扁是否已觸犯「外患罪」。而後者,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呂學樟和首席副書記長林鴻池、副書記長鄭汝芬等人,昨日上午赴「高檢署」,按鈴控告陳水扁涉及「外患罪」。呂學樟指出,陳水扁在「請願書」當中,將自己的「總統」任期定位為「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是美軍政府委託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在台期間皆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即使這些指示不符‘『總統』決策」,這已經涉及了「外患罪」。

國民黨「立委」除了希望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對陳水扁此一賣台行徑明確表態,還要求撤回一切卸任「元首」禮遇,並追回扁八年薪資所得。

「外患罪」是一個總罪名。在《中華民國刑法》的第二編「分則」中,第一章是「內亂罪」,第二章是「外患罪」。「外患罪」一共有十三個條文,即從第一百零三條到一百一十五條。而適用於陳水扁「請願書」的涉嫌犯罪事實的,是第一百零四條「通謀喪失領域罪」,其條文內容是::「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末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睿智博士主編《法律百科全書•刑法》所示,「通謀喪失領域罪」的要件如下:一、犯罪主體:須為未受政府合法委任之人。二、犯罪行為:須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通謀即與人互相謀議,而不以雙方意思合致為必要,至由何方發議,是否有所議定,均所不問。外國包括敵國或未經承認之國家在內,外國政府派遣之人不以外國人為限。三、侵害法益:本國領域遭受損失之危害。四、犯罪意思:須有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之意圖。本罪之未遂犯、預備犯或陰謀犯均罰之。本罪亦為目的犯,只須有使我國領域屬於外國之意圖、而與外國或其派遣之人互通謀議時,即為既遂。不以我國領域已否屬於外國為區別既遂未遂之標準。

比照「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條文內容,陳水扁向美國上訴軍事法院遞交「請願書」,自稱曾是「美軍政府在台灣代理人」,「台灣是美國的領土」將自己的「總統」任期定位為「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是美軍政府委託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在台期間皆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這已經符合「外患罪」的要件,涉嫌觸及了「外患罪」。由於陳水扁已在此「請願書」上簽字,陳水扁想賴也賴不掉。而且,在程序上證據確鑿,在美國軍事上訴法院的網站上就可以找到,不象陳水扁所犯的貪賄各罪那樣錯綜複雜需要尋找證據,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審理過程將會相當簡單明快。

其實,陳水扁近來的言行除了是觸犯「外患罪」中的第一百零四條「通謀喪失領域罪」之外,他竟然泄露了「總統府」、「國防部」之間供「總統」在緊急時撤離的「萬鈞計劃」部分內容,也已觸犯了「外患罪」中第一百零九條的「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洩露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謝睿智在《法律百科全書•刑法》中指出,「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的要件如下:一、犯罪主體:一切自然人。二、犯罪行為:須有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的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之行為,並經洩漏或交付與本國人民或外國人民。本罪為危險犯,一有洩漏或交付之行為,犯罪即行成立。洩漏不必有交付行為,交付則必包括洩漏。又如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者,因其洩露或交付之對象為外國政府或其派遺之人,影響於「國家」安全者甚大,故重罰之。本罪之未遂犯、預備犯及陰謀犯均罰之。

由於「總統」掌握「國家名器」,在對內肩負統帥著陸海空軍、依法公佈法案、任免文武官員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尊崇身份,故「憲法」對「總統」第五十二條「總統之刑事豁免權」,是把「內亂罪」、「外患罪」排除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之外的,可見「外患罪」的極度嚴重性。由此,陳水扁似乎害怕了,連忙進行危機處理,昨日「扁辦」就正式發表「新聞稿」澄清「請願案」與「扁案」無關,呂秀蓮也暗指陳水扁可能未有看通英文文件就貿然簽字,是受了林志昇的「欺騙」。估計,倘法院正式受理該案,陳水扁就是以「受騙」作為攻防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