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限制水客或將有適法問題及法律衝突 修法限制水客或將有適法問題及法律衝突

據報導,珠海市政府近日向全國人大「出入境管理」立法調研組呈交書面報告,就珠出入境管理的立法等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建議。該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拱北口岸的通關管理、規劃改造、「水客」限制等方面,建議在法律上規範「水客」的定義,明確對「自用合理數量」、「旅途必需」、「旅途自用」等規定的具體執法尺度,對每天多次往返的「水客」實行分類管理,設定限制出入境人員當天多次往返的規定。與此同時,立法加強對「水貨」的收購、運輸、銷售的監管,從根本上遏制「水客」走私。

從這則新聞的報導內容看,全國人大正在進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進行修訂的前期調查研究工作,並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成了立法調研組進行該項工作,向全國各地口岸所在地政府發出了諮詢意見的通知。而珠海市政府則據此整理並呈交了書面報告,並對珠海各口岸十分嚴重的「水客」等突出問題提出了修法建議。

上述兩個出入境管理法,是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據此,國務院陸續批准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等部委分別聯合或單獨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行政法規。此外,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此後,經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據此陸續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上述的兩個「出入境管理法」和「海關法」,是國家基本法律,其立法和修法的權限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而為執行這三個國家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授權各相關權責部委公佈。

現在尚未知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修法調研工作中,單是對兩個「出入境管理法」進行修訂,還是連帶對「海關法」也予以修訂。按道理,「海關法」頒佈後曾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四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予以修正,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應是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再次對「海關法」進行修訂。而立法時間在「海關法」之前的兩個「出入境管理法」,倒是到現在還未進行過修正。故可能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的修法調研,只是針對兩個「出入境管理法」。

無論如何,兩個「出入境管理法」及其一系列實施辦法,從制訂至今已有二十多年。而在這二十多年間,出入境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應是到了修訂的時候了。實際上,立法時間比兩個「出入境管理法」稍早的「海關法」,也早已進行了修正。因此,現時啟動對兩個「出入境管理法」進行修正的準備工作,是時候了。

但正如前述,屬於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和修法權限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出入境正當權利和權益,促進國際交往,只是就公民的出入境權利、審批原則等予以規範,不可能規範「多次出入」等問題。同樣,「海關法」也是基本法律,也不可能規範到當天多次出入旅客所攜帶的數量及徵稅額等。因此,有關限制「水客」的法律規定,應是在由公安部、海關等國務院部委所制訂的行政法規之中。也就是說,珠海市政府提出的一系列建議,應是屬於行政法規範疇,並不在「出入境管理法」的規範權限之內。

但是,現在確是應當加強立法,嚴格規範「水客」。因為每日往返拱北──關閘口岸的「水客」人次,約佔過關人流的百分之三十左右。不但耗費了拱北──關閘口岸大量的值勤人員資源,而且也嚴重擠佔通關通路空間,甚至還有「水客」與正常旅客爭搶過關,因「水客」插隊而與正常旅客口角以至互毆,擾亂通關秩序,破壞「國門」、「區門」形象。而「水客」的橫行,也令國家稅收遭受嚴重損失。平心而論,「水客」每次帶到內地的貨物,確是尚未達到徵稅標準,就以「個人合理自用品」的概念而言,並不構成國家稅收的損失。但問題是,「水客」攜帶品種相當集中的非自用商品進入內地,已不屬「個人合理自用品」的範疇。何況,即使是以「權宜」的態度對待,將品種相對集中的非日用商品也視為「自用品」,其數量也並不合理,超過了限制價值。但話又說回來,從事「水客」活動的人,有相對部份在澳門經濟轉型之下,難以適應職標準的人,或是因家務困身,未能全職工作,只能利用家務空檔時間出來「走水」者。如果嚴格限制,等於是把他們趕回澳門職場,但澳門職場又難以容納,除升高失業率外 ,還可能會影響社會穩定。故必須慎重以待。

另外,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澳門居民無論是永久性居民還是非永久性居民,只要申領到旅行證件,就享有出入境的自由,可以憑這些有效證件,出入澳門特區,不受限制,也無需再補辦其他手續。因此,即使日後內地修法,限制旅客每日的出入境次數,澳門方面也不可能跟隨配合 。

還有,「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因此,即使內地對「水客」所攜帶物品以徵稅方式進行限制,澳門特區也不可能跟進配合。當然,對於活鮮產品,澳門特區有權根據有關商品檢疫法律進行檢查限制。但這與內地「 海關法」的徵稅限制,是兩回事。

因釔,有關修法限制「水客」問題,將會遇到法律衝突。在內地,是修法權限問題,在內地與澳門之間,是兩地法制不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