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交接在即分拆司級部門尚缺法律依據 政府交接在即分拆司級部門尚缺法律依據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行政長官何厚鏵日前簽署的「公告」。該「公告」指出,國務院第五五八號令,依照「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澳門特區政府就行政長官選舉結果的報告,任命為澳門特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第三任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就職。

本來,國務院溫家寶總理早已於八月十日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決定任命崔世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任期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為此,溫家寶總理簽署了國務院第五五八號國務院令。翌日即八月十一日,溫家寶總理在中南海紫光閣會見了崔世安,並代表國務院向崔世安頒發了任命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國務院令。由即日起,崔世安就具有了澳門特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身份,可以名正言順地進行籌組第三屆特區政府的工作尤其是「組閣」了。

為何何厚鏵現在又要簽發這個與國務院第五五八號令同質性甚高的「公告」呢?可能是由於國務院第五五八號令是屬於國家法令,而只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規定的十一項國家法律,才能直接在澳門特區實施;因此,有關國務院第五五八號令的內容,還須透過「澳門特區政府公告」這一程序,才能在澳門特區正式直接實施。實際上,如果缺少了何厚鏵的這一「公告」,即使是崔世安本人已具有澳門特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身分,但他尚未正式宣誓就職之前,在澳門特區的法域內,仍未能「提前」行使第三任行政長官的職權。因此,只有現任行政長官何厚鏵簽署並公佈了這個「公告」,崔世安才能正式宣佈第三屆特區政府各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的名單,並將各主要官員名單呈請中央政府批准任命。與此同時,也是為崔世安在正式就職之前,「提前」與何厚鏵一道,編擬並向立法會提交二零一零年度的「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提供澳門特區的法源依據。

實際上,現在距離十二月二十日第三任行政長官就職和第三屆特區政府成立,只剩下一個多月的時間了,是應該宣佈第三屆特區政府的各司司長、主要官員及行政會委員名單的時候了。因為其中的各司司長及主要官員人選,還須按「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呈送中央政府批准並任命。如果再延後宣佈,似是時間並不足夠。另外,按以往常規,十一月中旬行政長官就須向立法會作明年度的「施政報告」,特區政府也須向立會提交明年度的「財政預算」。按道理,由第三任特首崔世安實施的「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應由來報告和提交。但問題是,目前仍是處於第二任特首何厚鏵的任期之內,崔世安尚未正式就職。因此,何厚鏵簽署的這個「公告」,就等於是為崔世安「提前介入」屬於尚未開始的任期內所管轄事務,提供了適法性。當然,這個「公告」也不能過早簽發,否則就會有點讓何厚鏵「提前跛腳」的意味。

在崔世安競選第三任特首的過程中,有不少社會人士提出,從澳門回歸以來近十年的政務實踐中發覺,澳門特區政府配置五名司長,並不合理。尤其是在澳門經濟走上正軌之後,澳門特區政務的主要矛盾已經轉移,行政和法律改革的滯後已成為落實「澳人治澳」的重大障礙,必須對行政法務政務領域予以加強。而且,行政法務政務領域所管轄的政府部門甚多,其中單是一個民政總署,就已是一個「小政府」。因此,為加快行政、法律改革的步伐,及提高行政效率和品質,有必要將行政法務司分拆為兩個司。

另外,也有人認為,現時編制的社會文化司,其政務領域管轄的部門也十分龐大,而且其中的一些部門之間的交集性不高,如社會工作與文化、教育就是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範疇。因此,也宜考慮分拆社會文化司。為避免分拆後,變成兩個「小司」,可以考慮將別的司所轄下與之業務相近的局撥歸過去,如房屋局的性質與社會工作相近。另一個思考方向,是按「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的規定,將原屬社會文化司管轄的文化、體育工作撥歸民政總署。但民政總署應按基本法規定改制為「非政權性機構」。

但目前遇到一個最大的問題是,如果調整司級機關的數目及其所管轄的政務範疇,就必須修改法律。而在距離崔世安宣佈並向中央政府呈交各司司長及主要官員人選名單請求審批任命已沒有多少時間的情況下,如要修改法律就只能是採用緊急程序。但這幾天立法會正在為緊急程序是否適當有所爭議(並非針對倘有的為分拆和調整司級機關而修改法律),這個「修改法律」就成了大難題。

實際上,澳門特區設五個司級部門,是由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規定的。該法的第五條「政府各司」規定,政府各司的名稱及排列次序為:一、行政法務司;二、經濟財政司;三、保安司;四、社會文化司;五、運輸工務司。另外,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又具體規定了五個司司長所管轄的施政領域。如果說,「行政法規」的修改,只須行政長官諮詢行政會的意見後就可公佈,因而難度不大的話,那麼,分拆及增設司級單位,則需要立法會修改法律,這涉及的程序較多、需時較長,只能是將之付諸緊急程序處理。如果崔世安向中央政府呈報第三屆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名單前未能完成立法,所有有關「司級部門改革」的設想,就都將只能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