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簽署「MOU」頭銜稱創造新的稱謂模式

台灣「金管會」主委陳沖昨日上午在出席「立法院」財委會,針對《簽訂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專案報告》時,還聲稱兩岸簽署「MOU」並換文絕對不會拖延過十二月五日「三合一」選舉,因為行政效率不會那麼差,這還導致國民黨「立委」盧秀燕等人提案,要求「金管會」盡速簽署兩岸「MOU」,但僅隔了幾個小時,陳沖就在「金管會」舉行記者會,宣佈台灣和大陸已於傍晚六點完成金融 「MOU」的簽署,雙方是以專人換文的方式,同時在傍晚六點完成簽署。雙方簽署之後六十天生效。而與此同時,國台辦發言人楊毅也在北京宣佈,十一月十六日,「兩岸銀行、證券及期貨、保險業監管合作備忘錄」順利完成簽署。這是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的具體舉措,標誌著兩岸金融監管機構將據此建立監管合作機制,為進一步深化兩岸金融業交流與合作創造了積極條件,預示著兩岸金融合作將進入實質階段,有利於促進兩岸金融業的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有利於進一步優化大陸台資企業的融資環境,在兩岸金融合作歷程上具有重要意義。由此可見,兩岸雙方協商「MOU」的效率並不低。

不少人認為,「金管會」放言要在十二月五日前完成簽署「MOU」,具有選戰考量,就是要在「三合一」選舉投票日前夕,與大陸談妥並簽署「MOU」,製造股市受利好消息刺激急升的好景,以作為「政策賄選」的工具,為國民黨籍的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長候選人拉票。但問題是,「三合一」選舉是屬於基層選舉,選民們所關心的也是地方的事務,兩岸簽署「MOU」與地方事務存在著很大的距離,尤其是中南部農業縣的選民們,並不關心「MOU」。因此,在投票前夕簽署「MOU」能否起到拉票作用,不無疑問。因此,才會發生陳沖在上午宣佈將會趕在「三合一」選舉日之前簽署,但轉眼間就宣佈已經「提前」簽署的趣事。也就是說,其實連馬政府也並不看好及並看重簽署「MOU」對「三合一」選戰的加助作用,因而才違背發放「政策賄選支票」應在投票前一兩天進行,以避防其加助效應提早消減的規律,而是在距離投票還有二十天就進行簽署,而並不擔心其加助效應會隨著時間流逝而消減了。

不過,陳沖所說的「MOU」必須趕在十二月五日「三合一」選舉之前完成簽署,也必會有其考量。可能最主要的原因,是不想拖得不久,讓外界產生兩岸協商「不順利」的錯覺,並因時間的拖延而讓民進黨抓到大搞政治小動作的機會。實際上,昨日上午的「立法院」財委會上 ,就有「立委」指出,台灣與其他國家簽署「MOU」都不用這麼久,一般只需六個月,而現在與大陸簽署「MOU」卻已有近七個月。

陳沖昨日傍晚的宣佈,較好地解決了「MOU」的「及時簽署」的問題。而且,更令人感到興趣的是,經過雙方互惠相讓,在簽署頭銜方面出現了新的突破、創造了兩岸協議的「大陸」、「台灣」表述新模式,既技巧地避防了「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出現,又能讓為反對而反對,擅長於從雞蛋中找「骨頭」的民進黨人也無話可說。

實際上,兩岸當事官員以什麼樣的頭衡簽署「MOU」,一直是困擾著馬政府的難題,也讓民進黨等著製造混亂。日前民進黨發言人蔡其昌就宣佈,馬政府與大陸簽署「MOU」必須堅持五大原則,其中擺在頭一條的原則就是必須堅持名稱對等,不得有「矮化」台灣地位的情事發生。為此,媒體上也有兩岸分別不能具名「中國」或「行政院」的呼聲。被視為「急統派」的張亞中、黃光國也撰文認為,不能以台灣加入「WTO」的名稱「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來簽署。最好是兩岸分別以「台北中國」、「北京中國」來簽署,既能將兩岸問題與國際關係分隔開來,也是要求「對等」,防止台灣地位被「矮化」。而陳沖昨日上午在「立法院」財委會上聲稱 ,將會堅持對等考量,並聲稱自己並不喜歡「APEC模式」的「中華台北」或「WTO模式」的「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這樣的策略。但他在傍晚的記者會上宣佈,「MOU」正式簽署是分別使用了「大陸方面金融監督業務代表」及「台灣方面金融監督業務代表」的頭銜,雙方都能避開政治性意涵。

這種「大陸、台灣對等」的簽署協議頭銜模式,是一種新突破。因為大陸方面在兩岸協議上,一直忌提「台灣」,擔心會「台灣化」甚至是等同於「台灣獨立」。這就往往進入一個怪圈:倘台灣方面從「一中憲法」的角度表述「台灣地位」,北京就認為是搞「兩個中國」;但若台灣方面棄用「中華民國」,而是強調「台灣」,又擔心會演變成「台獨」或「一中一台」。

看來,北京現在已經想通了:在兩岸關係事務上,「台灣」這個稱謂可以說是「一個台灣,各自表述」:一方面,充份滿足和尊重台灣人民和政界的「台灣意識」;,另一方面,由於這是兩岸間的「共同協議」,不像台灣參加國際活動有可能會觸及「國家定位」問題,因而屬於國內協議性質的兩岸協議領域上,使用「大陸」與「台灣」,等於是將「台灣」地方化,不用於「台獨」勢力的「國家名稱」的解說。而且,以「大陸」和「台灣」分稱兩岸,分別以「大陸」、「台灣」稱之只是「一國兩區」的定位,根本不涉及到「國家」的層次,這比張亞中、黃光國提出的涉及「國家」意涵的「台北中國」和「北京中國」,還要超脫。

這個模式,相信將會成為未來兩岸進行官方的政治對話以至是政治協商解決「頭銜」問題的有效方法。比如,由大陸商務部長與台灣「經濟部長」簽署兩岸經濟合作協議,就可分別使用「大陸方面商務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台灣方面經濟事務行政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名義。當進入到涉政治意涵的官方協商階程時,國台辦主任可為「大陸方面兩岸事務負責人」、「陸委會」主委就可為「台灣方面兩岸事務負責人」。既符合台灣方面「對等尊嚴」的要求,也不會發生「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嫌疑。因為北京方面所使用的「大陸」是地方位階,而沒有使用「中國」這個國家位階。以地方性質的「大陸」應對「台灣」,即「台灣」也就是「地方」而不是「國家」。這也是由「對等」原則衡量而來。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