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巴馬將以兩面手法對待《與台灣關係法》

美國總統奧巴馬繼在日本東京發表演說時並未提及到台灣問題之後,在訪華過程中與中方共同發表的《中美聯合聲明》,更是一句都沒有提到《台灣關係法》。此顯示,作為在接受高等教育時是修讀法律業專,並曾任過執業律師的奧巴馬,深深懂得《與台灣關係法》只是一項國內法,不應將之拿到國際雙邊關係性質的契約中或場合上,將國內法凌駕於國際協約之上這個基本法律常識。而且更重要的是,既然奧巴馬一心要與中國共建「G2」或「中美國」架構,也就沒有必要「哪壺不開提哪壼」,拿出最具敏感刺激性的《與台灣關係法》來挑戰北京,以免讓一粒老鼠屎搞壞一鍋美味粥。也既然奧巴馬在《中美聯合聲明》中表達了要尊重和照顧中方核心利益和重大關切,及尊重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誠意,就更沒有理由把明顯地是冒犯中國核心利益和主權領土完整的《與台灣關係法》來「贈慶」。

實際上,《與台灣關係法》是中美關係發展道路上的「惡法」,也是中美兩國要構建和平發展大廈工程中的「違章建築」。這個國內法的宗旨和許多條文,違背了「中美建交公約」的精神和國際公法的原則,直接干涉中國的內政,引發了許多後遺症,成為其頒佈後中美兩國在台灣問題上許多紛爭的源頭。它的要害之處,是明確地將台灣從法律地位上定位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並在美國終止「美台共同防禦條約」後,緊接著又用變相的方式予以恢復。

實際上,在「中美建交公報」簽署後制定的《與台灣關係法》,其許多內容本身就是違背「中美建交公報」的。比如,在「中美建交公報」中,美國「理解」中國關於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立場,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既然如此,根據國際法的基本準測,美國政府也就理所當然地承認,中國採取什麼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完成國家統一,完全是中國的內政,美國或任何其他外國都無權干涉。但《與台灣關係法》卻「責成總統,任何對在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威脅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對台灣利益的任何威脅,均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與國會將遵循憲法程序,決定美國對前述任何這類危險的適當反應措施」,不但是對中國的內政指手劃腳、構加干涉,而且在對台灣的「安全」的「關心」程度和所給予的保證,比《美台共同防禦條約》的力度還大。《與台灣關係法》第三條還規定,「美國將向台灣提供必要數量的防禦武器和防禦服務,以便台灣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這不但是違背「中美建交公報》中有關「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的精神,而且也違背美國有份投贊成票的聯合國《關於不允許干涉各國內政和保護各國獨立和主權的宣言》中要求「任何國家不得干涉另一個國家的內政」的規定。

既然奧巴馬在《中美聯合聲明》中表達了尊重和照顧中方核心利益和重大關切的誠意,而台灣問題是中美關係中最敏感的部份,因此,奧巴馬在《中美聯合聲明》中不提與此宗旨相悖的《與台灣關係法》,就是正確的做法。這體現了對維護中美關係的最起碼的應有態度。

當然,由於歷史和感情的因素,也由於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與美國之間民間交流確有需要,再加上「中美建交公報」也留下了「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的空間,在中美兩國已經建交,美國與台灣當局「斷交」的情況下,《與台灣關係法》中有關向台灣民提供移民、入境等方面的便利,這是可以理解的。況且,北京從來都未有反對這種民間交流,「江八條」還明確指出,「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們不持異議」。胡錦濤也明確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協商涉外事務。我們一貫致力於維護台灣同胞在海外的正當權益。我們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同台灣同胞的聯繫,誠心誠意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

但問題是,《與台灣關係法》卻超越了「提供便利」的層次——其作為一部規範美台之間非官方關係的法律,卻明確地將台灣從法律地位上定位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明確規定「凡當美國法律授權或根據美國法律同外國或同其他民族、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時,上述各詞含義中應包括台灣,此類法律更應適用於台灣」。這實質上是要繼續把台灣當作「國家」,把台灣當局當作一個「國家」的「政府」。顯然,《與台灣關係法》力圖謀求與台灣方面的實質關係,為其後插手台灣問題留下伏筆。

對於《與台灣關係法》上述的問題,作為法律專家的奧巴馬,當然是有所知

悉的。因此,他的這次訪華之行,在上海時就一反過去其前任將《與台灣關係法》與三個中美公報併列的做法,完全不提《與台灣關係法》,在《中美聯合聲明》中更是完全不提《與台灣關係法》。不過,在與胡錦濤聯合舉行的記者會上,他卻又模糊地提了一下。此顯示,奧巴馬對《與台灣關係法》的態度,是採兩面手法。在涉及到中美關係的「公」領域,他將按照國際關係準則,凡是有違雙邊關係的,他就盡量不提。但在「私」領域,亦即是屬於美國國內法的部份,如向台灣居民提供各種便利等,卻是表現出「法治精神」。也就是說,奧巴馬從是「台海問題中國內政化」的角度,處理《與台灣關係法》的。因此,今後在國際場合尤其是中美關係上,將會盡量少提以至不提《與台灣關係法》;但在美國國內處理台灣人民的權益等內部事務問題上,卻仍忠實地執行《與台灣關係法》,並將

之作為照顧台灣人民權益的政治和法律保障。由此可以預判,美國派遣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薄瑞光到台灣「補鑊」,主要應是從後一個角色強調《與台灣關係法》的繼續適用,讓台灣政界和民間安心,不要誤以為美國山姆大叔拋棄了他們。

由於加拿大、日本等國家,都曾有意效仿美國為《與台灣關係法》立法,而制訂自己的《與台灣關係法》,故在《與台灣關係法》的濫觴者美國都對《與台灣關係法》持兩面態度的情況下,相信將會影響到加拿大、日本對為《與台灣關係法》立法的積極性。即使是沒有「煞車」,也可能是只是在保護台灣民眾權益方面多著筆墨,而淡化其刺激北京核心利益的部份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