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制訂與過冷河相配套的卸任禮遇法律 應制訂與過冷河相配套的卸任禮遇法律

何厚鏵日前在會見本澳媒體時表示,由於他必須遵守即進入立法程序的有關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卸任後「過冷河」三年的法律規定,他在卸任行政長官之後,在第一年除了是中央或現任行政長官委派工作外,基本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兩年後有工作需經由在任行政長官批准,並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可以說,何厚鏵自今年十二月二十日卸任後,頭一年將是處於「完全失業」的狀態,加入「失業者隊伍」,這將會對本澳的失業率構成「微小的貢獻」。第二、三年或許將會脫離「失業者隊伍」,但仍須看在任行政長官的「臉色」而定。

「過冷河」制度的確立,應是澳門廉政建設走向法制法的一個重大表現。實際上,在國際社會和海峽兩岸,「過冷河」又稱「旋轉門」,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尤期是政務官利用其服務公職的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後改任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的管道和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們無法享有的便利。因而規定公職人員尤期是政務官在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任期前五年內的職務直接有關的營利事業的職務,違反者將被處以徒刑並科罰金。

但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旋轉門制度」雖然具有預防職權腐敗,防止公權力剩餘資源的私有化等功能,但卻又具有妨礙人力資源順暢流動,侵害公職人員職業自由等弊端。而具體到澳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身上,就是卸任後頭一年內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其後兩年從事工作必須得到在任行政長官的同意,這就形成了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在卸任後的頭一年內,是完全沒有任何收入的。隨後的兩年內,如果在任行政長官不允許其工作,也將是沒有任何收入。當然,他們可以像克林頓等人那樣,以到處演講及著書立說來維持收入,但澳門卻不具備那樣的「市場環境」,相信演講費和稿費收人將不會很多。

但是,卸任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也是人,也得生活。而且由於其在任職期間的生活品質較高,在卸任後因失去收入來源而有可能使其生活品質無法獲得保證,甚至是難以維持生活。即使是其在任期間因薪水較高而有一定的積蓄,相信很快也將花光。這就將影響到日後社會人士競選特首或「入閣」的積極性,尤其是對那些「手停口停」的專業界人士而言。而隨著日後公民社會的壯大發展,及政制改革的進展,可以預期未來的特首,極有可能是以修讀法律、政治、公共行政管理等專業的人士為主。這就突顯了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在卸任後,在受到「過冷河」制度的嚴格束限下,應當解決其生活來源問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否則,將會「迫使」某些人為了「積蓄防饑」而利用職權貪污受賄,這就將會導致走向建立「過冷河」制度的反面。

由此,我們想到規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卸任後「過冷河」的法律,應有配套法律,以保障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卸任後在「過冷河」失去任何收入期間,仍能有可靠的生活來源。這就是所謂的「卸任禮遇制度」。

實際上,世界各地在對卸任行政首長實行「旋轉門」的同時,也制訂了「卸任禮遇」方面的法律。美國相關法例規定,卸任總統每年有十八萬美元的退休金,政府還會負擔他們辦公室人員的工資、差旅費、電話費和辦公用品費,並且會給卸任總統建一座圖書館,收藏他們所有的私人物品。根據俄羅斯法律,卸任總統,俄羅斯聯邦卸任總統無論年齡大小均可以終生享有相當於在職總統薪俸百分之七十五的月薪補貼。國家向卸任總統終生提供別墅、警衛、醫療、隨身工作人員及其辦公場所等工作生活條件,另外配備兩輛汽車,直至病逝。法案對卸任總統家庭成員享有的待遇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俄羅斯聯邦卸任總統享有法律豁免權,但在犯有嚴重罪行被刑事起訴的情況下,卸任總統的法律豁免權將予以剝奪,但剝奪其法律豁免權須經國家杜馬以簡單多數表決同意並由聯邦委員會(議會上院)批準方可實行。

在我國台灣地區。於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通過《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後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佈。該「條例」共六條:一、凡卸任「總統」享有邀請參加「國家大典」;二、按月致送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禮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私費用,每年新台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逐減為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四、供應保健醫療;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將加派之。六、以上禮遇隨參加「國家」大典外,其餘各項禮遇的有效期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的以一年計。但上述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停止。如因受罷免或判刑確定而解職,則不得享有上述禮遇。

在我國內地,則分為離休、退休兩大類。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參加革命和工作的幹部,享受離休待遇,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參加工作的幹部,則實行退休制度。不過,由於內地並沒有「政務官」的理念,難以比照。但從實踐上看,卸任後的負責官員,不但是「工資照收」,而且秘書、警衛、司機等人員都有獲得提供,醫療也有保障。

因此,與卸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必須「過冷河」的法律相對應,也應制訂卸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的禮遇法律,以作配套。如果「過冷河」規定延擴至其他級別的負責官員,「禮優待遇」法律也應延擴至同一範圍。當然,其享用的時效,是應與其受「過冷河」制度束限的時效相同。這是為了體現比例原則。否則,在超逾「過冷河」期後仍將給予提供禮遇,則是變相的「多佔多用」,是另一種官場腐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