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應增補辭職者不得在同屆再選機制 選舉法應增補辭職者不得在同屆再選機制

香港泛民主派政黨昨日遊行,抗議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並聲稱將發動「五區總辭」,意圖形成「變相公投」,來向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施加「民意壓力」,被迫接受其「二零一二年雙普選」方案。這一態勢發展,對我們澳門特區的政治生態、法律體系和政制改革前景,均具有強烈的警示作用。

所謂「五區總辭」,是指香港泛民主派就爭取「二零一二年雙普選」並應對曾蔭權二零零九年香港「施政報告」未有提出「政制雙普選路線圖」的對策,「五區」的意思是指由香港立法會六十個議席當中有五個地區直選議席議員集體辭職。當五區均有一議員辭職時,每區均要進行補選。泛民主派期望以「堅持二零一二雙普選」作政綱,等於變相讓全港市民就特首和立法會「雙普選」議題,作出「公投」。根據選舉紀錄,泛民主派在直選議席中均能獲得三分之二大多數,每區辭職泛民議員再當選可能性較大。

「五區總辭」的要害,是在於變相讓全港市民就普選議題作出「公投」。這是因為,泛民主派認為香港沒有「公投法」,因而無法象台灣地區那樣,發動「全民公投」,對香港實行「雙普選」的進度進行表態,因而就意圖能透過「五區總辭」後,利用泛民主派在直選中往往能得到五分之三得票率的有利條件,重新當選的機率很高的有利條件,倘若辭職者全部再次參選並當選,就等於是實行了一次「間接全民公投」,香港的「主流民意」是支持泛民主派的政改方案,從而逼使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接受。

然而,由於香港泛民主派拋出的「五區總辭」方案,企圖推倒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就香港特區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時間表」作出的決定,已構成了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的行為,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有關決定之前,廣泛聽取了香港各界人士、特區政府的意見,有關決定是非常審慎的,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反對派既然對抗憲制,「請辭」後就沒有必要搞甚麼「補選」,就沒有必要再進入建制當議員。西方反對派講究反對的合法性,香港反對派則將自己放在建制的對立面,令他們的反對失去合法性。

再說,香港泛民主派拋出的「五區總辭」方案,企圖逼香港特區政府交出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二零年立法會普選方案,還偷換概念說是要求政府提出「普選路線圖。然而,本屆香港特區政府的權責只限於處理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泛民主派卻無理強求本屆政府越俎代庖,去處理下屆政府乃至再下一屆政府處理的政制發展事務。這是橫蠻無理,強人所難。而且,「五區總辭」萬一成事,當局舉行補選及參選人士拉票所涉開支,合共高達一億五千多萬元。香港泛民主派不啻是故意浪費公帑,更要承擔政治後果。 

很明顯,香港泛民主派政黨是同時鑽了香港既沒有「公投法」也沒有「辭職不得再選」法律機制的空子。因為倘有「公投法」,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公佈了二零一七年可以普選特首、二零二零年可以普選立法會的政制改革方案「時間表」,合情合理,據多項民調都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政制改革方案「時間表」受到了多數香港市民的歡迎和支持。因此,倘泛民主派硬要發動「公投」,未必能過關。正因為是沒有「公投法」,才讓泛民主派鑽了空子,以「五區總辭」方式進行「變相公投」,將可避免「發動公投不過關」的尷尬。不過回頭說來,因為香港並非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不存在「主權在民」這回事,因而是不應有「公投法」的。

但香港同樣也是沒有「辭職不得再選」的法律機制。否則,香港的泛民主派就不會那麼有恃無恐,以「總辭」來作威脅了。因此可以說,香港的法制缺陷,並不是泛民主派政黨所說的「缺乏公投法」,而是缺乏「辭職者不得再選」法律機制或相關法律條款。

「辭職不得再選」,這是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公職選舉制度中設立的其中一項限制措施。因為選民選出民意代表,是希望民意代表能盡心盡力為他們工作,而辭職等於是有負選民的委托,違反民意。既然這些人可以漠視選民的意愿和利益,就等於是放棄自己的參政權利,因而在同一屆任期內不得再選。既然能以「請辭」來對抗憲制,「請辭」後就沒有必要再透過參加「補選」來再進入建制當議員。何況,「補選」勞民傷財,在違背選民的投票選擇抉定的同時,也糟踏廣大市民的納稅義務和熱情。

隨著公民意識的增強,澳門一些人為了制造民粹以吸引選票,正逐步將台灣、香港的「政治小動作」引進澳門。說不好在哪一天,因為對某項重大政策不滿,尤其是認為澳門的「政改路線圖」不合其口味,也「東施效顰」地學起香港泛民主派政黨的「總辭」玩意兒,一方面是要施加「雙普選」的「民意壓力」,另一方面是冀求能透過「補選」實現其「一加一等於四」的戰略目的,以挽回在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未能「達標」的損失。

由此,有必要堵塞這個「辭職補選」的法律漏洞,在日後修改「立法會組織法」或「立法會選舉法」時,增加「辭職不得再選」條款,以杜絕此類「政治把戲」行為,與當選無效不得再選的道理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