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在法內衝突的公告

台灣「內政部」移民署昨日公告《陸客來台觀光期間旅遊行程安排自由活動範圍》,以「負面表列」方式規定陸客不得從事以下四項活動:一、違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和法令等行為;二、從事政治活動,例如參與選舉活動、電視政論節目;三、從事報酬性質活動;四、違反「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但與此同時,又以「正面表列」方式列出二十項陸客來台可以從事的活動,包括參觀展覽、參觀比賽、參加開閉幕典禮、參加國際拍賣會、參訪公司、企業頒獎典禮、公司尾牙、公司會議、參加同鄉宗親會、參觀廟會、參加藝人演唱會、萬人泳渡日月潭、健檢美容、參加婚禮、與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餐敘、元旦升旗典禮、掃墓祭祖、探訪親友、參加市區旅遊、逛街購物飲食。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長邱信英表示,雖然「政府」還未對陸客開放自由行,「團進團出」的行程中,還是可以安排三分之一的時間做自由活動,為規範陸客在台行為,移民署在今年十月和各旅行社召開會議討論後,做出四不准二十准的規範。陸客如果來台旅遊期間違反規定,最重的處分可要求違反者立即離境,有觸法者則送法辦。

在此之前,台灣「交通部」觀光局也於日前發函旅行公會,要求轉知旅行社禁止陸客到來台觀光的自由時間從事政治活動,包括「參與」選舉活動和電視政論節目。如有違反此規定,除涉事陸客將會被撤銷「入台許可證」遭遣返之外,旅行社也可能因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遭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從其內容看,移民署和觀光局的這兩項「公告」,基本上是同一回事,但亦有法效性的不同。移民署的「公告」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而觀光局的信函則只是一份具有「提醒」性質的公函,並無法律效力。由於兩份文件都沒有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而不涉及立法權,故無須經過「立法院」的立法程序,只須由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行政規範即可。但移民署的「公告」既採「正面表列」方式,又採「負面表列」方式,則似是有違通常的文件規範格式。

實際上,在移民署的「公告」中,是「負面表列」與「正面表列」兩種方式同時採用,也就難免會出現「左手與右手打架」亦即「法內衝突」的立法瑕疵。何況,在移民署的「公告」中,「正面表列」的內容多達二十項,而「負面表列」的內容則僅只有四項,因而是「正面表列」的成分較重,可以說是「限制多多」的一份「公告」。

根據立法學的理論,倘立法原意是要對受規範的事項進行較為嚴格的限制,就多採用「正面表列」方式,因為它的內涵是「只能做甚麼」,未被列進「可以做」的所有其他項目,都屬「不准」之列。如果所列「可做」的項目不多,那就是「限制多多」,除了是所列的幾項「可做」的項目之外,其餘的甚麼事情都不准做。只要做了,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也不管事先是否得悉有此規定,全屬違法行為,那就是處處「陷阱」、遍地「地雷」了。

至於「負面表列」方式,表面上看是這也「不准」、那也「禁止」,但由於是明文列明不允許的項目,即使開列得再多,只要是未被開列的項目,即全都為「可以做」,符合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法定刑罰原則」。由於相關法規開列的「禁止」項目,往往是人們單憑習慣的社會道德觀念就已對之有「不可為」的概念,因而即使是事前未能知悉相關法規,也可避免觸法。因此,「負面表面」方式往往被視為傾向於寬鬆開放的管理方式。

就以移民署的「公告」為例,由於其所開列的四項「負面表列」內容,是連一般人都知道是「不可為」者,故赴台觀光陸客當然是能夠避免觸法的。如果僅就此而言,這份「公告」不失為一份傾向於寬鬆、開明管理的「公告」,對陸客的態度較為友善。

但移民署的立法思維似是有點紊亂,卻同時又以「正面表列」方式開列了二十項可以從事的活動,不但與上述的四項不得從事的活動發生「法內衝突」。實際上,在「負面表列」中,有禁止陸客「從事政治活動」,但在「正面表列」中,卻又有陸客可以「與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餐敘」。難道與政治人物餐敘,就不是政治活動?而且,陸客在與政治人物餐敘在時,不可能不談論政治問題,這算不算政治活動?還有,在「正面表列」中,有「元旦升旗典禮」一項,而「元旦升旗典禮」就分明是貨真價實的政治活動,因為當天還是「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而且包括馬英九在內的所有高層官員都會出席,「政治秀」的意味極濃,陸客如也「依法」參加,按「公告」不得「從事政治活動」的規定,又將變成「違法」了。

何況,「公告」以「正面表列」方式開列的活動只得二十項,這就意味著除了這二十項活動之外,其他甚麼事都不能做,都屬違法。比如,有可以「參訪公司」,卻無可以參訪學校,那麼,作為學者專家的陸客,豈不是不能到學校從事學術交流活動?又如,有可以「參加婚禮」,卻無可以參加喪禮或滿月宴、壽宴之類,豈非陸客參加了親友的喪禮、滿月宴或壽宴,就必須遣送出境?再如,「萬人泳渡日月潭」畢竟是一年一度,那豈不是其他風景點舉辦的類似活動,陸客就不能參加?還有台灣的「沙龍友」經常會舉辦攝影活動,大陸觀光客如果也是一位「沙龍友」且在台期間正遇到沙龍活動,或是事先知悉有活動而專程赴台參加,但「公告」並無列明「可以參加沙龍活動」,陸客「沙龍友」豈非成了「非法參加合法活動」?最攪笑的是,在「正面表列」的二十項內容中,有「健檢美容」,卻無「手術治療」,如果陸客是慕名台灣的某項高端手術,專門前往台灣接受手術治療,是否屬於犯法?前一段時間,馬英九還提出過台灣要搞「醫療手術觀光」,以吸引有此需要的大陸觀光客源!

其實,早在兩岸開放初期,「兩岸關係條例」立法過程中及進行頒佈後的各項子法的制訂過程中,台灣地區就已存在著有關法規究竟是採用「正面表列」方式管制,還是採用「負面表列」方式管理的爭論。國民黨「立委」和工商業界多主張採「負面表列」方式管理,使台商能有一個較為寬鬆的環境到大陸投資經營:而民進黨「立委」和某些奉李登輝指令行事的行政機關則強調應以「正面表列」方式,將兩岸交流束限在一個「指定範圍」內。但想不到,在到了馬英九主張兩岸開放的今天,仍有人停留在李登輝的陰影中,並死抱民進黨的陰魂不放,還是大搞「正面表列」的玩意兒,這似是並不符合馬英九的開放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