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曾發生未能理順中央與特區關係情事? 是否曾發生未能理順中央與特區關係情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紀念「澳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中提出的「三點要求」中,其第二點是「要大力加強制度建設」。他強調,制度建設要堅持以基本法為依據,澳門的一切制度都必須遵循基本法,不能違反基本法,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要依法向中央報告,需要批准的要報中央批准,需要備案的要報中央備案。這段話的表達方式雖然很委婉,但其實卻是十分的嚴厲。為此,有人曾揣度,是否澳門特區曾發生過在處理與中央關係的事務中曾發生過不符基本法規定的狀況?

這確是值得深思的。本來,澳門在回歸前就是「半個解放區」,傳統愛國愛澳社團基本上控制了社會,因而澳門居民對中央政府是很尊敬的,也沒有要與中央分庭抗禮的心結。回歸後,由於中央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澳門同胞與中央政府的心拉得更近了,更未曾發生與中央對抗的事情。在澳門特區政府方面,由於特首何厚鏵是傳統愛國社團的領袖之一,且長期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故與中央的關系更是沒有問題。因此,吳邦國委員長的這段話,應是「提個醒」的成分居多,未必是指責現在。

但深究起來,澳門特區十年來仍是發生了一些疑似未能理順與中央的關係的情事,盡管並非是主觀故意為之,但在客觀上卻是形成了這樣的效果。如果我們依據吳邦國的這段話來分析,可能是在於以下三種情況:

一、吳邦國說:「澳門的一切制度建設都要必須遵循基本法,不能違反基本法」。所謂制度建設,當然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公共行政架構的設置。在這方面,澳門特區並非無瑕可擊,回頭看來,似是有著某些嫌疑。比如,民政總署的設立,就有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之嫌。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按照本條規定,在澳門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外,只能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這是由於澳門是一個只有二、三十平方公里的狹小地區,考慮到澳門的實際情況,基本法規定僅在澳門設立一級政權機構,無需再多設立一級政權機構。否則,就會出現機構重疊、效率低下的情況。由此,既然市政機構的性質是「非政權性」,它與政府之間就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市政機構不是政府下設的行政機關。而且,市政機構的非政權性還表現在它是諮詢性質的機構,而不是決策性機構。澳門特區政府作為一個政權性機構,它有權制定並執行政策。但作為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只能就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事務,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澳門特區政府在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奉行的政策,應由澳門特區政府自行決定。但在決定這些政策之前,應諮詢市政機構的意見。市政機構提供的意見和建議是諮詢性質的,對澳門特區政府沒有約束力。

如此看來,目前的民政總署之設,與「澳門基本法」的「非政權性機構」規定是有抵觸的。因為它不但是政府的一個正式行政部門,而且還有權在自己所管轄的政務範疇內作出決策。倒是民政總署內的諮詢委員會,是向民政總署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的諮詢機構。如果說,現行的民政總署之設,經過實踐的檢驗證明其倒是較為符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而且也具有實效,而將市政機構定位為「非政權性機構」,在實踐上可能還不如民政總署的話,那就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反映,並提出修訂第九十五條的建議,以「削足適履」的方式,解決這個實質上已是違反基本法的問題,淨化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和法治環境。

二、吳邦國說,「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要依法向中央報告」。澳門特區的賭牌開放,雖然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但由於賭牌開放涉及到國家安全、澳門經濟安全等問題,中央政府是有權過問,澳門特區也應該向中央報告的。實際上,據說澳門可發出三個賭牌,香港不能開賭的政策,就是源自前任國家主席江澤民的批示。但既然「三個賭牌」是國家政策,為何在後來執行過程中卻變成了「賭牌三開六」?這樣的做法是否事先請示了中央,中央有否作出批准?很值得深思。因為既然發出三個「賭牌」是中央政策,「賭牌三開六」就應請示中央了。否則,必會損害中央指令的權威和嚴肅性。

三、吳邦國說,「需要批准的要報中央批准,需要備案的要報中央備案」。而上月底澳門特區政府宣佈國務院批覆同意澳門特區填海造地三百六十一點六五公傾的消息,卻使人滿腹疑狐。因為在政府新聞稿所附的地圖中,屬於中央批出的五幅土地中的「B區」,原來澳門特區早已填好。也就是說,這幅「B區」土地是在國務院批覆之前,就先斬後奏「偷步」搶填的。何況,澳門並無本身的水域,但為方便管理,國務院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頒發第二七五號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文字表述》,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因此,澳門特區對周邊水域只是擁有管理權,沒有行政權,更沒有所有權。澳門所有的填海計劃都必須呈報中央批准。顯然,澳門特區政府是錯誤理解了「習慣水域管理範圍」的定義,以為既然可以「行使管理權」就可以自行決定填海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由此,澳門填海必須得到國務院批准。其實澳門特區政府的填海計劃,也是向中央申請的。但為其中央批示尚未發出,澳門就擅自填了其中的「B區」呢?這是否就是導致吳邦國強調「需要批項的要報中央批准」的緣由所在?或許,吳邦國的講話只是「提個醒」,但畢竟澳門已出現了某些苗頭,是值得注意的。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