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民進黨濫用立法技術阻撓兩岸協議生效

第四次「陳江會」即將登場。這次兩岸會談除了商談漁業勞務合作、農產品檢驗、兩岸標準與檢測合作、避免雙重課稅等四項議題之外,據說還將會商議決定將從第五次「陳江會」起,進行「ECFA」協商。對此,大多數台灣民眾都持樂見其成的態度,希望能藉兩岸「ECFA」體制的建立,幫助台灣避免在全球一體化中遭到邊緣化,從而促進台灣經濟重振輝煌。而且,也將為台灣加入「十加三」體係以至是台灣與其他國家簽署「FTA」,創造條件。

當然,也有人不高興。民進黨就重祭其「武」的特長,籌劃組織動員十萬人到台中市「陳江會」現場外進行示威抗議,意圖阻撓「陳江會」順利進行。另一方面,也將會從「文」的方面入手進行干擾。除了是民進黨繼續叫嚷「陳江會」簽署的所有協議尤其是「ECFA」,必須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外,昨日又有一個叫做「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組織,聲稱海峽兩會所簽署的兩岸協議,須經國會臨督,亦即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始得生效。

其實,所謂兩岸協議須由「立法院」審議通過之說,並不是甚麼「新發明」,早在十多年前的「汪辜會談」前後,民進黨就曾吵鬧過一次。去年馬英九上台後即推動海峽兩會恢復會談並簽署了多項協議,民進黨也一再使用了這個手段但卻碰了壁。然而,民進黨仍不甘心失敗,繼續上演「國會審議」的戲碼,一副純粹是「為反對而反對」的模樣。

民進黨提出所有兩岸協議都須送交「立法院」審議通過的主張,據說是有法可依,那就是源自「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和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而「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的具體內容是,「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條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報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第九十五條則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之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站在「憲政」的角度,上述規定有其合理、正當之處。因為既要考慮到兩岸協議涉及台灣人民的切身利益,民意機關有權「關切」,又要站在「代議機關監督」的角度,由「立法院」監督包括簽署協商協議在內的一切行政行為。

前三次「陳江會談」簽署的九項協議,都附有「自動生效」的條款。其中一些依法須送「立法院」決議或備查的協議,「行政院」都有將之函請「立法院」審查或備查。雖然民進黨團千方百計阻撓對協議的審查,但由於均超過了各項協議分別七天和四十天的自動生效期,故這些協議在「立法院」尚未完成審查程序時,就已自動生效。但是,民進黨並不甘心於失敗,揚言還將會使用「議場鬧事」的手法,來干擾兩岸協議的審議。

本來,以國民黨「立委」佔了「立法院」百分之三議席的絕對優勢,再加上馬英九已經兼任了國民黨主席,對國民黨黨團的領導和約束力增強,即使是將所有兩岸協議都送交「立法院」審議,都將會以「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的效率,迅速審議通過。但問題是,民進黨並不甘心於失敗,揚言還將會使用「議場鬧事」的手法,來干擾兩岸協議的審議。而所謂的「議場鬧事」,就是民進黨擅長並慣用的議會暴力,如霸佔主席台,反封議場大門以至是肢體衝突等。這只能是暴露了民進黨在說理說不過人後就暴力相向的「草莽英雄」醜惡咀臉。

然而,民進黨使用暴力手法來阻撓對兩岸協議的審查,確實是觀感欠佳。不但是爭取不到島內民眾的同情和支持,而且還讓國際社會反感。即使是民進黨人的主張還算是有其合理的部分,但畢竟其以粗暴手法來處理,再有理也是輸了理。據說,在民進黨內部,已有一些人對此有所檢討,主張改變手法,棄用「武」的手段,以「文」的方式來阻撓對兩岸協議的審查。這樣就既可達到阻撓兩岸經貿交流和兩會協商的目的,又可爭取島內民眾、輿論的支持,並改善外國輿論對民進黨的觀感。其中一個主要手法,是使用「黨團協商」手段。

所謂「黨團協商」,是「立法院」一個非常重要的機制。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或各政黨黨團都有權向院長提議,進行黨團協商,藉此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的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通知各黨團指派二名代表參加。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即應簽名,作成協商結論後送交院會二讀審議表決,出席「立委」不得反對。若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則由院會定期處理。黨團協商結論的效力,除非經二讀出席「立委」提議,十五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始得提出異議。,而經協商後仍待院會表決的條文,則是保留至院會二讀會處理。

由於黨團協商的限期是四個月,故將兩岸協議送黨團協商,就可達到阻攔至少四個月之目的。海峽兩會應像前幾個協議那樣,設下「自動生效」機制,使到協議即使被擱置,也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