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主席在澳門提出更高層次的和諧社會觀 胡主席在澳門提出更高層次的和諧社會觀

胡主席在澳門之行期間的系列談話內容,除了是體現了「科學發展」、「以人為本」的主軸之外,還有一點,就是強調建設和諧社會。這與崔世安競選第三任特首的參選政綱《傳承創新,共建和諧》,是相通的,但卻又比崔世安將「和諧社會」的定義定位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並重的社會,社會各階層發展進步的社會,也是人與自然和諧的社會」,更上一層,有更高層次的意涵。

其實,即使是崔世安在《傳承創新,共建和諧》參選政綱中對「和諧社會」的定義,其大部份內容也是出自於胡錦濤的相關論述。實際上,胡錦濤完整地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論述,是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九日在中共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會」開幕式上,作題為《深刻認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紮紮實實做好工作大力促進社會和諧團結》的重要講話。他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定義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允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的社會。胡錦濤又進一步闡釋說,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公正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一切有利於社會進步的創造願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

而胡主席今次的澳門之行,又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澳門特區所實行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政治體制的特點,在「普便性」亦即「共通性」的上述和諧社會定義的基礎上,增加了「特殊性」亦即「個性」的一些內涵。比如,他在探訪梁植森家居時所說的「中國人有句老話,家和萬事興」,就是對原定義中雖有談及社會和諧,但並未談及家庭和諧的補充。又如,他在特區政府歡迎晚宴中的「既要堅持繼承,也要銳意創新」,也豐富了和諧社會定義中「充滿活力」的內涵。再如,胡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重要講話的「避免政治紛爭和社會內耗」,也是對和諧社會定義中「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定有序」的延伸。另外,他在同一個場合所說的「必須堅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也就更是「和諧社會」的主題了。還有,他在會見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時所強調的「人心齊,泰山移」,也是和諧社會定義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涵義的內張。

上述談話內容,對第三任特首崔世安和第三屆特區政府的各級官員,對傳統愛國社團以至是全澳「澳人」,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尤其是第三屆特區政府「開局」之際,大家都應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融會貫通,貫徹落實。

比如,胡主席的「既要繼承和諧,又要銳意創新」,不但是比崔世安的「傳承創新」原意更深刻,而且也以「銳意」為標竿,強調「要清醒認識澳門內外環境變化帶來的挑戰,深刻認識澳門經濟社會繁榮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增強憂患意識,緊跟時代步伐,在思想觀念、體制機制、工作方式等方面不斷改進及創新」。這就需要拿出一個政治家的膽略和魄力,而不能是只滿足於做一個按章辦事,「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政務人員。

這就需要正確處理繼承與創新、發展與穩定的關係。實際上,和諧社會與傳承、創新、發展、穩定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係。正確處理好這四者之間的關係,既是和諧社會理應具備的主要內容,同時也是推進構建和諧社會進程的基本路徑。所謂「發展是硬道理」,「改革是動力,發展是方向,穩定是基礎」,「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就是這種對立統一的要求。具體來說,是既能夠保持穩定,又能夠「穩而不死」,充滿生機與活力;既能夠不斷發展,又能夠「活而不亂」,保持平穩和有序。具體到目前社會上議論較多的主要官員任用「傳承多於創新」的問題,我們既要考慮到崔世安剛從主管一個政務範疇的司長級官員,躍升為全面統領澳門特區政務的特首,不但是需要提高執行能力,而且也需要與過去的同僚、現在的下屬磨合,這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問題;更冀求於在經過一、兩年的積累經驗,各項工作磨合並走上正軌後,再除圖創新改革,根據實際情況和市民的意願,進行調整,從而走出一條「崔世安模式」的新路來。這樣,就能正確處理傳承與創新、穩定與發展的關係,避免發生劇烈變動、從而干擾中央關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穩定繁榮」的基本決策。

目前在澳門,建構和諧社會的最大障礙,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係未能得到妥善協調,亦即面臨所謂的「分配不公」,以致造成貧富懸殊、兩極分化、恩尼指系超逾安全系數的問題,相當部分市民未能分享經濟全面發展的成果。對此,崔世安已有所驚覺,因而在對「和諧社會」的定義中,有「社會各階層共享進步的社會」。而胡主席則更進一步,提出「使發展成果惠及廣大澳門市民,致力於提高市民生活綜合素質」,即沒有保留在「分享成果」的「量」方面,還要提升到「提高市民生活綜合素質」的「質」方面的層次。

胡主席在澳門的系列談話,不但完全適用於澳門特區,其實對香港特區以至是對內地,也具有普遍的啟迪意義。實際上,胡主席考察垃圾焚化爐,應是肯定這種因地制宜的環保手段,這對內地一些地方「反對興建垃圾焚化爐」的群體行為,應是具有強大的說服力。在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澳門特區,尚可以做到「避免政治紛爭和社會內耗」,那麼,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就更應保持社會和諧了。因此,如果香港政媒形容胡主席的談話有「以澳門促香港」之意是屬實的話,其實何嘗又沒有「以澳門促內地」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