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經濟安全及國家安全與保障程序正義 澳門經濟安全及國家安全與保障程序正義

(續昨)四、美資賭商促使澳門博彩業效質俱高發展與澳門經濟安全及國家安全的矛盾

賭牌開放再加上賭牌「三開六」的結果,是引進了「永利」和「金沙」(威尼斯人)兩家美資賭商,也引進了拉斯維加斯式的博彩業新概念。毋庸置疑,美資賭商的引進,確是打破了過去「澳娛」獨佔天下而可避免的較為「舊守」的作風,促使了澳門博彩業的高效質佳發展,並反過來也促使「澳博」走上創新道路。再加上內地開放居民「個人遊」等因素,博彩業發展可說是突飛猛進,直接促成近年政府庫房收益倍增,財政盈餘充裕,從而使到特區政府可以容地減免涉及民生的稅賦,甚至是「還財於民」,大手筆地進行「現金分享」。因此,美資賭商的加盟,對澳門博彩業的貢獻是應當高度肯定的。

然而,與當初的設想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永利」在投標時所作出的「適合一家大小遊樂」的承諾,至今仍未有兌現。這是導至澳門未能更好地落實「珠三角改革發展綱要」給予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及未能落實國家「十一五規劃」「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其中一個原因。因為畢竟當初特區政府在作出開放賭牌的決策時,是希望能借助拉斯維加斯式的博彩概念,引進渡假村、會展業等可以改變澳門「賭城」現象的新經濟模式的。而「永利」等參投賭商在競投標書中也確是作出這方面的承諾。現在看來,這個概念雖不能說是完全落空,但也可以說是未能完全實現。對此,「永利」等美資賭商自應負有重大責任,而特區政府的監管不力,也應負起一定的責任。

由於賭牌「三開六」的結果,也使原來的既要引進美資賭商,更應引進美資以外的其他外資賭商的設想,未能完全實現。這就使到出現了美資賭商過於集中的現象,其所佔收益份額佔了五分之二以上。這是非常危險的。現在中美關係較為緩和,尚不致於有甚麼問題;但世事變化複雜,很難擔保日後中美關係不會發生甚麼突變。屆時華盛頓出於種種政治考量向美資賭商施加壓力要求其撤資,其對澳門經濟安全的打擊也就可想而知。因此,「金沙」的到新加坡「另起爐灶」,當然主要是商人追逐最大利潤之舉,但其為了保證新加坡項目能如期完成,而停止「威尼斯人」第五、六期工程,抽調資金到新加坡的動作,卻又令人產生日後美資賭商是否會照板煮碗抽調資金的懮慮,或至少是「金沙」自己也有「中美關係或會生變」之遠憂,而作好「狗兔三窟」的準備,日後中美關係果然生變,就「東方不亮西方亮」,放棄了澳門仍有新加坡。

這還是對於澳門經濟安全而言,更嚴重的是有可能會威脅到國家安全。因為某些美資賭商與美國的某些情治機關有密切聯繫,不排除這些敏感部門會以各種方式,在澳門的美資賭場中「安營紮塞」,作為滲透中國的「橋頭堡」。尤其是到美資賭場參賭的內地遊客中,有一些是掌握有國家機密的高級幹部,萬一賭輸了走投無路之際就容易會受到脅迫。這確是不能不防。因此在去年澳門特區加緊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就有人揣度,這除了是澳門特區必須完成對國家的憲政責任之外,也有可能是要對此有所防範之舉。

何況,美資賭場在運作走上正軌之後,難免會將美國的工會文化引進澳門。而美國的工會文化與講求和諧協調的澳門工會文化完全是兩回事。另外,由於在美資賭場工作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已經逾萬,如果美資賭商有心插手澳門社會政治事務,足以拿下一、兩個議席。倘此,美資賭商就掌握了對特區政府的「叫價能力」。

五、偵查貪污案件與保護基本人權的矛盾

由於澳門爆發了「歐文龍案」,人們對反貪倡廉,建立「陽光政府」抱著極高的期望。為此,崔世安在其《傳承創新,共建和諧》參選政綱,將「加強廉政建設,提高施政透明度」列為要項,指出「貪污腐敗對社會進步和經濟增長,對法治與公平競爭制度造成極大的危害與衝擊,對正直、愛民、平等、尊重、理性的社會價值形成嚴重的扭曲,甚至變質」,因而作出了「建立高效廉潔政府」的承諾。在「元旦獻辭」中,又將建立「陽光政府」作為其施政的重要切入點之一。

然而,澳門的反貪制度是並不完善的,是不利於反貪鬥爭中的程序正義的。按照法治的要求,司法正義是由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來實現,倘若程序正義有缺失,也就難以實現實體正義,進而影響司法正義。但由於《廉政公署組織法》並未對廉署偵查貪污案件予以期限限制,這就在客觀上形成廉署在偵查貪污案件時可隨意無了期。何況,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審判時,有可能被宣判無罪。倘此,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的事業有形和無形損失,就是相當大。因此,《廉政公署組織法》的偵查無期限設計,不但是與澳門刑事訴訟制度的偵查案件有期限規定有抵觸,而且也違反「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的規定,有必要予以修正。

慶幸的是,特首崔世安在學者專家社會人士座談會上表態,為配合《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的賄賂》三月起生效實施,將為廉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設置獨立的辦公室,有更好的條件接受申訴,並研究修法設定對貪污犯罪的調查期限,避免這方面的案件偵查無了期。使這個問題將能獲得妥善解決。當然,也應注意,不要再出現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所批評的未有遵守「司法保密」的現象。在此背景之下,由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出任廉政專員,相信有利於維護廉政工作的程序正義。

澳門司法制度的缺陷,還反映在《司法制度綱要法》將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這「三種人」的審判程序由終審法院來執行方面。由於終審法院只有三名法官,而合議庭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也就使到「三種人」在被指控犯罪時,即使是類似「衝紅燈」的小案,也面臨「被剝奪上訴權」的窘境,從而抵觸了適用於澳門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人人都應可有上訴權的規定。--其實,控方也應擁有上訴權。另外,澳門已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關乎國家安全的案件,尤其是「盜竊國家機密罪」,涉及國家主權尊嚴和國家機密,因此其偵查、起訴、審判程序都應分別由中國籍的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來執行。但現時終審法院的三名法官中,有一人不是中國公民。萬一發生適用《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在終審階段,就難以組成合議庭。

因此,也有必要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中的相關規定,其中對「三種人」的一審程序,或是下放給中級法院,或倘是必須保留在終審法院,就應當對終審法院進行擴編,使其擁有足以組成兩個合議庭,其中一個合議庭承擔上訴庭職能的法官。而終審法院擴編,也可解決承擔《維護國家安全法 》的終審職能的問題。(下)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