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高官財產資料是建設陽光政府關鍵所在 公開高官財產資料是建設陽光政府關鍵所在

特首崔世安在與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座談,「問計」研擬「施政報告」時透露,政府內部研究了修訂「陽光法」的問題,認同主流意見,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對於高級官員申報的財產資料設定公開的機制,公開的形式可以包括公眾查閱等。

這是崔世安落實其「施政報告」兩大重點之一的「陽光政府」的其中一個切實措施。實際上,澳門特區雖然有制訂了高級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由於強調「保護隱私權」,拒絕在財產申報制度中引進公開所申報財產資料的機制,公眾只能查閱申報人本身的基本資料部份,而不能查閱其所申報的財產及資產資料。只有在涉及刑事調查時,經過向法官申請許可後,辦案機關才有權查閱。這就導致這個拒絕引進「公眾監督」亦即「強制公示」原則的「陽光法」,是一個有缺陷的法律,祇有「財產申報」的形式,欠缺「公眾監督」的實質,也就使到「財產申報」制度失去其應當具有的職能及意義。

這是一個很奇怪的邏輯。因為最講求「人權保護」、「個人私隱」的美國等西方社會,其「陽光法案」都已規定官員所申報的資料必須公開,甚至還須主動刊登在法定的官方刊物上。比如,美國就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並供大眾查閱複印。而我國的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亦規定公務員申報的財產資料必須刊登在法定的公報上,或是可任由公眾查閱。媒體就經常藉此便利,對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財產狀況予以報導、評論,甚至是從「申報表」中找到疑點線索後,進行追查,從而揭發「申報不實」的情況,成為反貪機構的得力助手,也有效地促進反貪倡廉事業。

其實,必須公開官員財產申報資料,這是國際慣例。實際上,在中國澳門特區適用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其第八條「公職人員行為守則」第五項就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訂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饋贈或者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配套法律《反腐敗的實際措施》第四條「公佈財產」則規定,「公職人員應全面公佈個人情況(在進入政府部門任職時即公佈本人的全部資產、債務和社會關係)或定期提供簡要情況(每年的全部收入或商業活動)或公佈應予的事項(職務以外的收入、出售或購買超過一定數額資產的單據)」。

而按照聯合國《反對貪污腐化實際措施手冊》的要求及國際慣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應當具有如下的幾個主要內容,缺一不可:一、財產申報對象;二、財產申報內容;三、財產申報時間;四、受理和審查申報之機關;五、公眾監督;六、對申報違法的處罰等。而「公眾監督」部份,是「陽光法案」的核心內容部份,規定「申報書」內容必向公眾公開,以便接受社會監督。否則,即使是公務員尤其是政治職位據位人提交了「申報書」,受理部門只是將之銷進保險箱,公眾也就難以監察其填報是否誠實,更是無法進而揭露其中倘有的貪贖行為或「瞬間暴發」情況。

「公眾監督」,是國際慣例中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所通行的「四大強制」之中的「強制公開」的目的。實際上,按國際慣例,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的「四大強制」,分別是:一、「強制申報」。公職人員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對各種事業的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均應一併申報。二、「強制公開」。申報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具體做法是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的申報資料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三、「強制信託」。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應將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股票信託與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經營管理。四、「強制處罰」。申報不實、不為申報、對財產拒絕說明或作虛偽說明等均有處罰規定。另外,公務員對其主管、監督的事務,或雖非主管、監督的事務,但有因職權、機會或身份而涉及本身、家族、財產受託人的利害情事時,應行迴避。由此可見,「強制公開」是「陽光法案」應當具有的其中一項重要原則。但澳門特區的「陽光法案」雖然是具有「強制申報」、「強制處罰」等原則,卻是欠缺「強制公開」的原則,也就等於是有槍沒有子彈,銀樣臘槍頭,中看不中用,徒具「財產申報」形式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最終標的是為了解決臺灣問題,澳門特區肩負著向臺灣示范的光榮任務。回歸後,澳門在方方面面都已向台灣地區作出了良好的示範,包括目前台灣民眾最為關心的經濟發展及社會治安等方面,澳門特區都有出色的表現。另外,澳門特區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得以以適當的名義及方式參加國際組織,也能派出代表出席國際會議,享受到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和榮譽。這些,都是「一國兩制」所展現的好處,對台灣民眾應是具有很好的宣示作用。但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方面,台灣的官員、「立委」所申報的財產資料,必須在「監察院」出版的《監察院公報》上刊登。為此,台灣的官員和「立委」的財產,一目了然,人們無須向「監察院」申請,只須訂閱或購買、借閱《監察院公報》,就可一目了然。而直到現在仍然拒絕公布高官財產申報資料的澳門特區,要向臺灣民眾作出示範,則是顯得底氣不足,未能理直氣壯。

尤其是歐文龍貪腐案的被揭發,更是凸顯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必須公開,使之置於公眾監督之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盡管說,申報資料的公開化,並非是遏止貪賄行為的「萬靈妙丹」,但也起碼可以使貪官污吏在進行貪賄行為時,有所顧忌,不敢肆無忌憚。

因此,特首崔世安確是應當盡早啟動再次修訂「陽光法案」,向其引進「公眾監督」內容,亦即是規定申報資料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使之置於公眾監督之下,以在廉政領域內充分體現「澳人治澳」的精神。這也是他取信于民,建設「陽光政府」,爭取曾經懷疑甚至是反對過他的人轉而信任和支持他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