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泛民玩獨腳戲已實質宣佈變相公投破局 只有泛民玩獨腳戲已實質宣佈變相公投破局

據報導,繼自由黨和民建聯後,工聯會昨日也已正式宣佈不會參加立法會補選,原因是補選已經變了質,不再單純,而是滲入了「起義」及「解放香港」的含義。至此,就已有多個政黨杯葛由兩個泛民團體公民黨和社民聯玩弄「五區辭職」手段而造成的立法會補選,連正牌的民主派——民主黨也有可能不會派人參選,因而將會導致這場補選可能只有公民黨和社民連參加的「獨腳戲」。就此而言,泛民所希望能形成的「變相公投」的效應,已然破局。

應當說,這是「公社」機關算盡太聰明,聰明反被聰明誤的弄巧反拙結果。實際上,正如工聯會昨日所言之意,在「公社」未有喊出「起義」及「解放香港」極端政治口號之前,因「泛民五子」辭職而需進行的補選,對民建聯和工聯會是充滿著誘惑的。從基層到高層都有人認為,這是他們趁機擴充實力的好時機。只要他們能推出強棒甚至是上屆「票后」陳婉嫻參選,說不定就能有拿下數席的收獲。在「公」而言,可令建制派增加在立法會中的議席比例,在為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尤其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政改問題的決定的的精神的政改方案「保駕護航」時,就將會較為順利,而且也有可能會將經常「攪攪震」甚至是「擲蕉」搗亂的「長毛」、黃毓民擠排出立法會;在「私」來說,民建聯和工聯會或可藉此增加議席,壯大自己在立法會內以至是香港政壇上的實力,并能因此而向香港特區政府以至中央爭取多些政治利益。

但這只是單純技術主義的觀點。因為這個補選並非是因為有議員逝世、喪失議員資格或出任與議員職務發生衝突的官職而辭職所引致的單純性補職,而是泛民意圖透過辭職造成補選,騎劫廣大選民變相就特首和立法會「雙普選」議題作出「公投」。因此在客觀上說,如果民建聯和工聯會等建制派見獵心喜,也派人參加補選,等於是間接響應其「變相公投」的號召,為其「變相公投」抬轎造勢,推波助瀾。實際上,倘若民建聯和工聯會派人參選,在爭取勝選的前提下,必會卯足勁進行競選宣傳活動,也必會進行組織動員拉票,這就不但將會炒熱補選的氣氛,而且也必將會拉高投票率。這就等於是幫助泛民實現其「倘若投票率過半,公投即成功一半」之戰略目標,使其能跨過「公投」操作的第一道「門檻」,實質上成為泛民搞「變相公投」的「幫兇」。因此可以,當初民建聯和工聯會的做法是「只顧埋頭拉車,不顧抬頭看路」的單純技術觀念,其政治覺悟還不如曾在二十三條立法過程中犯過錯失,現在似是要「將功贖罪」的自由黨。如果不是因為泛民弄巧反拙,喊出「起義」、「解放香港」等極端政治口號,可能還無法令到民建聯、工聯會驚醒。因此在此意義上說,倒是聰明反被聰明誤的泛民挽救了民建聯、工聯會的政治生命。而且,如果民建聯、工聯會執意要參加補選,而「泛民五子」又全部當選,「泛民五子」還可高呼「起義勝利」,大吃民建聯、工聯會的豆腐,那民建聯、工聯會就只能是自甘受辱,唾面自乾。

然而,民建聯、工聯會決定不派人參加補選,而使這場補選只是泛民自唱「獨腳戲」,從而無法形成兩大陣營「對決」的態勢,因而只是令到泛民「變相公投」原先設想的其中一個要素--有過半投票者贊成泛民「雙普選」的政治綱領(即投票支持泛民候選人)破局,而尚未能完全達到讓「變相公投」的另一的要素--投票率也要過半也宣告破局之目的。實際上,泛民在發動「變相公投」時就表示--只投票率能過半,「變相公投」就算成功。

因此,如何設法降低此次補選的投票率,就應成為香港建制派必須思考的問題。當然,投票是居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民建聯和工聯會不可能公開號召其屬下會員在補選投票日拒絕出來投票,否則泛民又有話可說,攻擊建制派「踐踏公民政治權利」。因此,最佳的做法,就是民建聯和工聯會藉著自己沒有派人參加補選,而不作任何投票動員。亦即既不會公開號召其屬下會員拒絕投票,但也不會號召和組織其屬下會員到投票站領票和投票,而實際達到大為降低「變相公投」投票率之目的。只要補選的投票率未有過半,所謂「變相公投」就必然是自動宣佈失敗。

當然,釜底抽薪之處,就是趁有幾名泛民議員辭職,立法會內建制派議員比例在客觀上有所增加的有利機會,盡快提出修改規范立法會組織和選舉的法律提案。其內容包括:一、辭職的議員不能參加同一屆任期內的補選。實際上,「辭職不得再選」,這是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公職選舉制度中設立的其中一項限制措施。因為選民選出民意代表,是希望民意代表能盡心盡力為他們工作,而辭職等於是有負選民的委托,違反民意。既然這些人可以漠視選民的意愿和利益,就等於是放棄自己的參政權利,因而在同一屆任期內不得再選。既然能以「請辭」來對抗憲制,「請辭」後就沒有必要再透過參加「補選」來再進入建制當議員。何況,「補選」勞民傷財,在違背選民的投票選擇抉定的同時,也糟踏廣大市民的納稅義務和熱情。二、因議席出缺而需進行的補選必須有條件限制。可參考台灣地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怯》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一款關於「區域、山胞還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期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按:當時「立委」任期為三年),不予補選」的規定,確定倘一個選區的議員缺額未達二分之一,即不作補選處理;即使是同一選區內的議席缺額超過二分之一,但其所餘下任期不足三分之一,也不須補選。以免勞民傷財,尤其是被泛民作為經常玩弄「每選區辭職一人」的手段,來實施「變相公投」的低成本、高政治收益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