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為針對何厚鏵的「噪音」劃上「止音符」 中央為針對何厚鏵的「噪音」劃上「止音符」

為第十一屆全國政協第三次會議作準備的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昨日閉幕。會議通過了「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增補名單(草案)」,何厚鏵、小班禪等十三人獲得增補為全國政協委員。至此,何厚鏵和小班禪將會在獲得第十一屆全國政協第三次會議上補選為副主席,已無懸念。

這當然是眾望所歸。除了是人們所說的何厚鏵擔任特首十年期間,帶領澳門成功抵禦金融危機,成功貫徹落實基本法,實踐「一國兩制」,特別是順利完成「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作出了重大貢獻,何厚鏵增補為全國政協副主席,是中央對澳門回歸後成功貫徹落實基本法,實踐「一國兩制」的肯定這個重要原因之外,還因為增補何厚鏵為全國政協副主席,並因此而使出現澳門地區擁有兩位全國政協副主席,是澳門特區向台灣地區作「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示范的極佳范例——「葉九條」中「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就將不是一句空話。

就此而言,如果何厚鏵具有全國人大代表身份的話,他還應該可以「更上層樓」,被補選為全國人常委會副委會長。倘此,就要看二零一三年初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換屆,是否會就此做出協調安排,及何厚鏵是否將會參加澳門特區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了。或許,正如本欄曾議評過的那樣,何厚鏵現在只有五十五歲,距離正省部級官員六十五歲退休的年齡限制還有十年,如能按照「萬鋼、陳竺模式 」,在出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後,獲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為國務院的部長,那就更具有重大意義及對臺灣具有更大的說服力。畢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但並無限制全國政協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的首長,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更沒有這樣的限制。實際上,現時全國政府副主席廖暉、萬鋼就分別兼任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科技部長 。

正因為今次全國政協常委會議增補委員是由何厚鏵、小班禪等人「度身訂做」,故而此次增補委員,一來名額較少,沒有以往的在全體會議前動輒就是增補二、三十人;二來增補委員是出于「職務需要」,而無沒有「統戰對象」。實際上,除了何厚鏵、小班禪兩人有可能補選為副主席之外,其餘的貴州省政協主席王正福、深圳市政協主席王順生、山東省政協主席劉群、遼寧省政協主席岳福洪、廣東省政協主席黃龍雲,山西省政協主席薛延忠,還有北京市委統戰部長牛有成、浙江省委統戰部長湯黎路等,按慣例是應當成政協常委的。而因年齡因素剛從第一線上退下來,轉到全國政協工作,被增補為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的孫曉群、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的黃晴宜,及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的李長江,則應具有全國政協委員的身份。因而都應在今次全國政協常委會議上增補為委員。

因此可以說,今次全國政協增補的委員,都是「職務委員」的「職務增補」,且具有「當務之急」,因而也就從缺了被稱為「統戰對象」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各界人士和港澳臺人士和僑胞的代表。這種與以往相比有點「不尋常」的做法,看來是中央為了重點突出表彰何厚鏵,及顯示對西藏問題的重視(當然也是為了填補阿沛‧阿旺晉美的空缺)。在前者來說,這是中央對何厚鏵過去十年政績的高度肯定,也是要對目前澳門地區仍有那麼一些針對何厚鏵的「噪音」劃下「止音符」。

此次全國「兩會」召開前,香港特區的全國政協委員表示將向中央提案,建議中央在編制「十二五」規劃時,應將香港納入規劃中,讓香港發揮金融業及物流業的強項。不知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是否也將有類似的計劃?實際上,在二零零六年三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國家「十一五規劃」賦予澳門經濟發展的定位。在方向上看,它的正確性是無可置疑的。但從四年來的實踐看,又令人有要求過高的感覺。最主要原因是澳門面積小,土地資源基本耗盡,產業基礎薄弱,要完全實現「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有一定的難度,目前只能是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朝會展業、文化產業方向發展。正可能是連中央也已察覺到「要求過高」,在前年底頒發「珠三角發展規劃綱要」時,將澳門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更為切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或許,這是兩個不同概念,是從不同層次提出的,但也可觀察到澳門特區將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實現「經濟適應多元發展」,確實存在著某些客觀實際困難。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應當抓緊中央正在進行國家「十二五規劃」研擬工作的機會,主動積極地與國家發改委接觸,爭取在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對澳門經濟發展的定位,既能促進澳門經濟擺脫博彩業一支獨秀現象,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做到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可持續性,又能使這個定位更切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使之較能容易落實執行。而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能在全國「兩會」上提出類似建議案或提案,應可是中央重視這個問題,并實事求是地調整對澳門的經濟發展定位。

本欄前日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提出了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應否向其選舉單位──「澳門特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的問題。但也正在此時,一個自稱為「與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很熟」的讀者 ,致電作為「選委會」委員的筆者,在撰寫評論稿件之前,應當「問過」全國人大代表才落筆。事綠是筆者一個月多前曾發過兩文,議評回鄉證尾號更改問題,文中有「不知是澳門那些平時熱心為居民服務的相關社團,對此事『後知後覺』、『不知不覺』……」這麼一句,此讀者則說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去年「兩會」期間曾有提到此問題,但他又承認此事並沒有報導,卻又指責筆者批評錯了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寫作前沒有「問過」全國人大代表。此言甚繆,因為筆者寫的是「社團」,而社團與全國人大代表是兩個不同概念,而且既然沒有報導,筆者當然不知這位讀者所說的這回事。這種打著「全國人大代表的朋友」的旗號,亂廿四的做法,只能是起到挑撥全國人大代表與傳媒的關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