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何厚鏵補選副主席到人大代表述職制度 從何厚鏵補選副主席到人大代表述職制度

再過幾天,今年俗稱為「兩會」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及第十一屆全國政協第三次會議,將先後在北京開幕。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將於下週二赴京與會。

這幾天,關於何厚鏵將被增補為全國政協副主席的傳聞,鬧得沸沸揚揚。而按照相關程式,何厚鏵如能趕及在這次全國政協大會上被補選為副主席,先決的條件是應被全國政協常委會增補為政協委員。但從昨日新華社和中新社播發的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的新聞報道看,本次常委會議為期三天,主要議程是審議通過關於召開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審議通過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審議通過提交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和關於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以來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議通過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審議通過有關人事事項;聽取各專門委員會關於2009年度工作情況的彙報;審議有關工作總結、視察考察和出訪情況的書面報告等,未見有「增補委員」這一項。如果何厚鏵連委員的資格都未具備,當然就不可能被提名為副主席候選人並交付大會由全體委員投票選舉。不過,不排除新華社、中新社所報導的是「主要議程」,而「增補委員」只是「小議程」,因而並沒有羅列出來,或是所報道的「審議通過有關人事事項」,就包括了「增補委員」。

但更不排除的是,由於這次全國政協常委會議的時間只有三天,而需要審議的內容又很多,因而是以為能順利召開今年全會為主,而來不及進行審議「增補委員」的議程。但是,增補委員的任務又迫在眉睫,除了何厚鏵必須安排之外,還因為廣東、貴州、山東三省政協的原主席陳紹基、黃瑤、孫淑義因涉嫌犯法違紀而分別被罷免省政協主席及全國政協常委會撤銷其委員、常委的資格後,三省政協都已分別補選了黃雲龍、王正福、劉偉為主席。按規例,他們三人都應該被增補為全國政協委員後再補選為常委。另外,也有一些省部級官員退下第一線後,已被安排進全國政協,也應有一個先增補為委員、後補選為常委的程式。假如他們趕不上這次全會,那就要拖到下一次全會了。不過,還有一個辦法,就是採取「黃龍雲模式」,在全會補選主席的前一日,再開一次常委會議,進行增補委員的程式後,再交由大會選舉副主席和常委。

就正在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昨日《南方日報》刊登了《廣州將建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制度》的新聞稿,報導說,由廣州市政府網站前日公佈的《廣州市深入開展民主法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明確提出廣州將繼續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管道,推進市民群眾與黨政部門直接對話。該方案還明確提到,廣州將積極探索人大代表聯繫選民途徑,建立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制度。而據記者瞭解,廣州越秀、荔灣、南沙等多個區級人大此前已先後開展了人大代表向選民面對面述職的活動。去年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出臺有關意見,要求市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書面報告履職情況。

這就使人想起了澳門地區的人大代表,是否需要向原選舉單位——「澳門特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負責的問題。實際上,早在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本欄就已分析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監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五條也規定,「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還為「監督代表」議題專設了一個第九章──「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其第四十三條就明文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也有類似的規定。其實「代表法」第五條是源自於《中華人民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還為「監督代表」議題專設了一個第九章──「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其第四十三條就明文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實際上,民意代表作為廣大選民的「代議士」,必須接受廣大選民的監督,這是所有民主政制國家的應有之義。中國作為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由全體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當然也應實施這樣的民主監督制度。因此,「憲法」、「代表法」及「代表選舉法」都對「對代表的監督」進行了明文規定。這就決定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都是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大由人大代表組成,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聯繫人民群眾,積極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充分集中人民群眾的智慧,以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代表人民群眾與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這就決定了人大代表必須在承擔好其法定的責任和對國家、社會、人民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密切聯繫人民群眾,瞭解和掌握人民群眾的意願,積極向國家機關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切實起到橋樑紐帶的作用,並使自己置身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不斷改進工作,努力為人民服務。

根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規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是「澳門特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事實上,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的十二名澳區代表,就是由「選舉會議」依法選舉產生。按道理,澳區全大代表也應像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必須接受選舉產生他們的省級人大組織監督那樣,接受「選舉會議」的監督。

目前的情況是,在澳門地區的十二名全國人大代表中,梁維特是較能主動地與選委會委員互動的,包括在每年「兩會」之前,向選委會委員發出征求意見的信函,在每年「兩會」後,發函向選委會委員匯報當年人大會議的情況,每年年終還匯報自己過去一年履行人大代表職務所做的各項工作。但願,梁維特主動向原選舉單位負責的好作風,能在其他代表中推廣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