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囤積土地作為是依法及公平施政所需 清理囤積土地作為是依法及公平施政所需

據報導,土地工務運輸局已向部份擱置土地多年的發展商發信,要求其在三十天內解釋擱置土地的原因。若發現嚴重拖延,將啟動收地程式。對此措施,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解畫說,目前共有百多宗個案是土地批給後多年仍沒有發展,局方分析後,認為有二十多宗比較嚴重,已發信有關土地承批人,待對方回覆後,當局會分析理由再作跟進。

人們常說,澳門土地資源開發已經高度飽和。但澳門特區要貫徹執行國家「十一五規劃」賦予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定位,及特區政府要兌現在二零一二年完成一萬九千戶個公屋單位的承諾,必須要有大量的土地作後盾。這就形成了需要大量土地與「無地可用」的尖銳矛盾。

但所謂土地資源已經高度開發之說,其實是含有極高「水份」的。較為準確的說法應是公有土地資源已經基本上批給完畢,所餘下的未批給土地確實已經不多。但另一方面,在已批出的土地中,有不少是尚未動工興建,或是動工了一半卻又擱置了的,成為所謂的「閑置土地」。因此,這部份土地其實並未開發,或是假開發。所謂「土地資源開發已經高度飽和」之說,並不準確。

事實的真相是,面對有限的土地資源,有部份地土發展商卻挖空心思,採用各種辦法,長期拖延不發展,囤積土地,等待土地升值以博取豐厚的利潤。這種做法,不但是對正為缺乏土地落實「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定位而發愁的特區政府不義,而且也是對因政府缺乏土地而眼看有可能無法按期完成公屋計劃,而致「上樓無望」的「無殼蝸牛」不仁,因而是與建構和諧社會的良好意願背道而馳的。而且,也因此而授人以柄,招來民眾尤其是反對派「利益輸送」的指責,不利於維護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

對此,力圖「創新」的現屆特區政府不得不設法應對。特首崔世安在二零一零年度施政報告的「十大重點」之一,就是「推動土地法修法」,其內容包括了嚴格遵守節約集中用地的原則,完善土地功能佈局和開發策略,完善土地批給制度,提高批地流程透明化,加強土地批給後的監管力度。這「加強土地批給後的監管力度」,就包含了對閑置土地的監管和回收。

而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上月在到立法會備詢則進一步表示,為確保已批出土地在指定期限內被合理利用,將有序地處理閒置土地問題,不遵守批給合同程式的個案按其嚴重性分類。研究如何處理嚴重違反,尤其對批給期限即將屆滿、長期拖欠溢價金及未展開土地利用工程的個案。如發現個案嚴重,沒有根據合約發展,便會啟動收地程式。除已批出未發展的土地外,政府也會更嚴謹規管續期和新批出的土地。政付正研究在新批出或續期的合約中,加重逾期不發展的罰則,罰款額將興地價掛鉤。

對此,劉仕堯表示,批出的土地直接關係社會整體規劃,如獲批土地後不發展,即打亂原定規劃,所以政府加重罰則的原意,並非為罰金,而是督促土地承批人能在指定期限內發展,也相信增加拖延展的成本能起阻嚇作用。劉仕堯透露,政府己陸續收回五至六幅非法佔用土地。政府是依法收回有關土地,將來亦考慮計算收地成本,並向佔地人士追討,要求支付費用,以收阻嚇之效。政府還將會繼續有序推行及完善土地批給程式,提升公眾參與度、強化政務公開,優化旁聽制度,充分發揮土地諮詢小組的功能,並積極推進有關土地分類的研究工作,加強監管土地批給合同的履約,分類研究工作爭取今年內完成和執行。

特區政府的這些政策,其實是有所本的。實際上,內地在這方面就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最新的個案,就是對李嘉誠的公子李澤楷所屬的「盈科大衍地產」在北京涉嫌非法囤積炒作地皮行為,除了由央視點名抨擊外,北京市國土局也開出重罰單,處以地價百分之一的罰金罰款五百萬元,並暫停其在北京所有土地交易。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也聯合公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定》示範文本(試行)。該協定對出讓土地的竣工時間、投資總額、投資強度、宗地容積率、建築係數、工業項目用地中非生產性設施用地比例等合同條件及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約定,杜絕開發商變相囤地。為保證開發商及時開發利用土地,防止囤積土地,在《出讓合同》已約定了建設項目的動工日期外,《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了建設專案的竣工時間。明確「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還要明確同意在一定日期前完成專案施工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第五、六進一步對閒置土地作了約定: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閒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

為此,廣州、深圳、海南、上海等地也紛紛推出新法規,規范清理、整頓囤積土地行為。對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滿兩年不動工開發的,依法徵收土地閒置費;對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依法收回。而且,土地閒置費不再按月計收,而是統一規定按出讓土地價款百分之二十或劃撥土地價款百分之二十一次性徵收,並明確規定逾期不繳納土地閒置費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閒置費總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這無疑讓那些囤積或閒置土地的開發商承擔著更大的風險。對土地違法違規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追究責任;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

因此,澳門特區的做法是正確的,是適應現實需要的。但問題是,這樣的措施能否長期執行下去,在遇到有特殊背景的個案時,能否秉公辦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對特區政府取信於民、公正執法的嚴峻考驗。只有做到如此,才能真正樹立管治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