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正式公佈政改方案會否對澳門有影響? 香港正式公佈政改方案會否對澳門有影響?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正式宣佈《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這個「建議方案」明確指出,本屆香港特區政府的目標是要在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的框架下,使二零一二年的選舉制度進一步民主化,為落實二零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和之後普選立法會鋪路。這一「建議方案」提升了二零一二年「兩個選舉」的民主成分,並有機會得到多數香港市民和立法會的支持,使香港的政制得以向前發展。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隨後也對香港記者發表談話,支持這個「建議方案」。並指出這個「建議方案」是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的,也充分體現了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原則。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修訂方案已經朝著擴大民主成份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他又認為,在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上,難的不是提出一個方案,難的是在香港這樣一個多元社會裏,提出一個既能夠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又盡可能照顧到各階層、各界別利益和訴求,各方面雖不完全滿意但又都能接受的方案,這是很不容易的。而香港特區政府的修訂方案已經比較好地做到了這一點。這個方案是來之不易的,值得香港社會共同珍惜。香港特區立法會很快將審議這個方案,真誠地希望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和立法會議員本著包容、理性和務實的態度,順應廣大香港市民的熱切期望,支持特區政府提出的二零一二年兩個產生辦法修訂方案,積極推動香港政制的民主發展,並進而為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時間表實現普選創造條件。此顯示,這個「建議方案」在公佈之前,是經過中央認真審閱,並已獲得中央批准的。現在,就看香港立法會在審議時,能否以多數通過。倘順利通過立法程序,香港政改的前景就將是相當完美的。

香港特區政府此時推出這個建議方案,既具有急迫性,又是適時的。說其具有急迫性,是因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區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必須將之轉化為香港特區法律草案,並須趕在二零一二年之前審議通過。否則,在到二零一二年時,就難以產生新一屆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可能會出現「權力真空」。因此,具有極大的急迫性。而說其適時,則是極端反對派所發動的「變相公投」,在大多數香港居民以不參與、不投票的方式予以抵制之下,已索然無味,其「急進雙普選」打訴求已得不到大多數人的支持,所謂「變相公投」已告失敗。因此,正是趁熱打鐵,推出既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基本精神,又能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以及大部份香港居民意愿的政改方案的良好時機。

可以說,香港特區政府透過這次正式公布「建議方案」,既定下了「雙普選時間表」的「最高目標」,又定下了二零一二年政改辦法的「最低目標」。這個政治大動作,是否會對澳門特區的某些「民主派」團體產生刺激作用,因而促使他們再次提出「雙普選時間表」的政改訴求,迫使澳門特區政府接受?這是值得注意的事情。特區政府有必要預作籌謀,及早備好應對方案。

實際上,盡管經過包括本欄在內的不少人反覆闡明《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盡相同,即香港存在著「雙普選」的發展方向,但澳門卻並不存在「雙普選」的法理依據的道理,即澳門雖然在行政長官方面存在著普選的發展方向,但在立法會產生辦法上,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在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基本法之前,根本不可能有立法會普選的發展方向,社會上有關「雙普選」的訴求已趨減弱。但仍有人或是為者某種政治目的,明知是不可為而為之,或是對《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尚未領會深透,仍在提出「雙普選」的口號。據說,正在籌劃中的「五一遊行」,就包括有「雙普選」的口號。另外,仍有人無視《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的規定,仍在提出恢復回歸前作為代議政制形式,因而帶有政權性質的「市政議會」的訴求。

對此,澳門官民全面、準確地宣傳推介《澳門基本法》,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從長遠來說,必須把澳門特區並不存在「雙普選」極終方向,及根本不可能恢復帶有政權性質的市政議會的道理,說清楚講明白;在近期,則應密切觀察香港政改對澳門的影響,隨時應對受到香港政改刺激的澳門「民主派」人士也提出「雙普選」訴求,從而擾亂澳門政治生活的狀況,維護基本法的嚴肅性和完整性,維護澳門社會政治生活的和諧穩定。

當然,目前澳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與《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的規定,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批准」,存在著可以向普選發展的空間,至少是增加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的名額,及由選委會委員提名,再交由選民投票選舉產生。即使是立法會產生辦法方面,雖然按《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今後仍將繼續保留委任議員和間選議員,但按《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三條「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定,可以在直選議員、間選議員的比例或名額上進行調整,亦即有可以增加直選議員名額,維持或減少間選、委任議員名額的發展空間。否則,就將成為一成不變的保守,不符合特首崔世安的「傳承創新」的治澳及施政理念。

何況,隨著澳門特區各項工作的發展,及加強法治的需要,特區立法會審議法案的立法任務將會日趨繁重,適當增加一些直選議員的名額,是有必要的。這也符合《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第二、三有立法會委任議員名額保持不變,直選議員每屆都有所增加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