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正式建立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機制 應當正式建立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機制

再過幾天,就是新疆「七‧五」騷動事件一周年。在此前夕,公安部發言人武和平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中國公安機關最近破獲了一起重大恐怖組織案件,抓獲以阿不都熱西提‧阿不來提、依明‧色買爾為首的十餘名恐怖組織頭目、骨幹及成員,繳獲了一批自製爆炸爆燃裝置等作案工具,有力挫敗了恐怖分子的破壞圖謀,及時消除了社會安全隱患。這起重大恐怖組織案件的線索發現於去年十二月月的一起非法越境案件,二十名中國籍人員因非法入境他國(按:柬埔寨)被驅逐出境,中國警方按慣例接收了上述人員。公安機關依法對他們進行審查時發現,其中有三人是被警方通緝的在逃恐怖犯罪嫌疑人,均係境外「東伊運」恐怖組織派遣入境人員或「東突」恐怖勢力骨幹。二零零八年以來,該恐怖組織在新疆策劃和實施了多起恐怖案件,其中北京奧運會期間發生在新疆喀什的駕車襲擊公安邊防官兵案和庫車縣恐怖爆炸襲擊案均係該恐怖組織成員所為。

香港《明報》在刊登這則消息的同時,也以《澳門教會伸援手,助逃出中國》為題,憶述美聯社去年十二月的報道,謂一批維族人因獲得中國地下基督教會及澳門的教會組織協助,才能抵達柬埔寨。報導說,去年十二月上旬,這二十二名新疆人抵達柬埔寨欲尋求政治庇護,他們之所以能夠逃離中國,是透過中國地下教會援助,也是多種信仰網絡(Interfaith Network)首次協助回教維族人,他們稱將來也會繼續給維族人施援。網絡的澳門分部(Macau InterfaithNetwork)也參與了援助,其牧師MarcusRamsey稱,新疆騷亂發生後,來自海外維族組織的「求援」激增,遂決定施以援手。

根據公安部公佈案情和多種信仰網絡澳門分部牧師Marcus Ramsey的說法,這批恐怖分子是去年十二月上旬經澳門逃抵柬埔寨的。也就是說,此事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法》生效之後發生的。而這批人,正是《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要針對的人,他們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法》中有關「分裂國家」、「煽動叛亂」規定的要件。而協助這批恐怖分子外逃的多種信仰網絡澳門分部及其牧師MarcusRamsey,也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七條有關「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要件,屬於《維護國家安全法》懲治的對象。由此可見。澳門特區以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亦即《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確是很有必要的,直接反駁了當時一些人所散佈的「沒有必要論」。

由此也可見,《維護國家安全法》不單止是針對在澳門居民中有可能會發生的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是針對那些利用澳門特區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非澳門居民的行為。實際上,由於澳門地理環境特殊,三面環海,海岸線長,海關水警人員防守不易,這就形成了方便某些恐怖活動分子偷潛入出澳門的漏洞。即使是恐怖分子持憑合法或偽造的證件入出境,他們的額頭上也沒有寫著「恐怖分子」幾個字,可以大搖大擺地通關過境。因此,一方面必須加強對恐怖分子及其活動的監控,另一方面,也應建立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機制,包括成立相關機構如政治部之類,及組建偵查隊伍,落實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否則,立了法也等於沒有立法,使到這個重要法律變成廢紙一張。

今年三月二十六日,本欄就以《保安範疇施政方針欠缺政治高度戰略感》為題,評析保安司長張國華向立法會引介保安範疇二零一零年度的施政方針,「只顧埋頭拉車,不顧抬頭看路」,未能從政治戰略的高度 ,應對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因而建議保安範疇還應在繼續做好傳統保安範疇工作的同時,真正做到「未雨綢繆,居安思危,作好充分的準備」。一方面,按照「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對外事務機制,加強與國際反恐機制和組織的聯繫,學習經驗,互通情報,爭取支援;另一方面,堅決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加強防範和打擊國際恐怖活動的對策研究,並盡快將對策轉化為具體執行措施。本欄當時還指出,澳門與香港都是完成國家統一大業、實施「一國兩制」的樣板,那些反對國家統一,進行國土分裂活動的「疆獨」、「藏獨」暴力分子,必然會對這兩個樣板怕得要死,恨得要命,千方百計的進行破壞活動。值得注意的是,「疆獨」組織已與國際上某些回教恐怖組織合流,而本澳對一些回教國家的遊客入境是給予免簽證待遇的,據說也已有不少回教國家居民在本澳逾期逗留,成為「黑工」甚至是幹些狗偷鼠竊、運毒販毒的勾當。誠然,我們不能「一竹竿打沉一船人」,將所有的回教國家居民都當作是恐怖份子,但不排除會有「疆獨」分子利用這種現象,冒充回教國家居民潛入澳門,伺機破壞,也不排除「疆獨」組織以金錢利益為誘餌,引誘那些既找不到工作,又遭受遣返威脅的回教國家居民代替他們進行破壞活動。因此,既然是「未雨綢繆,居安思危」,就應在這方面打醒精神,有所準備。澳門特區已經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完成了應盡的憲制責任。這正是澳門特區成立十年來的主要成就之一。但既然已經有法,就應要有執法措施和部門。否則,有法等於無法,只是一紙 廢文。從職掌性質看,這個責任應由保安範疇承擔起來。比如,設立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專責部門如「政治部」(其成員必須全是中國公民);又如,研擬具體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行政法規(草案),及相關內部指引等。然而遺憾的是,在張司長的整份「施政方針」中,居然對此一字不提,不知是否應自感失責?現在從本澳有機構協助恐怖分子逃出中國的事實看,本欄當時的批評並非是「無病呻吟」。

另外,法院法官的編制也給予以配合。實際上,假設當時澳門能破獲該案,並是由澳門的司法機關行使對這些恐怖分子的司法管轄權的話,在到了終審程序時,終審法院就難以組成合議庭,審不下去了。因為在終審法院的三名法官中,其中有一名法官不是中國公民。而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都是關乎到中國的國家主權,是不適宜由非中國籍的法官參與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