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據報導,澳門特區檢察院日前首次收到警方移送的「五一遊行」期間有人涉嫌對國旗作出不法行為的案件和嫌疑人的有關詢問筆錄。承辦檢察官經對資料作初步研究,認為已有跡象顯示涉案嫌疑人在本年五月一日的遊行期間,作出了多項的不法行為,其行為涉嫌觸犯多項刑事法律,故檢察官已於當日決定刑事立案。在開立刑事卷宗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已將有關卷宗交回警方作進一步的調查。

在今年「五一遊行」中,除了警民發生嚴重衝突,有人違反《遊行集會法》關於集會遊行集會遊行必須以和平的方式進行,不得使用暴力,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不得妨礙他人,不得攜帶任何武器的規定,使用了石塊、旗桿等「冷武器」,甚至是隨手抓起重達十幾磅的鐵製「座磅」扔向警方,蓄意挑釁警方,以刺激警方「以暴易暴」,進行武力鎮壓,意圖吸引香港和外國媒體注意,並引起中央關注,迫使政府回應他們的訴求之外,更出現了往年從未發生過的違法行為,那就是竟有人以國旗作「武器」,像「投擲標槍」那樣擲向警察,並肆意踐踏國旗。尤為令人不解的是,有人將一面倒懸的國旗高高地插在襲擊警察的「陣地」前沿,作為示威人士的「指揮旗」,因而成為當天電視新聞和翌日平面媒體的「主鏡頭」,頗為觸目。

這種侮辱國旗的行為,明顯地是違反《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的在澳門特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的。其實,某些人士在「五一遊行」中的所作所為,都是明顯地與相關法律的規定有抵觸的,但警方在處理該案中,獨將其中的侮辱國旗行為移交檢察院處理,應是明智之舉。實際上,其他的涉嫌抵觸法律的行為,盡管警方也完全有理由將之移交檢察院處理,但畢竟可能會有不同見解,倘處理不慎,很可能會被抨擊為「秋後算賬」、「政治迫害」,從而引起反效果。而維護國旗尊嚴應是可站在政治和道德的制高點,任何人都難以狡辯。何況,當日有人將國旗當作是「武器」,像擲標槍那樣將國旗擲向警察,並踐踏國旗,還將國旗倒懸,這些都是通過電視畫面公諸於眾的,當時就有不少人議論紛紛,認為這種侮辱國旗行為必須依法懲罰。因此警方獨將有人不法對國旗作為懲處違法示威行為的切入點,是充滿政治智慧之舉。

實際上,國旗是國家和國家主權的象徵,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她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既然國旗及區旗具獨有的象徵意義,保護這兩面旗幟免受侮辱對達致上述目標也就起著重大作用。因此,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斷定,將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對受保障之發表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此舉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

《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已清楚列明,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適用於澳門。這意味著《國旗法》不僅內地要遵守,澳門也要遵守,遵守《國旗法》是包括澳門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義務。澳門居民有責任維護國旗的尊嚴,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遵守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的法律。

而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在澳門特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式樣、製作、性質、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辦法,及禁止使用國旗的場合和對侮辱國旗的處罰。本法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尊重和愛護國旗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義務。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沾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經的,參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於十五日以下拘留。」同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沾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此內容全部納入為新《刑法》的第二百九十九條。

其實,不單止是中國,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侮辱國旗都是犯罪行為,比如《美國聯邦法典》第十三編第三十三章第七百節規定,任何人故意公開撕毀、毀損、汙損、焚燒或踐踏合眾國旗幟,對國旗進行侮辱的,被處以一千美金以下罰金,或處以一年以下監禁,或二者並處。德國法律則規定,在集會或通過散發書面材料侮辱國(州)旗、國(州)徽或國歌,處三年以下監禁或罰金。在俄羅斯,侮辱國旗者,處兩年以下的剝奪自由,或二百盧布以下的罰金。奧地利法律規定,以廣泛公眾周知的方式,對公開場合或公眾集會時展示的國(州)旗進行惡意誹謗、蔑視或其他輕蔑行為,處以兩年以下自由刑或三百六十日額以下罰金。意大利法律規定,侮辱國旗、國徽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徒刑。退役軍人或本國人在外國犯前罪加重處罰。在西班牙,侮辱國家標誌或徽章處六個月以上六年以下徒刑。韓國規定意圖侮辱國家、而損壞、除去或污蔑國旗、國徽的,處五年以下勞役或徒刑,十年以下停止資格或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澳門刑法典》是在澳門回歸前的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頒佈的,因而沒有「侮辱國旗罪」;但其第三百零九條的「侮辱官方象徵罪」則意思相近: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某一地區、國家或澳門所參加之國際組織之官方旗幟或其它官方象徵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不過,既然《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在澳門特區實施,故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在審理該案時,完全可以依據該法第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沾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經的,參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於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規定,給予適當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