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和諧社會必須注意正確處理幾對關係 建構和諧社會必須注意正確處理幾對關係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日前在「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結業典禮暨第二階段開班儀式」上的講話,闡述了要正確處理幾個關係,包括「一國兩制」方針「五十年不變」與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這個歷史大轉變的關係,國家管理制度具有普遍性意義的原則與澳門特區制度的特殊性的關係,中央政府的權力與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的關係,國家政治體制與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關係,分權與制衡的關係,分權與配合的關係,權力與責任的關係等,還有任何改革都將涉及到的「變」與「不變」的關係。

我們必須以唯物辯證法尤其是對立統一規律的思想方法,來進行學習、領會、運用。 

喬曉陽在闡述「一國兩制」方針「五十年不變」與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這個歷史大轉變的關係時,是置於《要通過學習基本法,加深對澳門歷史性轉變的認識》的小標題之下的。他指出,一方面,「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規定了許多「不變」,包括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等等。但另一方面,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卻又是一個重大的歷史轉變。這個歷史大轉變,是帶有根本性的。首先是澳門回歸祖國,其次是國家在澳門實施「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其三是澳門特區的憲制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變與不變,是對立統一規律中一個著名的命題。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毛澤東對幾位哲學家說,「世界上沒有絕對不變的東西。變,不變,又變,又不變,組成了宇宙。世界上一切都在變,物理學也在變,牛頓力學也在變。世界上從沒有牛頓力學到有牛頓力學,以後又從牛頓力學到相對論。這本身就是辯證法。」

過去,人們在談到澳門回歸時,多是將該注意力集中到「一國兩制」方針的「五十年不變」。這對於增強對前途信心,當然是對的。但卻忽略了澳門回歸這一重大歷史事件,卻是一個重大的轉變。實際上,「一國兩制」方針的「五十年不變」,是在澳門從漂泊海外到回歸祖國懷抱,廣大「澳人」從受殖民管治轉變為特區主人的重大轉變中才能實現的。

掌握好「不變」與「變」的關係,我們就能與時俱進,適應形勢的變化,迎接新的挑戰。尤其是要總結回歸十年來的經驗教訓,找出不適合形勢變化的東西,進行變革。包括落後遲滯的法律和公共行政體系,必須進行改革;官僚主義作風,需要轉變;被批評為「官商勾結」、「黑箱作業」的不規則行為,必須拼棄。

既然是與時俱進,就必須注意到,隨著澳門社會、政治、經濟不斷向前發展,澳門居民不但是對政府的施政能力和水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對政治制度的循序漸進改革,也抱有強烈的渴望。尤其是在香港通過「政改方案」後,澳門也需要對「二零零九年及以後」的特首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有著逐步適當加大民主成分的追求。如果不予以正視,今後每一屆都未進行改革,就將積累較多的欠帳,到了臨界點就可能會被與政改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觸發井噴式的爆炸,反而是影響社會安定。因此,現在就有必要思考,參考香港特區政府的政改手法,按照基本法本文及其「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在遵守「五步曲」的前提下,循序漸進式的推動逐步增加民主成分的政改方案。比如,可思考跟隨香港政改方案的辦法,先行增加特首選委會的委員名額;隨後根據形勢發展和群眾的意願,思考是否可進一步改革,甚至是採取由特首選委會掌握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權,並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特首。又如,在必須遵循基本法「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規定的前提下,在保留間接選舉和委任議員現有名額的同時,每屆都按比例適當增加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的名額。

喬曉陽在講話中,還要求我們加深對國家管理制度具有普遍性意義的原則與澳門特區制度的特殊性的關係的認識。這就是屬於對立統一規律中的「共性與個性」的命題。按照唯物辯證法的觀點,矛盾的共性指矛盾的普遍性,是絕對的、無條件的;矛盾的個性指矛盾的特殊性,是相對的、有條件的。矛盾共性與個性的辯證關係,是共性寓於個性之中,個性又受共性的制約,共性和個性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

基此,澳門特區所實行的「一國兩制」方針並不是單獨超然存在的,必須依附在國家政治體制的母體上。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我們不能光是強調特區制度的特殊性,而忽略了特區的權力是來自中央授予。特區的事情,尤其是屬於高度自治權之外的事情,卻必須尊重和服從中央,不是「想做就去做」。新填海規劃區的「B區」,未經中央批准就自行動工,顯然是「不把中央放在眼內」的錯誤行為。而未能重視和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給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定位,也有「自我膨脹」的問題。當然,在中央授權的前提下,澳門特區可充分發揮自己的靈活性。毛澤東在《論十大關係》中所闡述的發揮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就值得參考。尤其是在區域合作中,澳門特區是地方,廣東省也是地方,這個地方的積極性都要充分應發揮。

「分權與制衡」,也是一對辯證關係。「分權與制衡」,原出自孟德斯鳩的分權論,主張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並互相牽制。但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的政治制度的設計,卻是以行政為主導之下的行政、立法、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因此必須弄清楚這個關係,不能以「三權分立」的標準來要求衡量。澳門特區實行行政主導的原因,是因為澳門不是獨立政治實體,不能實行「主權在民」,澳門特區的權力是中央授予的,這反映在特首由在澳門選舉協商產生後,必須由中央政府任命。但是,又不能藉此大搞行政擴權、行政濫權,將立法、司法擱在一方。喬曉陽所舉的特區立了「立法法」和終審法院在幾個案件中判政府敗訴兩個例子,就說明瞭這一點。

喬曉陽的講話,因為是在「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結業典禮暨第二階段開班儀式」上說的,其對像是高級公務員,因而其內容也側重於公務員。但其普遍性的原理,也同樣適用於全體澳人。這又是一個共性與個性的關係。如大家都能認真閱讀領會,並正確處理喬曉陽所提出的幾個關係,就更有利於建構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