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將ECFA與CEPA的功能發揮至最大化 應將ECFA與CEPA的功能發揮至最大化

昨日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在臺北談及到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FTA」的問題,這使人也想到了與「中國臺北」一樣,同樣也是「WTO」之下的以非主權國家的「獨立關稅區」名義參與的會員體——「中國澳門」,是否也可以與其他國家洽簽「FTA」的問題。實際上,既然國台辦主任王毅是以「合情合理對待,務實妥善處理」的方針來對待「中國臺北」與其他國家簽署「FTA」的議題,那麼,作為已經回歸祖國,明確了作為屬於中國國家主權之下的特別行政區的「中國澳門」,就應更有權與「WTO」的其他會員體洽簽「FTA」了。

一九六二年五月六日,葡國正式加入「GATT」。葡國代表所有葡屬關稅地區接受了「GATT」的「臨時適用證書」。按照「GATT」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甲)項的規定,「GATT」也適用於澳門。但是,葡國是「GATT」締約方,而澳門不是「GATT」締約方,故由葡國負責代表澳門在「GATT」中的事宜。

根據《中葡聯合聲明》,在澳門的積極努力下,經中葡雙方積極配合,澳門與「GATT」達成協商,同意澳門以香港的「轉正」方式加入「GATT」。「GATT」秘書處於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發佈《新聞公報》通知各締約方,澳門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起成為「GATT」成員。「公報」指出,澳門是於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由葡國政府按「GATT」的有關規定向「GATT」秘書處提交聲明,而被視為「GATT」的一個成員。「公報」還指出,「GATT」秘書處還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項平行聲明,確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符合「GATT」有關被「GATT」視為其成員所規定的要求。該「聲明」還宣佈,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繼續被視為「GATT」的成員。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GATT」被「WTO」所取代,澳門也自動轉為「WTO」的成員。澳門回歸後,則改以「中國澳門」的稱謂,繼續成為「WTO」的正式締約方。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也規定,澳門特區是「單獨的關稅地區」。所謂「單獨關稅區」,是指在「處理其對外貿易關係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權」的某國部分領土。一方面,「單獨關稅區」既是歸屬於某一主權國家並受其政治管轄的部分領土,卻又在處理本地區的外貿關係等方面享有自主權;另一方面,該地區雖在處理本地外貿關係等方面享有自主權,卻又在國際法公認的身份和地位上,仍然只是歸屬於該主權國家並受其政治管轄的部分領土。因此,澳門特區可以自行制定經濟貿易政策;可同各國、各地區保持和發展經貿關係,繼續參加「WTO」、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澳門特區的代表可作為中央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至於中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中國澳門的國際協議則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和需要授權或協助「中國澳門」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議適用於「中國澳門」。按照這些原理,「中國澳門」當然可以與「WTO」的任何會員體洽簽「FTA」。

不過,由於按《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澳門特區作為自由港,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第一百一十一條又規定澳門特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自由流動。在此情況下,「中國澳門」要與其他國家洽簽「FTA」的迫切性,不是很大。

現在具有迫切性的,倒是「中國澳門」是否應與「中國台灣」簽署類似「ECFA」或「CEPA」的問題。同樣道理,「中國香港」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實際上,由於港澳已分別與內地簽署了「CEPA」,形成了「一國兩制」架構下的自由貿易區,而「ECFA」的簽署,也等於是建立了海峽兩岸的自由貿易區。但遺憾的是,港澳與台灣之間尚未建立類似自由貿易區的緊密經貿關係,兩岸四地之間的更緊密經貿關係似是仍留有「缺口」。因此,有必要進行「補漏工程」,通過港澳兩地也分別與台灣簽署類似「ECFA」的協議,促成海峽兩岸經濟的一體化,形成「中國自由貿易區」,為未來的和平統一建構經濟基礎。

因為按照政治經濟學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經濟基礎的變化發展推動上層建築的變化發展,上層建築必須適合經濟基礎的基本原理,在兩岸四地之間都締結成更緊密經貿關係之後,就必將為兩岸四地的「一統江山」積累基本條件,只待開展政治談判,就是「水到渠成」。這也正是民進黨之所以拼命反對「ECFA」的主要原因,因為他們也看到了「ECFA」對國家統一的推動作用。因此,配合著內地已與港澳分別簽署了「CEPA」,海峽兩岸也簽署了「ECFA」,港澳也應分別與台灣簽署類似「ECFA」或「CEPA」的協議,就將為國家和平統一大業夯實經濟基礎。

而且,預料「ECFA」簽署後,台灣方面將會加大要求加入東盟與中國、日本、韓國自由貿易區的力度,形成「十加二」或「十加四」。由於前述的原因,估計北京不好反對。但如此一來,就變成了對港澳的不公平。因此,也須一併考量港澳也可分別加入「十加一」或「十加三」的問題,使之成為「十加四」及「十加六」。倘此,連同中國內地與港澳臺一道,分別與東盟十國、日本、韓國建立整體的自由貿易區,成為新世紀的東亞共同體。也就是說,在東亞地區內,以中國內地為核心,一方是中國土地的港、澳、台,另一方是東盟十國,還有日本和韓國,整個趨勢是走向以中國為中心的經濟圈覆蓋今天的東亞、東南亞及東北亞,更好應對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