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與美國洽簽「FTA」還得等一等

本欄昨日分析,由於全稱為「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的「中國台灣」也是「WTO」的成員,盡管不享有主體國家會員的身份,其位階只是與香港、澳門相同的一個「單獨關稅區」,亦即是中國這個國家主體的成員之一,而根據「GATT」的相關規定,「單獨關稅區」需要經對負國際責任的締約方提議並發表聲明證實該「單獨關稅區」「在其對貿易關係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上」享有完全自主權,但亦擁有作為「WTO」成員體的一般權利,如與「WTO」其他國家簽署「FTA」等。不過,仍得遵守某些特定條件,如「GATT」理事會關於「中國台灣」「入關」的幾項條件:「一個中國」原則,「先中後台」,對外簽訂國際貿易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資格必須得到中國大陸的授權或確認等。因此,中國已經與之簽署「FTA」的國家,如東盟十國、日本、韓國等,在得到中國的同意之下,應是可以洽簽「FTA」的。至於中國尚未與之簽署「FTA」的國家,如台灣最想洽簽「FTA」的美國,則「還得等一等」。

其實,據有關資料顯示,除了東盟十國和日本、韓國之外,尚有一些國家已經與中國簽署了「FTA」,如墨西哥、巴基斯坦、智利、哥斯達黎斯、新西蘭(其實台灣已經與哥斯達黎斯進行洽簽「FTA」談判,但因哥國與中國建交而終止商談,故中國與哥國洽簽「FTA」是一項「補償」行為),目前中國正在「FTA」的還有冰島、印度、秘魯、澳大利亞等國家。按上述原則,「中國台灣」亦可與上述國家洽簽「FTA」,但這些國家大多是發展中國家,對台灣當局來說,與之洽簽「FTA」可能並不具迫切性。最具迫切性的,應該還是美國。因為目前已與台灣簽署「FTA」的,都是發展中國家,如巴拿馬、薩爾瓦多、危地馬拉、尼加拉瓜等「邦交國」,無論是實質效益還是政治效應,都不是很大,只有與美國簽署了「FTA」,才算是「有重大突破」。

因此,台灣要與美國洽簽「FTA」,就不單止是著眼於貿易問題(當然,也確是具有貿易的需要),而主要是出於政治上的考量。實際上,由於歷史的原因,過去台灣與美國的關係十分密切,簽了不少「國家」級的協議,連軍事結盟性質的「美台軍事同盟」協議都已簽署了。但到進入七十年代後,情況發生了質的變化。一方面,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恢復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之後,作為「經濟聯合國」的「GATT」的理事會也隨之通過決議,取消台灣當局在「GATT」的觀察員資格。台灣當局為了「打破困局」,希望能以與美國洽簽「FTA」來作為對美台「斷交」的「補償」,並籍此「擴大戰果」,沖淡西方國家紛紛與台灣「斷交」的不利氛圍。但是,台灣當局要與美國洽簽「FTA」,缺乏應有的適當身份,亦即台灣並非是「GATT」的成員,沒有資格與「GATT」的其他成員體洽簽「FTA」。

另一方面,當時台灣地區的「黨外」運動正在興起,而且還連續發生了「中壢事件」、「美麗島事件」、「陳文成事件」、「林家血案」等「人權事件」。美國對當時國民黨政權的「獨裁統治」十分反感,暗中支持打起「爭民主,爭人權」大旗的「黨外」和後來的民進黨,希望能藉此推動台灣當局放棄獨裁統治,實行民主政治,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尊重人權。為此,美國以「貿易」問題作為向台灣當局施加政治壓力的「武器」,先後發動了「特別三零一條款事件」等貿易戰。在此情況下,美國也無意與台灣洽簽「FTA」,以免使其「壓力武器」失效。

在進入九十年代,情況又發生了逆轉。一方面,「GATT」理事會已確定了台灣可以「台澎金馬獨立關稅區(簡稱『中國台灣』)」的名義「入關」,但須遵守幾個條件,並等待中國先行「入關」。只要「中國台灣」「入關」(後來是「入世」),就具有了與他國洽簽「FTA」的法人資格;另一方面,繼李登輝宣佈解除「戒嚴」,開放報禁、黨禁,並推動「總統」全民直選(當時任「新聞局長」的胡志強,特別出版了《寧靜的革命》一書,並翻譯成各種主要外文出版,積極向世界各國尤其是美國宣介這一「成就」)之後,民進黨的陳水扁又通過選舉上台,首次實現了「政黨輪替」,完全符合「華盛頓標準」的「民主政治」形態。

另外,美國對台灣的貿易逆差也逐步縮小,而台灣對美國的貿易依存度也逐漸下降,這也為台美洽簽「FTA」提供了一定的條件。在此情況下,台灣與美國簽訂了《關於貿易暨投資之諮商原則與架構協議(TIFA)》,並希望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動簽署台美「FTA」。陳水扁還專門為此向美國作出重大讓步,包括單方面向美國開放電話固網投資條件等,以圖換取美國同意與台灣洽簽「FTA」。不過,似乎是美國對台灣並未落實其在「入世」時所作出的一系列承諾,包括解決知識產權、藥品、農業等問題,故而雖然雙方曾在「TIFA」的工作層級進行了多次會談,並將與談代表的層級由局長級提升至副部長級,但仍無法獲得共識和進展。後來更因美國不滿陳水扁推動「終統」、「公投」,而單方中斷了「TIFA」商談。

在台灣當局的眼中,與美國洽簽「FTA」,確實是具有特別的政治意義。實際上,在一九七九年美台「斷交」及美國宣佈廢除「美台軍事同盟條約」之後,台灣當局並不滿足於美國頒佈了作為美國國內法亦即單方方法的《與台灣關係法》,希望能建立「雙邊條約」關係,以「補償」美台「斷交」的「損失」,並作為台灣仍與美國存在「雙邊條約關係」的象徵,以雙邊經貿領域締約的手段來補強只是美國單方立法的《與台灣關係法》。馬英九上台後,雖然兩人的意識形態和政治立場都存在著極大的分歧,但在要與美國洽簽「FTA」的議題上,兩人卻竟是有著「共同語言」。而美國也因欣賞馬英九沒有「添亂找麻煩」,也希望能與台灣洽簽「FTA」。本來很有機會在今年初恢復「TIFA」商談。但人算不如天算,正在此前夕,卻爆發了「美國牛肉風波」,此事被美國質疑為馬英九缺乏執行雙邊條約的能力,連已經簽署了的《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都可以推翻了,還好意思要洽簽自由貿易成分更高、範圍更廣泛的「FTA」?

因此,鑑於這一原因,尤其是再加上「先中後台」的因素,而中美之間洽簽「FTA」的困難度更大,因為中國大陸的市場經濟仍未完全發育成熟,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仍要作很大努力解決,在可預見的一段時間內都將難以與美國進行簽署「FTA」的商談,故盡管台灣方面現在雖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有利條件,但要與美國洽簽「FTA」,仍是還得「等一等」。

(發自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