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ECFA、CEPA與FTA的異同(一) 有關ECFA、CEPA與FTA的異同(一)

澳門《新華澳報》社長兼總編輯 林昶

經過海峽兩會半年來艱苦細緻的協商,六月二十九日終由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及《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ECFA」是海峽兩會自二零零八年六月恢復協商以來所簽署的十四個協議中,首個標的是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正常化、機制化、制度化關係的合作協議,初步落實了「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關於「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建立穩定的經濟合作機制,並促進恢複兩岸協商後優先討論兩岸共同市場問題」的共識。這份旨在推動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機制化、制度化的框架性協議,將逐步減少或消除兩岸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墊壘,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方投資,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ECFA」的簽署,是兩岸和平發展和兩岸經貿關係重要的里程碑,也是兩岸各自面向區域經濟整合及全球化發展趨勢的關健一大步。

但在「ECFA」協商的過程中和簽署前後,民進黨等「台獨」勢力起勁地加以反對,其中的一個「理由」就是「ECFA」如同「CEPA」,把台灣「港澳化」亦即「矮化」了。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台灣在與大陸簽署了「ECFA」之後,就有權與世界各國簽署「FTA」。由於本人來自澳門,瞭解「CEPA」的一些情況,故就此從港澳的角度,對「ECFA」、「CEPA」、「FTA」之間的一些異同,進行粗淺的比較。

一、「CEPA」是「一國兩制」框架下的「FTA」

(一)、「CEPA」的性質和特點

(A)「CEPA」是自由貿易協議

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兩個「CEPA」在「WTO」架構下,是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香港、澳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FTA),旨在於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取消相互間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逐步消除服務貿易中的各種限制,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相互間貿易投資的增長。「CEPA」符合世貿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

但正因為「CEPA」是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香港、澳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FTA),故其中文標題全稱突出了「安排」兩字,且在北京中央政府和媒體的文字表述中,也以《安排》作為其簡稱。這就突顯了「CEPA」中央政府對具有「WTO」會員身份的地方行政單位(特別行政區)主動作出的區域經濟合作的國家內部安排。另外,使用「安排」一詞,而不用帶有條約色彩的「協議」以至是「協定」,這就顯示了「安排」並不是地位獨立、對等的兩個經濟體的協議,故「安排」的簽署人也顯得不對等,內地一方是經濟商貿行政主管部門的副首長,而香港、澳門一方則是經濟商貿行政主管部門的正首長。在簽署後,無須經過立法機關核准,且在簽署之日立即生效。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在「CEPA」的序言中,寫上了「一國兩制」一詞,這就強調了在「CEPA」中,內地(中央)對港澳的國家主權性質。

(B)「CEPA」並非是完全對等的自由貿易協議

「CEPA」雖然是《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WTO》第二十四條所規範的「FTA」中的一種,但出於要維護「一國兩制」的考量,又並非是一個完全對等的「FTA」。首先,一般「FTA」在簽署之前,已經過大量的談判磋商,因而一旦正式簽定,大部分商品都開始進行自由貿易,兩三年之內大體上已處於自由貿易狀態。而「CEPA」是由內地和香港、澳門先談出一個總體的協議,但這協議並不涵蓋所有自由貿易區的產業內容,更多的內容則以「補充協議」(現在已陸續簽署了六個「補充協議」)的方式,逐步擴大自由貿易的清單。其次,由於「CEPA」是在一個主權國家之內的不同「WTO」會員體之間建立特殊的經貿關係安排,故內地具有足夠的法理依據給予港澳提供特別優惠,這種優惠可以超出中國加入「WTO」時向所有成員作出的承諾,而不必普惠到所有的「WTO」成員,亦能讓「WTO」同意這樣的優惠。因此,在「CEPA」中的所有條款規定,都是只有內地向港澳開放的內容,而沒有港澳向內地開放的規定,因而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單方傾斜優惠協議」。當然,由於長期以來港澳就已以免稅或極低稅輸入了大量的內地商品,並佔了港澳進口量的很大比例,故也就無須將港澳向內地商品提供優惠待遇寫進「CEPA」。至於港澳向內地開放勞工、服務業等,則由港澳自行制定法規,實行單方規範,但至今開放度並不大。

(C)「CEPA」的內容全面豐富

「CEPA」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就內地對港澳而言,與其他自由貿易協議相比,貨物貿易降稅範圍廣速度快,服務貿易領域廣泛,貿易投資便利化內容全面,對雙方經貿領域多方面的合作制定了制度性的措施,拓展了自由貿易協議的領域。從各方面看,這都是一個全面的自由貿易協議。

(D)「CEPA」具有開放性

「CEPA」開創了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的新階段。「CEPA」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是開放性的。「CEPA」本文第三條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CEPA』的內容」。因此,隨著兩地經濟的不斷發展,內地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內地對香港、澳門的開放將會不斷擴大,「CEPA」將會不斷增加新的內容,並隨著內地與港澳經濟一體化的進程而與時俱進地發展。

(E)「CEPA」是「一國兩制」方針在經貿領域的成功實踐

《安排》在短時間內達成,在廣泛的領域擴大對香港、澳門的開放,體現了「港澳優先」的原則,有利於內地與港澳實現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充分體現了「一國」的優勢。同時雙方保持各自的經濟制度和體制,通過「CEPA」逐步消除兩地經貿領域的制度性障礙,突出了「兩制」的特點,「CEPA」是「一國兩制」方針的生動體現和發展。

(一)(本文是作者在《第十九屆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