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最低工資保障機制是依法施政的必然 建立最低工資保障機制是依法施政的必然

隨著內地各地和香港特區,以至台灣地區都先後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盡管澳門地區仍有人對建立最低工資制度抱有抗拒感,但已是大勢所趨。為此,勞工局副局長陳景良日前在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表示,特區政府基本同意設立最低工工資的大原則。不過,勞資雙方仍存在表分歧,政府將盡快透過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或其他途徑,推動社會討論,並積極參考國際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香港的經驗,希望在二零一二年可達基本共識。

政府代表的這個表態很好。因為建立最低工資保障機制無論是有多困難,有多少人還沒想通,但從「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設立最低工資保障機制勢在必行。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而這些繼續在澳門實施的國際勞工公約,就也包括了一九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制定的《確定最低工資辦法的制定公約》(第二十六號公約),及對此公約進行補充的一九七零年《確定最低工資並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公約》(第一百三十三號公約)和同名的建議書(第一百三十五號公約)。既然如此,澳門特區就必須依此公約施政。而內地各地自行制定最低工資標準,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這一系列「公約」的成果。

最低工資是工資保障的其中一項主要內容(另兩項內容是工資支付保障、實際工資保障)。最低工資是由法律規定的,當工人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機構在最低限度內應當支付的足以維持工人及其平均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即工資的法定最低限額。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法定最低工資額度以下的工資;只要工人按法定工作時間履行勞動給付義務或者被合法免予勞動給付義務,用人機構向僱員支付的工資就不得少於法定最低工資額。最低工資額的形式,一般有小時最低工資額、日最低工資額、周最低工資額或月最低工資額等四種。

第二十六號「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有關最低工資的第一批國際勞工標準。如今,國際勞工組織已將最低工資保障勞工標準視為保護那些最低薪者享有一種體面的生活標準,以對抗工薪階層的貧困生活。

第二十六號、第一百三十一號「公約」和第一百三十五號「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有:一、設立規定最低工資的機構。第二十六號「公約」規定,凡批準該「公約」的國家和地區承諾建立或保持一種規定最低工資率的機構,以便為那些在不能用集體合同或其他方法有效地規定工資,因而工資特別低的若干行業和部門(特別是在家庭工作的工人)中工作的工人確定最低工資率。「公約」規定該機構的建立,必須同有關的僱主代表、工人代表組織的代表進行協商;參與該機構工作的雙方代表,人數相等,地位平等;他們參與方式和程度,可由國家法律或條例確定。經這個機構確定的最低工資率,對有關的雇主和工人均有約束力,雙方均不得以個人協議和集體協議予以降低。

二、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第一三一號「公約」和第一三五號「建議書」規定,凡批准該「公約」的國家應承諾建立一種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建立該制度的基本目的,是要通過制定可以允許的最低工資水平,給工資勞動者以必要的社會保護,並成為克服貧富和保證滿足全體工人及其家庭需求的政策的組成部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一種方式是規定普遍適用的、單一的最低工資;另一種方式是規定一系列的最低工資,它們分別適用於各特定種類的工人。確定最低工資的機制可以採用各種多樣的形式,如法規,主管當局的決定,工資委員會的決定,通過勞動法庭,或使集體協議的規定產生法律效力等。

三、最低工資的適用範圍。第一三一號「公約」規定該制度的適用範圍包括其僱傭條件適合於該範圍的一切工資勞動者。至於哪些工資勞者屬於適用範圍,應由政府主管機關在與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進行充分協商後作出決定。

四、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第一三一號「公約」規定,在適當照顧本國實踐的情況下,確定最低工資水平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A、工人及其家庭的需要,同時考慮本國工資的一般水平、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津貼以及其他社會群體相應的生活標準。B、經濟方面等因素,包括經濟發展的需要、生產率水平、實現並保持高水平就業的願望。該「公約」還要求確定或維持一項規定最低工資的辦法,並隨時予以調整。第一三五號「建議書」則指出,最低工資率應當根據生活費用和其他經濟情況的變化而隨時調整。

五、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監督和制裁。為保證最低工資保障的全部規定有效實施,應建立相應的監察制度,並配合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最低工資標準應具有法律效力,並不得予以降低。凡適用最低工資率的工人,其工資的支付少於最低工資率者,有權經過司法或其他合法手段追還其被少付的數額。不執行最低工資率者,應受適當的刑罰或其他制裁。在這個前提下,僱主與工人之間就工資進行集體談判的自由,應當受到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