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可在保障公職權益與新聞自由中取得平衡 應可在保障公職權益與新聞自由中取得平衡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履行自己「下週一有交代」的承諾,昨日在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討論審議《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時,代表特區政府宣佈對該「法案」第四條第二款的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刪去其中有關「名譽受侵害」的部份,即公務員不能因為誹謗、侮辱等原因申請司法援助提起訴訟。陳麗敏還指出,一旦公職人員被法院裁定濫用司法援助,需負刑事責任,更有可能會被革職。陳麗敏又表示,法律改革辦公室諮詢委員會已設立專責小組,宣告組織一般爭議的司法援助制度。會後,陳麗敏還特地向傳媒發表講話,重申特區政府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將一如既往地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及本地相關法律,依法保障包括言論、新聞、出版自由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自由。並強調特區政府提出《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旨在向擔任公共職務的受害人因執行公共職務而衍生的司法訴訟提供司法援助,從而確保公職人員能夠更好地履行職責、更好地為市民服務,這就是整個法案的立法原意和基本精神。至於對個別條款有爭議或有不同的理解是正常的,也可以在充分及理性討論的基礎上逐步達成共識。

陳麗敏的這項宣佈,其本上符合特首崔世安日前關於對《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草案所引起的爭議,政府非常樂意聽取立法會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既要做好廣大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的法律支援制度,也不會妨礙新聞自由;尋求兩者之間的平衡,是政府及立法會的重要工作的談話的主旨,較好地落實了特區政府處理這一爭議事件的決策,也展現出陳麗敏本人和特區政府從善如流、有錯必糾的善意和誠意,並呈現了特區政府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決心和信心,以及打造「陽光政府」的實際行動。

在理論上來說,這個調整決定,應可消除人們對「公帑官告民」及「寒蟬效應」的疑慮。這是因為,在這次爭論中,社會各界是通情達理的,是瞭解並明白到「法案」的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倘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被起訴,政府應承擔部分責任及給予司法援助。實際上,特區政府出臺「公職法援法案」的出發點,是基於公職人員全力服務市民,難免在過程中會出現官民衝突,甚或造成較為嚴重的後果。當局設立司法援助機制,將為公職人員提供保障,有助於提升公務員士氣,令其更能將精力投入到服務市民的工作中去。

因此,該「法案」能在立法會中獲得一般性通過,這就恰恰說明瞭社會各界對法案初衷普遍接受。因此,人們所爭論的焦點,並非是反對政府對執行公共職務的公務人員提供司法援助,而是對「法案」第四條有關公務人員在打名譽官司時可享受公共援助,擔心會形成「恃強欺弱」,變成實質上的侵害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現在既然刪除了這一款條文內容,等於是斧底抽薪,消滅了這個矛盾焦點,這場爭議也就可以落幕了。

但可能仍有人會有不同意見,以至要「乘勝追擊」,要求刪去「法案」的整個第四條條文,甚至是整個否定《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對此,應有清醒的認識,必須秉承「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宗旨,予以正視和正確對待。如是因為認識不清的,應進行必要的「釋惑」工作,直到說清楚講明白;如是藉機「發難」,要把事情搞大,趁機渾水摸魚,則應堅持真理,據理力爭,無畏無懼。

實際上,法律援助在世界上己有通行。《澳門基本法》第三十六條就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訟法律,向法院提起訟訴,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這裡所指的「司法補救」,又稱「司法救濟」,是通過任何在法律上可以運用的行使、保護和恢復權利的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澳門居民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有權通過司法途徑獲得對其侵害的法理補償,在當事人經濟上有困難時,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視不同情況聘請律師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使社會上的貧困居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也能夠行使起訴權。

因此,司法援助是每一位澳門居民的權利,並不單止是執行公共職務的公職人員所獨享有。當然,執行公共職務有其特殊性,要單獨立法並實施,也是可以的。比如,本澳過去就曾為司警人員的司法援助單獨方法。實際上,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台灣地區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就是專門規範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時,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由機關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代理訴訟、辯護、法律諮詢、交涉協商、文書代撰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等法律上之協助的法律。

澳門特區的法律制度深受葡國的法律制度的影響。而葡國更是採用單行法律的形式,規範部分公務人員的司法援助制度。這些法律主要包括有:適用於政府成員、統籌司司長、總秘書長、總督察及等同人員的第148/2000號法令;適用於領導層據位人的第2/2004號法律;適用於警務人員的第511/99號法令等。公務人員的司法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諮詢、提供在法院之代理、豁免訴訟費用、 給予交通及其他費用的補助等。

當然,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一般居民也應享有獲得司法援助的權利。但因其表現形態並非是因執行公務而引發,為防止被濫用,故設有案件審查和經濟條件審查機制。而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是不須審查經濟條件的。不過,陳麗敏昨日表明,也將完善現時一般市官民的司法援助制度。這應是這次爭議引發派生出來的「副產品」,值得歡迎。希望在修訂中,也能為一般市民引進因涉及公共事務的訴訟而給予提供公費司法援助的機制。因為他們雖是民間人士,但有時也會涉及公共利益而身陷官司,如市民為搶救特區財產發生肢體衝撞而引起的司法訴訟,尤其是新聞工作者在進行輿論監督時,遭受當事人起訴等。

這並非是聳人聽聞。曾知否?在澳門回歸前夕,澳門治安混亂,整日價炸彈與子彈齊飛,綁架與搶劫共舞。本澳各家中文報章都有客觀報導,但卻收到某黑社會組織的恐嚇黑函,聲稱損害其名譽要告上法院。這種執行公共事務,維護社會利益的訴訟,就應得到政府的法律援助並無須進行經濟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