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使依法施政出現缺失 未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使依法施政出現缺失

我們說,建立最低工資保障機制是「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必然,這不但是正確落實《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的規定的需要,而且也是執行行政長官的治澳理念的需要。

實際上,澳門剛回歸不久,第一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就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簽署了第四七/二零零一號「行政長官公告」,其全文如下: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通知作為一九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國際勞工組織第二十六號《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保管實體之國際勞工局局長,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一九九九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該通知書的中文本、與送交保管實體的文本相符的英文本,以及有關的葡文譯本附同於本公告。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何厚鏵

通 知

「根據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自該日起,澳門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權。

為此,我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之命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一日通知承認的一九二八年《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第二十六號)(以下簡稱「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因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產生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承擔。」

另外,澳門立法會於一九九八年七月通過,前澳督韋奇立於七月二十九日簽署頒佈的第四/九八/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第七條「措施」C項也規定,「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而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有法律的決定》規定,《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是屬於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原有法律,因而繼續有效。

胡錦濤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指出,「依法治澳,就是要按照澳門基本法辦事,堅決維護澳門基本法的權威。澳門回歸祖國以來,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各社會團體堅持不懈宣傳推廣澳門基本法,自覺以澳門基本法規範行政、立法、司法行為和處理政制發展等重大問題。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十年來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就。要在這一基礎上進一步健全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制度建設,特別是按照以人為本、勤政、廉潔、高效的要求,完善政府行政規章制度,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管治水平不斷提高。」

對照胡主席的這段講話內容,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就是:一、「按照澳門基本法辦事」--落實貫徹《澳門基本法》第四十關於「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的規定;二、「進一步健全澳門特區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制度建設」--為執行第四七/二零零一號「行政長官公告」和第四/九八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必須為建立最低工資制度立法;三、「要按照以人為本、勤政、廉潔、高效的要求,完善政府行政規章制度」——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這本身就是體現「以人為本」精神的作為。

實際上,「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是一個蘊含著豐富而生動內容的概念。套用內地關於「依法治國」概念的內涵,「依法治澳」就是依照《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特區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特區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事業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制度和法律不因各種外來條件的變化而改變,不同特區政府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澳」,是治理特區的基本方略,是維護澳門特區長期穩定繁榮的客觀需要和重要保障。在此意義上,既然按《澳門基本法》規定,包括《確定最低工資辦法的制定公約》(第二十六號公約)在內的「國際勞工公約」在澳門繼續有效,並由第四七/二零零一號「行政長官公告」確定適用於澳門特區;也既然第四/九八/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規定澳門須實行最低工資制度;故為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立法,就是澳門特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責無旁貸的責任。如果繼續拖延,甚至是並不打算立法,就是「依法治澳」、「依法施政」的缺失,並使在此範圍內的「依法行政」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

誠然,最低工資制度可能保護工人權益,維護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保障社會穩定,但它又是一把「雙面刃」,過高的最低工資率也有不少的副作用,以至阻礙經濟的發展。首先,無論是最低工的設立或調整,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就業機會,這在經濟哀退時更容易發生。因為當最低工資確定或調整後,會引起整體工資水平的上升,而致使雇主更願意投入更多的資金來提高生產效率,裁減員工或少僱傭新員工,以此來減少人工成本,這是一種成本比較的必然選擇。其次,由於最低工資而引起的價格上漲,會減少人們對產品和服務的需要,也會促使某些企業破產。同時,由於人工成本的提高,會引起企業利潤率的降低,因而使許多新企業創業的欲望降低。再次,如果最低工資限於某些部門,就將令到沒有受到最低工資保護的部門的工人與受保護的部門的工人間的收入差距會擴大。還有,最低工資的提高可能會導致社會保障成本的巨大增加。由於社會保障津貼往往與最低工資標準相聯繫,大量增加最低工資可能會危及政府預算的穩定性,加大財政赤字的可能。因此,按照第二十六號「公約」的規定,最低工資的建立,必須讓勞資雙方以平等地位進行充分協商作出決定,不能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澳門特區在為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立法時,也必須注意到這一點。